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六、名例究心准确断案

 

  一部律例精义,全在名例。求生之术,莫如犯罪自首一条。余初习法家言,邻邑奴获私铸以所供逃犯起意案已咨部完结。越二年,逃者获讯,不承为首,例提从犯质鞫。犯已远戍,诸多掣肘,松江友人韩升庸在座,谓可依原供而改捕获为闻孥。自首,则罪仍不死,案即可完。邻令用其言,犯亦怡然输供。余心识之。

  后遇情轻法重者辄袭其法,所全颇多。曩于佐治药言曾记删改自首之报,辛亥万长沙,闻盗首杨辛宗在逃,知官中比父限交赴案投首,司谳者谓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同,不准援减,仍拟斩决。余旋即归里,未见邸钞,不知部议云何。窃思犯罪自首律云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

  是指未经破案者言也。事发在逃,律注云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又乾隆三十八年刑部议覆苏臬陈奏定,例闻孥投首,除盗犯按本例分别定谳,外余俱于本罪上准减一等。是皆指被告被缉而言。故云闻奴也。杨辛宗事发在逃闻限比其父,挺身投案,正苏臬所奏。虽无悔过之心,尚存例免死发遗未为曲法而曰与未经破案不知姓名悔罪自首不同,是必逃,在事未到官,律得免罪者方可依闻奴自首科减,向使杨辛宗避罪远扬不顾其父之比责,偷生迟久,被捕弋获,亦止罪于斩决,不致刑更有加绎。读谳词殊切耿耿。近日读律之友遇一加重成案,辄手录以供摹仿,在杨辛宗死何足惜,万一闻孥自首之律例不可径引,则凡案类辛宗之被缉而事非强盗者,亦将棘手狐疑。况原献云杨辛宗因事主家止妇女,辄向事主回骂临时行强,被指名缉拿,其投首在伙犯获后,不准援减。查辛宗劫止一次,并未伤人,视凶劫伤主之盗首,尚属情事较轻,特以首在被辑之后,仍拟斩决,恐援以为准,从总无生路,且案未破而自首者、千百中未闻一二,其甘心投案,多因捕缉紧急,比及父兄子弟,动子一时天性之恩,到官伏罪,若并此一线天良而绝之,则在逃之犯,更无自首。闻拿自首之例几成虚设矣。案非手办事阅,九年疑实在胸,终难自释,因论治术,商及律例,愿以正之高明。方今圣天子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为吏者遇可出可人介于律可轩轻之事,当与幕友虚中办论仰体圣慈,力求至当。名例一门义尽仁至,大概必不得已而用法者尤宜细细体究,而自首各则断不可略观大意,倘有投案之犯,务在求生以全民命。欧阳崇公所谓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于我两无憾也,敢为学治者敬告,幸为治者勿哂其老而悖鄙其说之赘。区区之诚,重有望焉。

  【译文】

  一部法律的精华,全部在它的总则部分。犯了罪以后,想要求生自保,最有效的办法莫如去投案自首。我在刚刚学习法律著作时,附近有一个县,抓获了一名私自铸造官钱的案犯。他自供造假币是一个在逃犯给他出的点子。这个案子经过吏部审查后,已经结案。过了两年后,这个出主意的在逃犯被抓获并经审讯。但他却不承认自己是首犯。应当按照惯例,提取私铸钱币者来和他当面对质,而那个造币的人已经被发配到遥远的地方戍边去了。

  这就使得这个案子在办理中很多地方都遇上了困难。这时候,恰好松江友人韩升庸在我那里作客。他就建议道,可以依据原来的口供作为根据,同时把捕获这个犯人改成这个犯人自首。那么论起他的罪行来,仍不致于获得死罪,而这个案子也就可以结束了。邻县的那个县官便采纳了这个建议,那个罪犯也高高兴兴地全部如实地招供了。于是我就在心里暗暗记下了这个好方法。

