幕客佐吏,全在明习律例。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夫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致延及生灵。昔有友人,办因奸拐逃之案,意在开脱奸夫,谓是奸妇在逃改嫁,并非因奸而拐。后以妇人背夫自嫁,罪干缳首①,驳诘平反,大费周折。是欲宽奸夫乏遣②,而几入奸妇于死,所谓知其一不知其二也。故神明③律意者,在能避律,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已,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藉幕为。
【注释】
①缳首:即绞首.缳,绞杀。
②遣:通谴.谴责
③神明:通明,真正理解。
【译文】
作幕宾、当佐吏的人,完全要明习法律条理。法律作为法定文件,各个条款都具有精确的含义。仁至义尽,要彻底理解很不容易。不对法律条例中相同相异之处,加以融汇贯通,就很少有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幕宾使用法律条文,就像秀才使用“四书”一样,对“四书”理解或解释错误,其害处只不过是在应考时列入下等成绩。解释理解错了法律条文,就会祸及生灵百姓。以前我有个朋友,办理一个由于通奸而拐逃的案件。他的意思是要为奸夫开脱罪名,认为是奸妇自己逃离家庭后再改嫁,并非是由于有了奸情才拐逃。后来这个妇女就以背夫自嫁罪而判为绞首,后上报被驳诘,予以平反重审,颇费周折。这是想要宽容奸夫使其兔受谴责,但却差点置奸妇于死地。这就叫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真正理解法律本义的人,在于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律例,而不是只会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如果只能做到引用法律条文,那么摘引法律条文来比附所犯罪行,一个小小的刑吏就足够了,还需要幕宾来干什么呢?
【评语】
处理政务,首先应通晓法律。知法才能用法,才能保护良善,惩处犯罪。
当官为吏者,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机动灵活,根据具体事宜分别处理。
如若不认真学习法律、不熟悉法律,就不能充分运用这一武器,或者凭个人感情,按主观愿望办事,也就无法完成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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