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八、法律无情自首从宽

 

  余馆秀水时,幕察在三堂东。又东为内宅门,门外东南为扈厨。室故为楼,甚宏敞,板梯久毁,西向尚悬爱日楼匾额。天阴雨辄闻鬼泣声。令君孙景溪先生,偏询署中人,无知其故者。一老吏年八十余,言:康熙时,令有母,喜诵佛号,始创此楼奉佛。雍正初年,刑名慕友胡姓歙人,盛夏不欲人见,因独处楼中。凡案牍饮馔缒而上下。一日薄暮,闻楼头惨叫声,从者急梯而上,则胡赤身仰卧,自白刃于腹,肌肤如刻画,血被体。问之,曰:向客湖南某县,有妇与人私。夫为私者所杀,妇首于官。吾恐主人罹失察处分,作访孥详报,疑妇凌迟。顷见金甲神率妇上楼,刃吾腹,他不知也。叫呼越夕而死。嗣常见形。楼头板梯所由撤也。先生为文忏之,后稍戢。今不知庖厨有更易否。夫律例一书于明刑之中,矜恤曲至犯罪自首一条,网开一面,乃求生之路。删改而致之重辟,是死于我,非我死于法也。鬼为之厉宜矣。

  【译文】

  我在秀水县做幕客时,幕寮(即今之办公室)在三堂的东面。再向东是内宅的大门,门外东南方是厨房,用得是过去的旧楼房,楼建得宏大敞亮,只是楼梯年久朽坏,楼的西侧还悬挂着“爱日楼”匾额。碰到阴雨天气,就能从楼里听到鬼的哭泣声。县令孙景溪先生问遍衙署中的人,没有人知道这是何缘故。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年官吏说,康熙年间,有位县令的母亲喜欢念佛经,才建了这座楼供奉佛像。雍正初年,一位主管刑事的幕僚姓胡,歙县人,盛夏天气不愿让人见到他,因而独自住在楼中,公事文书、饮食所需都用绳子吊上垂下。一天傍晚,忽听楼台上有惨听声,几个人架了梯子爬上去,发现姓胡的赤裸身体仰卧着,自己持刀扎在腹部。肌肉皮肤已经割得像是雕刻画,血流满身。问他,他说:“以前我在湖南某县做幕客,有一妇人与人私通,妇人的丈夫被私通者杀害,那妇人向官府自首了。我恐怕主人失职遭受处分,就做了访查缉拿的详细报告,并拟想判处那妇人凌迟。刚才我看见金甲神带着那妇人上楼来刀割我的腹部,他自己倒是不了解这些啊。”姓胡的朋友喊叫了一夜就死了。后来常看到楼台上有鬼影,楼梯也因此被撤掉了。

  孙景溪先生写了篇文章为他忏悔,那鬼才稍微收敛了一些。现在不知道那厨房楼更改了没有。法律一旦明文书写,分之于众,就应小心对待委曲犯罪而又自首的那一条款,网开一面,刀下留人,这是给自守者的求生之路。不执行这一条,导致自首者被判处死刑,这是死于我手,而不是死于法律。鬼出来害人,也是应该的。

  【评语】

  古语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图。”掌管生杀大权的判官,对屡犯、要犯,民愤极大,影响极恶劣者,万不可手软。而对那些自卫杀人、过失杀人、含愤而无奈杀人的人,应依法区别对待,“其罪当诛,其情可悯。”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权力,无愧于我心。才能公平断案,公正处事,做到依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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