  后来我遇上那种情节不很严重,然而依据法律却必须重判的情况,就沿用了这个原则。因此保全了不少罪犯的性命。

  在前面的《佐治药言》一书中,我记得有删改成自首的事情。辛亥年,我落居在长沙之时,听说绥宁县的强盗头儿杨辛宗在逃。但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亲在限期之内把他交给官府的事,于是主动的投案自首。可是主办此案的官员认为杨辛宗这个情况同法律上说的“没有经过侦破的案子,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由于后悔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况不同,仍然上报判他死刑。我急着要回乡里,也不知道刑部怎样议论看待这事,也没有见到官报。可是在我心里,却暗暗地认为有关犯罪自守的法律条文规定,“凡是犯罪没有被发觉之时,就去投案自首了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这是针对那种官府没有破案的在逃犯而言的。案情暴露而逃奔在外,法律上说:“如果罪犯在事情败露后逃跑,但还没有被抓获以前投案自守的。本来就不要加罪,仍然可以把他所犯的罪减去二等。”

  又例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批准了苏臬的提案条款。这些条款中有一条就是这样讲的:“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主动投案自首者,除了盗窃犯依法应判的罪刑外,其它的罪刑,全部都在他原本判服的罪刑上,减轻一等。”这条是针对正被通告通缉的罪犯而言的。所以在法律条款上说的是“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上文说的杨辛宗听说事情败露后,逃跑在外,而后来又听说父亲被官府限期交出他来,于是便挺身而出,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基本上符合苏臬所奏的那一条。虽然杨辛宗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想法,但却总还存在着畏惧法律威严的思想,即使免去他的死罪,把他发配到某地也并不是不按照法律办事。这和有关条文中“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破,也不知道罪犯姓名,后悔自己的罪行而自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的。如此说来,那罪犯非得要逃跑不可,而在事情尚未告到官府,按法律可以免去罪行的罪犯,才能够使用“听说抓自己就逃跑了,然后去投案自首”的条款,并按这条减罪。假设先前杨辛宗为了躲避惩罚,远远地躲起来,也不顾念年老的父亲在期限到了后交不出儿子将要受到的惩治。这样苟且偷生许久后,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过是杀头而已,而绝不可能再加上其它什么罪行。当我读到对于杨辛宗一条的判词后,总是耿耿于怀。

  最近,我有个学习律例的朋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决的案子,便动手把它抄录下来,以供将来判案时摹仿和学习。我想,杨辛宗一个人死了,算得了什么!可万一“听说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条文不能彼直接引用,那么从比后,凡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缉而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感到怀疑满腹,而判案人也觉得棘手。何况在原判词上说,杨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于是就对原告大叫大骂,临死逞一时之强。后来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后,主办官吏却没有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可是把他的罪和行凶杀人的强盗相比,他是属于情节不太恶劣,案情较轻的一种。只是在他投案自首后,却还是判了他的死罪。

  我最为担心的是,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时,都把杨辛宗一案作为典范来加以援引使用,从此以后盗贼们都是死路一条。况且,案子未破之前却投案自首的罪犯,在千百个中从来就没有一两个人。那些心甘情愿投案自首放弃反抗的罪犯,大多数都是由于官府追拿得紧,又加上官府限期他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于是便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首。

  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我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活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中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首了。以至法律上“听说在追捕通缉自己,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便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杨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对这个案子的怀疑始终埋藏在我心里,终究难于自我宽慰。因此在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讨论到法律总则时,就把这件案子提出来,以便高明的有识之士修正。

  现在,皇上英明,以仁慈之心行仁慈之政。做官的人遇到了那种可宽可严,可重判可径判的案子。应该虚心地和幕僚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上要好好体会皇上仁慈的用心,力求把案子办得妥当些。法律总则,力求义尽仁至。大凡必不得已,才用法律惩处,但这也要细心地体察。而对于投案自首这一节内容,绝对不能够仅仅看个大概。假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就应该使求生者保全性命。欧阳崇先生说过,对求生者来说,即使要他死也要死而无怨;对判案的人来说,要在办案后不会觉得后悔。我斗胆地把这句话告诉学习治理方法和研究法律的人,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不要嘲笑我年迈力衰,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也就有了新的希望。

  【评语】

  为官理政,最忌想当然。很多工作,自有它的一套规律,不能违反规律而自行其事。那样做,必定会受到规律的惩罚。如判案,首先应有仁慈之心,严惩为奸作恶之徒,宽宥求生悔过之人。根据犯罪事实,依法量刑处理。这就必须熟悉法律,灵活运用法律,才能判案准确,不纵不枉。如果根本不懂法律,想要判断公正也难做到。而变不懂为懂的唯一方法就是学习。向书本学习,向懂行的学习,向一切人学习。随时随地,细心体察,反复思考,不但要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如此这样成为内行,就有了准确判案的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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