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四、为人求生因人而异

 

  求生二字,崇公仁心曲传于文忠公之笔,实千古法策要诀。法在必死,国有常刑,原非幕友所敢曲纵,其介可轻可重之间者,所争止在片语,而出入甚关重大,此处非设身处地,诚求不可。诚求反复,心有一线生机,可以藉手。余治刑名,佐吏,凡二十六年,入于死者,六人而已。仁和则莫氏之因奸而谋杀亲夫者,钱塘则郑氏之谋杀一家,非死罪二人者,起意及同谋,加功二人;平湖则犯窃而故杀其妻者,有毛氏二人窃盗,临时行强而拒,杀事主者,有唐氏一人,其他无入情实者,皆于初报时与居停①,再三审慎,是以秋审之后,俱得邀恩缓减,是知生固未尝不可求也。

  【注释】

  ①居停:寄居的处所,后泛指寓所或寄居之家。

  【译文】

  “求生”二字,是崇公以仁慈之心,委婉曲折地流传给文忠公的手笔。

  这两个字,实在是千百年法律政策的要诀。按照法律应亥处以死刑的,就必须处死。国家有着自己固定的法律,原本就不是幕宾敢曲意操纵的。那些介于可以从轻发落,也可从重处理的案件,尽管说虽只有个别言辞的区别,但却关系到犯人是死是活。这种情形,不是设身处地,诚心诚意地去探求,那是难以办到的。诚心诚意地去探求,反反覆覆地去思考,心中只要有一线生的希望,就应为他人主持公道。我掌管刑名辅佐官员,办理公务,共二十六年,判决人犯死刑的,只不过六人罢了。仁和的莫姓妇女,由于奸情而谋杀自己丈夫;钱塘的郑姓女子,谋害了一家人,而参与此案的另两个人均未判死罪,原因在于他们只是参与谋划,有杀人的意图,因而抵了一些罪;在平湖有人由于犯了偷窃罪,而故意杀害自己的妻子;有毛姓二人,因偷窃被人发现拒捕杀人;而杀害主人的人,则有姓唐的一个人。其他罪行没有能符合情实条款的人犯,都在初报时,予以开脱轻罚,因为反复审查,谨慎核实,所以在秋审之后,这些人都沐浴皇恩,被缓决或减免死罪。由此可知,保全别人性命未尝不可争取。

  【评语】

  依法的前提下多为犯人着想,多替犯人谋取生机,本是审判官的责任和义务。但为人求生,要因人而异。如果罪犯

  是屡教不改,做恶多端的恶棍,罪恶昭著,民愤极大,不杀不能平民愤,不杀不能敬戒他人。必须严惩,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而对于那些奋一时之愤,逞片刻之勇,失手伤人或防卫过当的犯人,则应同情,“其罪当诛,其情可悯。”让他们认真学法、知法、畏法,以后不敢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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