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期

学习《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作者:本刊编辑部

全体教职员工掌握义务教育法内涵,树立为教育事业献身的精神。
  黄振雄(华锡集团大厂教育中心副主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制度的重大创新,本人体会有四个方面:
  管理体现创新——各级政府各负其责。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管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系统,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分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明确投入责任,建立问责制,便于依法追究。
  教育目标创新——素质教育有法可依。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入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
  发展理念创新——教育均衡发展贯穿始终。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这些都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方向,创新了教育发展理念。
  队伍建设创新——明确地位、权利、义务与要求。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和职务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津贴补助。这些规定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谭安广(华锡集团巴里小学校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力、义务、责任、地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地提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句话让教师信心百倍。这对于稳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队伍,特别是乡村教师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黄新毅(凭祥市高级中学副校长)
  由中央、地方财政来负担义务教育支出的规定是新《义务教育法》的最大亮点。以前的“义务”二字没有完全做到,包括很多地方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有很多孩子辍学,即使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也由于地区、城乡、内地与边疆的不平衡,教学质量仍然有较大的差别。如今,义务教育阶段真正做到“免费教育”,这其实也为边境地区的高中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因为,义务教育阶段不收费,家长实际上也为学生上高中积攒了一笔不少的资金。因此,施行新的《义务教育法》对非义务教育阶段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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