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真则盗确,窃贼亦然。正盗正窃罪,无可宽所。尤当慎者,在指扳之人与买寄赃物之家。往往择殷而噬①,藉端贻累,指扳之人,固须质审,其查无实据者,亦可摘释。至不知情而买寄赃物,律本无罪,但不得不据供查吊。
向尝不差捕役,止令地保传谕,檄内注明有则交保,不须投案,无则呈剖,不许带审,亦从无匿赃不缴,自干差提者,此亦保全善类之一法。盖一经差提,不唯多费,且窃盗拖累,几为乡里之所不齿。以无辜之良民,与盗赃庭质,非贤吏之所忍也。
【注释】
①噬:咬。
【译文】
只要赃物真实,那么盗窃案就是确实无误的,窃贼也是这样。主盔的罪行,没有可以宽容原谅的。尤其要谨慎对待的是,被贼指供的同案犯和收购窝藏赃物的人家。盗贼诬陷往往是选择殷实大户人家,并且无端将别人也牵连入案,因而对于被贼指供的同案犯必须加以对质审问。对那些没有罪证的人,也可以甄别释放。至于那些不明真相,受盗贼蒙骗而收买、窝藏赃物的人,按照法律是没有罪行的。但是办案之人,不能不按照窃贼的供词进行调查询问。以前官府对这些人不派捕役去收审,只命令地保传下命令,并在官府文书公告中注明:“窝赃的交出赃物给当地地保,不须投案;没有窝藏赃物的,则要写出原因,加以解释,不允许把窝家带庭审讯。”从来就没有窝藏赃物,而敢不上缴的人。自己到官自首,这也是保全善良百姓的一个方法;因为只要一经差役提审,不仅仅是要花上很多钱,而且被盗贼牵连后,还要被同乡之人唾弃不齿。把无辜受牵连的善良人,带到庭上和盗贼当场对质,并不是一个贤明善良的官吏可以忍受的事。
【评语】
贼咬一口,入骨三分。大凡盗贼被捕,为求立功受奖,以重罪轻判;或畏惧受刑,信口雌黄诬陷他人,希望能借机苟延残喘;或自知罪孽深重,必死无疑,借机图报复,有意栽赃,嫁祸他人。如果审判官稍不注意,就可能被犯人牵着鼻子走,堕入五里雾中,从而造成错判,成为冤案。如果审判官把握准确,就可能从犯人的举止言谈中发现蛛丝马迹,分析其中原委找出破案缺口。因此说,破案的关键在于审判官自己是否具备把握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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