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5期
对课堂中教师惩戒权的分析
作者:王 琳
二、对教师惩戒权的几点看法
1.教师惩戒权行使的边界不仅是法律更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惩戒行为分为法律行为的惩戒和事实行为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是实践中早已认可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开除。《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在校小学生的行为标准作出了规定,只有在学生有严重的违纪行为时,才可能进行这种惩戒。这种情况是少数现象。而以上我们所分析的都是学校的事实行为的惩戒。分析英美等国家的事实惩戒有言语责备、隔离、剥夺某种特权、学业处分、没收、留校、停课、停学等。我国目前对事实行为的惩戒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国外所规定这些惩戒,我国教师也在行使着。教师在行使事实行为的惩戒时,其合理、适当性完全依赖教师的职业道德来把握。
2.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尊重家长的监护权。教师在惩戒学生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家长对此的接受性。随着家长素质的提高,他们越来越关注自己的孩子在学校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包括教师怎样对待和教育自己的子女。有位教师曾对一位一贯有纪律问题的学生作出罚晚进校的决定,结果遭到家长的强烈抗议,家长在校门口指责教师歧视自己的孩子,使教师十分被动。
3.事实惩戒的效用取决于多种因素。学生的特点、惩戒应用的技巧、师生关系如何都影响惩戒的效果。停课虽是惩戒,但对一个不爱学习的学生算是一种解脱,并不能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没收,如果学生习以为常,知道东西还会还回来的话,可能并不能使之感受到惩罚。一句自己喜爱的老师的轻微的责备话,可能就会使学生改正错误。
4.惩戒应在其他教育方式都失效的情况下行使。惩戒使用越多,学生越是对此不介意。在我所听的20节课,正面的表扬激励很能触动学生,它是维持课堂秩序的有效方式,甚至有一位学生因为没有得到教师的表扬而伤心落泪。此外,我们也要看到,如果课堂有足够的吸引力,学校足够友善和有趣的话,学生会自然接受并遵从教师的要求和学校的各项规定,从而减少惩戒的使用。
责任编辑: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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