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论学生权利的二重性:公民权和受教育权
作者:李 鹂
《教育法》规定: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具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一种权力的存在意味者一个集体的文化体制建立了正式的不平等关系,把统治他人的权力赋予某些人,并强迫被领导者必须服从后者[5]。我国的公立学校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在客观上却充当着公权力主体的角色,学校可以依据其公法人的地位独立行使自己的管理权[5]。这使得学校这样的机构通过学校管理者对学生实施一种非对称的不平等的管理,在这过程中因学校权力不平等的存在而导致学生权利受损就不可避免了。学校本该是一种教育教学的场域,其宗旨更多地是为教师和学生有效学习提供各项服务,确保整个教学活动得以良好地进行下去。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它往往凭借自己特殊的组织地位逾越于教学活动之外,扮演着政府和法院的角色,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学生发号施令,对学生的合法权利进行干涉,有时手段甚至是粗暴的,甚至还可以公然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这种角色颠倒之后其由服务者一下变成领导者,但这种领导者权力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衡因素,进而使这种不受约束的领导权的运行成为学生权利遭致侵犯的现实根源。如果仅凭学生来和如此强势的权力对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显然是螳臂挡车。
3.教师和学生权利意识隐化
教育能否真正地促进个体的毕生发展,关键在于教育是否使个体成为自己发展的主体;个体能否成为自己发展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持一种怎样的学生观及如何正确处理师生之间的关系[8]。但我国自古至今基本上是“教师中心论”占主导地位。虽然当前理论工作者大部分主张“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学生观。然而在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很难得以体现。在这种现实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权利意识的发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情况。学生权利意识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控制的状态。老师在整个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对学生的权利状况进行隐化,这种隐化折射到学生那边便成为学生权利意识的淡漠,即使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也仅仅是内心的一种诉求。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也是处于内心之中,一旦外显表现在具体的行为之中或指导具体的行为,那么传统意义上的教学活动将很难持续下去。因为学生的这种权利意识已经对教师权力和权威构成“挑衅”,尽管这种要求是合法的,理论上应该受保护的,但在实际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常常碰壁。凯洛夫在其《教育学》中提出的“教师逐步提出来的要求,对学生的学习生活来说具有法律的性质”。这可能更符合传统的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力,在这种权力背后所赋予的教师权利将足以破坏学生的权利意识。
三、建议与对策
保护学生权利,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予以重视,目前我国对此的迫切任务更多地应该放在执法上。一是要改善执法的环境。一项法律在一个地方比较好地被遵守或被执行,一方面是该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公民所需要的且和公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而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使该法律可以生根、发芽的环境。这种环境使各利益相关体开始关注学生的权利,关注法律对学生权利的具体规定,这是重要的。二是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对执法效果也起着重要作用。此外,制度设计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平等的根基。所以,有必要对现有制度中不公平并导致学生受教育权不平等的规定进行修正,使学生们在同一片蓝天下,不因家庭出身等因素而导致接受教育的不平等,在制度上保证每个孩子能够平等地享有自己的受教育权。
其次,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教学活动的场域,更少地或不要扮演政府和法院的角色,同时通过一些制衡因素对学校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办学自主并不意味着它一定建立在侵犯学生和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对学校中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予以处理,使学校成为保护学生的组织机构而不是侵犯学生权利的主谋。
最后,现代的师生关系倡导的是一种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学生,热爱学生为基础,同时看到学生是处于半成熟的、发展中的主体。需要对他们正确地指导,严格地要求的民主型的师生关系[2]。这一方面要求老师以一种更加平等的意识来对待学生和处理师生关系,即使存在一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一定也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生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求学生权利意识的正常表达,有时学生权利意识的隐化也为外在侵犯其权利大开方便之门。只有学生的权利主体意识具有较强的声音之后,他们的各项应有之权利才可能逐步得以改善。
参考文献
[1] 王海明.公正平等人道: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体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 袁振国主编.当代教育学(第三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3] 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李春玲.社会政治变迁与教育机会不平等:家庭背景及制度因素对教育获得的影响(1940-2001).中国社会科学,2003(3).
[5] 孙佩瑜.学校管理中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及其法律思考.教学与管理,2007(5).
[6] 叶澜.教育概论.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7] 叶忠.试论教育制度公平.教育与经济,2003(2).
[8] 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付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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