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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半年查处贪官备览

作者:肖 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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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严重违法违纪
  现状:开除公职
  深圳市监察局2006年1月26日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对原深圳鹏华公司副董事长员瑞恒的处理结果。员瑞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妇之夫,与他人长期非法姘居并生育一子,还利用职务便利经商办企业,其所作所为严重违法违纪,被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深圳市监察局新闻发言人黄伟坚介绍说,2002年5月,时任深圳鹏华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员瑞恒在与公司员工杨某到北京出差期间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此后3年间,员瑞恒先后带杨某到香港、德国、英国、泰国、日本等地游玩,入住豪华酒店;2003年10月7-~2005年1月,员瑞恒在北京三环路租了一套二居室的住房,与杨某姘居。
  2005年7月,杨某怀孕临产,员瑞恒以丈夫的名义签名同意手术,当天杨某剖腹产下一个男婴。为掩人耳目,在孩子户口资料“监护人”一栏中,填写的是员瑞恒假身份证名“李煜泰”。
  员瑞恒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利用从事证券、基金工作的便利,以妻子刘某及其他家族成员或身边工作人员的名义经商办企业。现已查明,在1999年~2005年期间,员瑞恒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深圳艾韬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内蒙古金宇集团法人股400~-股;以其妻及其他家族成员名义注册成立深圳市盈运通投资发展公司和深圳市宏略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参股深圳市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内蒙古金宇集团国有股2060万股等。
  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员瑞恒因私在企业报销的20多万元,生病期间多领取的180余万元工资福利予以追回。
  
  杨 枫
  
  最高职务:安徽省宜城市委常委、副书记
  问题:涉嫌受贿
  现状:审理中
  2005年7月25日,安徽省纪委将杨枫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检察院。8月24日,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杨枫立案侦查,两天后对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9月7日依法对其逮捕。2006年2月27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初步查明:杨枫在担任淮南市气象局局长、宣城地区副专员、宣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币70余万元、港币2000元、美元3000元、澳元1000元、空调二台等,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
  
  王德贵
  
  最高职务:安徽省亳州市副市长
  问题: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现状:审理中
  2005年9月2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德贵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对其刑事拘留,10月8日依法对其逮捕,2006年3月6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经初步查明:王德贵在担任安徽省利辛县委书记、亳州市(地级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他人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80余万元人民币,另外王德贵还有1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刘家义
  
  最高职务: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
  问题:涉嫌受贿
  现状:审理中
  刘家义在1989年至2004年间,先后担任中共安徽省利辛县委书记,阜阳市委政法委书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及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在任期间,刘家义在干部调整、工作安排及工程建设中,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鉴于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纪国法,2005年9月28日,政协阜阳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三次常委会决定撤销刘家义政协阜阳市第二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次日,阜阳市临泉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罢免刘家义阜阳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职务。11月23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受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对刘家义立案侦查,同时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现刘已被依法逮捕。
  
  从善明
  
  最高职务:安徽省淮南市政协副主席
  问题:涉嫌受贿
  现状:审理中
  从善明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经检察机关查明,1994年至2005年,从善明先后担任中共淮南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常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协副主席职务。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干部调整提拔、安排工作及工程建设等过程中,收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
  2005年10月19日,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决定,鉴于从善明严重违纪,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从善明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同时免去从善明政协淮南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11月19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同时决定对从刑事拘留,24日依法决定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凌炳余
  
  最高职务:安徽省滁州师专党委书记、滁州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罪名:受贿罪
  现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6年3月1日,原安徽省滁州师专党委书记、滁州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凌炳余受贿一案在六安市宣判,凌炳余受贿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lO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对凌炳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82539.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凌炳余,1946年生,安徽省全椒县人,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先后任中共安徽省凤阳县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凤阳县县长、定远县委书记、滁州师专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滁州师专党委书记、滁州学院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凌炳余职务不断变动,但始终掌握着干部工作调整、职务升迁、学生毕业分配及滁州师专基础设施建设等大权,从1993年至2002年的10年间,先后非法收受苏某等17人财物计38万余元。
  
  邹新华
  
  最高职务:安徽省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
  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现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全部予以追缴。
  原安徽省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邹新华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6年1月被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全部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新华自1994年至2004年在担任安徽省涡阳县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部长、县长、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拔、调动、录用、安置、转正、招标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港币3万元、美元1000元;被告人邹新华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部分175万余元人民币、2620美元、2万日元、380欧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邹新华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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