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0期

论学生权利的二重性:公民权和受教育权

作者:李 鹂




  学生权利应该是学生个体依据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公民权和受教育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和受教育权并非平行并列的概念,而是包含与属于关系的概念。但在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中,受教育权显得那么重要,以致于在这样一个群体中它们之间构成一对概念。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学生既可以平等地享有公民权,也因其特殊身份在受教育权上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事实上在整个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的权利经常容易被忽视或被侵犯。为此,本文试图对目前我国学生权利现状及其原因作一简要分析。
  
  一、学生权利现状
  
  1.公民权
  每个人一生下来,就自然地,不可选择地参加了社会的缔结与创新,而缔结与创新社会在人们所做出的一切贡献中,无疑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1]一个人只要是缔造人类的一个成员、一分子,那么,不论其做什么工作,具体贡献如何,身处何职,他们都已经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因而社会和国家应该保护他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最低权利:基本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一生下来就自然地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成员,一个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对于一个具体国家的公民来说这种基本的权利便是公民权,尽管每个国家因其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不一样,其公民权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会有一些差异,但本质上是一致的,那就是保障每个公民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在他所处时代和国家中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我国学生当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他们首要的权利便就是人人享有的公民权。对于学生来说,最核心的公民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人格尊严;(2)隐私权。这并不意味着其他权利不重要,也不意味着其他权利学生不需要,而是说这两项权利对目前学生来说最应该受到关注。一是因为这两项权利与学生自己利益关联度更大;二是因为目前我国学生的这两项权利更容易被忽视或被侵犯。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它是人能够平等地生活于社会的基本前提,也是每个人对权利的基本诉求。教育环境中的学生也有对人格尊严权利的诉求,法律已经保护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和老师本应该更好地保护和对待学生在人格尊严方面的要求和权利。但事实上,学生尊严来自学校和老师的伤害并不鲜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拆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现实生活中,学校在所谓有利于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在校规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仅对学生的住宅或寝室进行检查,还进行评价并予以公布,对所谓检查不合格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等等。学生通信的自由也不时地受到限制和侵犯,这一情况在中小学阶段更为普遍,尤其是高中阶段。
  学生的公民权是学生之所以为人而享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任何人、任何机构应予以保障且不容侵犯的一种权利,无论国家还是学校都应该保障其权利的享有,而不能因为任何所谓的合法或合理的理由剥夺或部分剥夺其对公民权的拥有。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个体享有某种不可剥夺的接受教育的权利[2]。我国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并实施以后,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所以目前我国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是有没有上学机会的问题,而是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2]。这个问题我国已经有较多的学者从性别、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等角度对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作了研究。本文试图从家庭阶层背景对目前我国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平等现状进行分析。
  教育是社会资源占用量相对较少的利益阶层的子女实现社会地位跃升的重要工具,但教育促进社会流动这一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教育机会在不同社会阶层子女之间的公平分布。在我国,一般只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才有可能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实现阶层跨越,这就意味者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公平情况直接影响高等教育机会分布的公平性和整个教育机会分布的公平性。由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其平等性更多地由法律和制度保障,所以很多研究者将教育公平的视角直接转向高等教育。事实上,尽管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入学和均衡发展政策,但社会不同阶层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依然十分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受教育质量上,并通过将来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层次的不平等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我国现阶段由于将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所以各阶层的子女都能够接受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相对是均等的,但当一种权利在数量上平等后必然上升为更高的层次,即对质量的平等权利的诉求。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把农村孩子排除在城市教育之外,即使同在城市,通过高额的房价以及其他过滤和排斥手段也把城市的劣势阶层人员子女过滤在优势学校所在的学区之外,这些政策实际上保护了城市中上阶层内各阶层子女受教育的优势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刘精明教授研究认为,教育可以分为生存教育和地位教育,目前我国正规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属于典型的地位教育,更多的强势群体通过地位教育实现一种身份复制。所以,接受高等教育公平与否对于通过就业表现出来的社会流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标准。义务教育从产品属性来看属于公共产品,国家将采取一系列政策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但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如果说不同阶层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平等相对比较隐蔽,那么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不平等表现得就比较明显和突出。一系列研究显示,随着在社会转型中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的逐渐拉大,教育制度作为社会分层的机制逐渐突显,中小学和高等教育学生的阶层差距正在扩大。[3]尽管现代教育系统的选拔过程似乎是以能力标准为主,但许多研究发现,非能力的身份特征仍然对人们的受教育机会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家庭出身与教育获得之间的联系,几乎跨越国界地普遍存在[4]。家庭阶层背景对子女进入高等学校时在专业选择等方面也有明显影响。
  
  二、原因分析
  
  1.执法不严和制度不公平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公民权和受教育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学生的公民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并不缺乏,但为什么目前我国学生权利依然容易被忽视或被侵犯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执法的环境并没有保护这些法律严格实施并进而保护学生的权利。这种执法的不严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是与作为公民权保护之根基的“以人为本,权利本位”的意识相抵牾的[5]。在教育活动中,相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处于被领导、被控制和受教的地位[6]。这些研究者的观念更多地代表了传统的主流的学生地位的观念,这种社会意识的共识使得几乎所有人认为一些学生权利被忽视或被侵犯是一种正常现象。更少的人认为“青少年学生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是权利的主体,依法享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和安全的权利”[2]。这一点从教育学教材上可以清楚地反映出来,研究者和专业教育学者亦如此,更何况其他人群?另外,尽管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但实践过程中并非是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这里执法者的素质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并不能一定按照法律的规范来执行相关法律,甚至对于学生这些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因某些来自外在的压力而有意识地执法不严。这一切使得学生权利的保护工作障碍重重。受教育权说到底是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教育的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在某种意义上讲,更离不开一定的教育制度的支持,特定的教育制度可以看成是教育能否公平的前提条件[7]。另外,以严格的户籍制为代表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我国长期的存在,也使得学生受教育权出现因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而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如果我们期望通过学校发挥平衡作用来弥补这种由于价值观念带来的制度不平等,那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因为它只能和相关制度进一步互塑,强化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状况。法律原本可以抵消这种制度不平等带来的受教育权利不平等,但由于执法不严,使得它和制度共掘出学生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和公民权的被忽视或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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