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残灯无焰影幢幢

作者:吉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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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南沿海省市警方提供的资料表明:九十年代后从台湾到大陆投资经商办企业的人员,许多人都有黑社会背景。从查获的大量制贩毒品、走私枪支、出售假护照、信用卡、假人民币等案件,基本以台湾来的黑帮分子为“主调”。福建省警方连续查获贩卖台湾走私入境的机制假人民币3个集团。抓获24名案犯。缴获假币1200余万元,其仿真度一般验钞机根本验不出来,基本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1993年在沿海查破4起特大制造冰毒案,摧毁制毒工厂5处。缴获冰毒半成品200多公斤。全是台湾黑帮所为。
  据福建警方反黑部门提供的资料。截止1996年。经常出入福建省活动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已达几十个;主要活动地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城市。这些黑社会组织。基本都是打着探亲访友、投资经商办企业、组织海峡两岸联谊活动等名义渗透进来的,“14K”、“新义安”、“福义兴”、“和胜和”、“新和帮”、“水房”、“和安乐”、“忠方堂”等十几个福建籍黑帮组织。凭着对原籍地理环境、乡情人缘熟悉的优势,大肆在亲友中传播黑社会组织的宗旨帮规、帮会优势,宣扬江湖义气。拉帮结派,发展组织。“14K”沙田地区的“纸扇”郭某某。入境不到三年,已在厦门等地设立了“14K分堂”。“忠方堂”的“红棍”王某某在福州和福清市已发展成4个堂口分支。指挥各堂口网络地痞流氓入会。形成了一定势力。
  广东警方一份扫黑资料显示。广东省10年内已打掉境外黑社会组织几十个。取缔当地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300多个。抓获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1500余名……另据广东警方最新透露。现纳入警方视线的境外黑社会组织。主要涉及香港的“14K”、“水房”、“新义安”、“和胜和”。澳门的“14K”、“和胜义”。台湾的“天道盟”、“竹联帮”、“四海帮”。日本的“山口组”等黑社会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前赴后继疯狂登陆形势之严峻。由此可见一斑。
  
  专门立法
  
  对于重新滋生并日益蔓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机关多年来一直密切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遏制措施。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增加了关于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条,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将黑社会性质犯罪表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这个法条里包含了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罪。从此,中国有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依据。
  当时。该法条的表述比较笼统。在法学界引起相当多的争议。由于操作性不强,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中遇到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打黑斗争的有效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为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需要,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进一步的详细表述,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解释的出台明确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共同犯罪和一般的犯罪集团的区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对关于非法保护问题上,不同地方的司法机关理解上有分歧:是要有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非法保护或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才能构成。还是只要以获得非法保护、或参与其活动为目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引诱、逼迫行为,无论目的是否实现就可以构成,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把握,不仅要四个特征同时具备,而且非法保护以结果论;有的为加强打击力度。将寻求非法保护以行为论,并不要求一般的四个特征都具备。这样各地打黑的成果表面上差别比较大,结果是,过松的造成到处有黑。过严的又束缚了司法人员的手脚。
  完备的法条总是须经过相当长时间对犯罪的研究才可以出台的。到了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解释。明确了是否具有保护伞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它是立法的重要补充形式,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正确执行刑法。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它既解决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原则、抽象、不便于操作的问题,又克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保护伞特征过于具体,司法实践分歧太多、不够统一的弊端。使得公安司法机关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早打小”。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蔓延,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功能。
  
  界定黑社会
  
  近二十年来,在事关社会和谐、人民安定的打黑除恶斗争中,我国司法一线的工作人员和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一直潜心研究有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种种问题。声音虽然不尽一致,但目的都是一个:为铲除黑社会犯罪献计出策。
  2000年12月11日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部署全国范围内“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后,当代中国有没有黑社会的问题再次为学术界所关注。
  南京大学蔡少卿教授认为。中国不仅存在黑社会,而且黑社会犯罪比较严重。据估计,中国目前黑社会成员大约有100万左右。而中国公安大学教授宋浩波认为,中国目前不存在黑社会。他在解释持“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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