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六、律己可清待人勿刻

 

  清物治术之一端,非能事遂足也。尝有洁己之吏,傲人以清,为治务严,执法务峻。雌黄在口人人侧目。一事偶失,环聚而攻之。不原其过所由起,辄曰廉吏不可为,夫岂廉之过哉。盖清近于刻,刻于律己可也;刻以绳人不可也。

  【译文】

  清正廉明,只不过是做官者治理方法中的一种而已,并不是能做到这一点就够了。以前曾有过不少洁身自好的官吏,把为官清正廉洁作为向人炫耀的本钱。为了显示清廉,这些人处理政务时只知严厉,执行法律时一味严苛。

  其所作所为,人人谴责个个反感。他们只要有一点失误,大就会群起而攻之。

  这些官员,不去考虑自己受到围攻的原因,只会埋怨说“清官当不得呀!”

  其实,这并不是为政清廉的过错。在他们心目中,大概清廉等同刻薄。其实对自己要求严厉是可以的,对别人要求过于刻薄就不合适了!

  【评语】

  清正廉明是对的,但应根据实际,不可过于刻板。不能因为需要廉明清正就刻薄死板。反之像现在营销活动中的公共关系,它也是一种投资,曲经通幽,道路不同,方法不一,但目的是促销。从事公关活动的人在人际交往中能简单地说其不清廉吗?这里反映了一种做事的方法,即遇事处世不能机械地着问题,把某种方式绝对化,以为做事越极端越好。清正是对的,可清正到了呆板以至刻薄不近情理就难以妥善地处事;营销需要灵活,需要多方面想办法,但灵活到了违反原则以至违法的程度就不对了。什么事走向极端就走向了事物的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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