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出入,全在情形。情者起衅之由,形者争殴之状,衅由曲直,秋审时之为情实,为缓决,为可矜①,区以别焉。争殴时所持之具,与所伤之处,可以定有心无心之分。有心者为故杀,必干情实,无心者为错杀,可归缓决。
且殴状不明,则狱情易混,此是出入最要关键。
审办时,必须令仵作与凶手,照供比试。所叙详供,宛然有一争殴之状,历历在目,方无游移干驳之患。
【注释】
①可矜:值得怜悯,同情。
【译文】
杀人案能不能成立,全看作案时的情形。所谓情,是指造成杀人案件的原因;所谓形,就是指争斗殴打的经过情状。造成杀人伤命的原因很复杂。
是秋审案件时判为情实条,或者缓决条,或者可矜条的重要根据。争斗殴打时拿的作案工具,被打伤的地方,据此可以将其定为有心和无心。有心的,属故意杀人,必定牵涉到秋审条款中的情实;无意杀人,是在争斗中误伤,可以归入秋审条款中的缓决类。如果对殴斗的具体过程和情形不清楚,那么对罪案的情状就易混淆,这是能不能定为死罪的最为关键的环节。在审理承办的时候,必须让检验死伤的仵作跟凶手按照供词所述摹拟犯罪过程。罪犯叙述的详尽供词,就宛如出现了一个争斗殴打的场面,清楚而确切地浮现在眼前。这样才不会在办案中出现差错,不涉及到以后驳诘的祸患。
【评语】
人命关天,应该细察。稍有不慎,就会使好人蒙冤,坏人逍遥。从而影响自己的声誉,也会使自己的良心受到谴责。因此,凡事应多思考,多设疑,多调查取证,才可能取得较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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