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二、在押犯册及时清查

 

  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大概贼盗之待质者最多,审则重者禁,轻者保,无关者省释,立予销除。命案牵连应即时诘正取保,势不能速结者、至四五日断不可不为完结。若词讼案件,自可保候、覆讯不宜差押。政之累民莫如管押,且关系甚重,或贼押而捕纵行窃,或命押而怕累轻董;至讼案押而招摇撞骗,百弊错出。向有班房夜间,官须亲验以防贿从。数年前,禁革班房名目,令原差押带私家,更难稽察,似不如仍押公所为安。

  役之贪狡者,命案,讼案及非正盗正贼藉谕押以恣勒索,每系之秽污不堪处所,暑令熏蒸,寒令冻饿,至保释而病死者不少。故非万不得已者,断不可押,既押须亲自查验,幕犹恐被人欺止能求尽其心、官则心尽而力可自尽,慎勿为人蒙蔽,不设此簿或有遗忘,势且经旬累月,民受大害矣。

  【译文】

  清查在押人犯的名单,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是万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办法。只要关押进监,便马上把它记下来。大概的原则是这样:在小偷强盗之中,等候审讯的最多。罪大的,就关押起来;罪轻的就让人保释出去;和案件没有牵连的,干脆把他们释放了,立即销去他们的名字。如果是杀人案件中受到牵连的,那就应该立即讯问证人,然后让人取保释放。如果不能够立即结案的,到了四五天,那就不应该还结不了案。如果说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当然可以让人把他保释出去,第二次审讯的时候就不应该再派人押送。

  治理地方,最让老百姓受拖累的就是将其关押起来。而且这对当官的来说,关系也有很重大。有时小偷被关押起来了,但看管人员却放纵他去行窃;有的因为杀人被关押起来,由于害怕拖累便轻生而死;至于那种民事案件,人被关押起来,捕役则招摇撞骗,勒索家属。总而言之,错漏百出。先前还有班房,到了晚上,差人便将他放走以行私。官吏必须亲自检查,以防在押犯人行贿。几年前,皇帝下令不要班房,叫原来捕捉犯人的人带回家去,这样一来就更难查清楚,似乎还不如押在班房妥当。捕役人员中的那种贪婪狡诈之徒,凡是杀人案、民事案件,以及不是强盗的头目、小偷中的要犯,他都随心所欲地敲诈勒索。捕役往往把犯人押在污秽不堪的地方,要是夏天,便用烟熏气蒸,严冬之时便让犯人挨饿受冻。等到保释出来,病死的很是不少。

  所以说,不是万不得已,千万不要关押人。已经被关押起来了,也必须亲自过问。幕僚人员害怕被别人欺骗,只求能够尽到一点心意,当官的则不仅该尽心而且尽力。小心在意,不要受人蒙骗,要是没有这个登记册,也许会忘记。在这种情形之下,一定会拖很久,老百姓将深受其害。

  【评语】

  为官理政,应了解自己的职权,责任。尽管说很多事情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自己心里一定要有主见。用人不疑。但前提是自己要搞清用人干什么。

  怎样要求,怎样检查。如果自己什么都不知道,难免别人会从中耍手段,营私舞弊,最终责任还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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