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10期

残灯无焰影幢幢

作者:吉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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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说”观点的根据时说:我国目前出现的黑恶势力虽然有一些黑社会组织的特征,比如一些组织长期存在、活动隐秘、有经费来源、反社会突出等。但这种势力往往都是几十人、多则几百人的团伙,大多数团伙还不到10人。根本不能与国外及港台地区黑社会相比。“我国内地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主要是‘土生土长’的刑事犯罪团伙。由于其带有黑社会的一些特征。属雏形黑社会。即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还没有出现像欧美的黑手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多年规模庞大的黑社会组织,也没有像旧上海的青洪帮,拥有10多万成员,势力渗透到各地各部门的组织。”
  长期致力于当代中国黑社会犯罪研究的华东政法学院邱格屏博士指出。在中国是否存在黑社会问题上,尽管蔡和宋的结论完全相反,但他们对黑社会的界定却并不矛盾。她的观点是,中国目前存在黑社会,但与境外黑社会组织及民国时代的青洪帮相比,当代中国黑社会具有初级性。
  基本上同意这个观点的专家还有很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的梁华仁、陈清浦总结现阶段我国黑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组织化明显但层次性不强。这些犯罪组织通过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的继承。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其成员在结构上有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内部也有较细分工,但总体来看。层次性不强。领导层、决策层有时会直接参与具体犯罪活动。因此更容易暴露。这种特点是和其规模较小、成员有限、正处于成长期等原因相联系的,所以,和具有准社会性的黑社会比较,还有较大差距。
  2、经济目的明显。政治目的不突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攫取金钱和其他经济利益,那些获利巨大的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控制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便成为其首选目标。有时他们也会介入合法经济,但其本质属性决定了表面上可能是合法经济与非法经济的结合。但实质上却是犯罪活动。为逃避打击和获取更多财富。他们也会以贿买的方法腐蚀政府官员。或向政治领域渗透。但这些大都为经济目的服务,政治目的不甚明显。
  3、具有较强的本土性、区域性。受人员、资金、经验等方面的限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现阶段主要利用区域的控制优势,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犯罪活动。血缘、地缘作为主要的联系纽带。决定了活动范围只能局限于一个城市、一个村镇、一个街区。基本上不具备向外发展的能由。
  4、暴力性和脆弱性并存。处于初级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具有无形的威慑力,必然以大量使用暴力作为扩展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手段,但这种方式也会使其加速暴露。走向覆灭。同时。他们无法寻求到较高层次的政治庇护,加之整体人员素质低下,组织的生存普遍依靠胆量和欲望,因此,容易被政府摧垮和被其他组织吞并。其脆弱性是十分明显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提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泛化问题。他指出。“黑势力与犯罪团伙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有性质上的区别。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泛化,在很大程度上与黑恶势力相提并抡有关。”
  他认为,黑社会组织“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似乎是无法定义”,因为“对有组织犯罪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此迄今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科学且为大多数学者所公认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刑法中出现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一种极其特殊的表述,也就不足为奇。事实上。肯定存在着一种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模型。然而这一模型是不清晰的,对此犯罪学理论当然是要负某种责任的。既然关于黑社会组织的模型本身在犯罪学理论上没有得到清晰的描述,因而各国都会从自身需要出发构造黑社会组织的法律形象,这也正反映了各国刑事政策上的特点。以此为视点分析我国目前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解。体现为对黑社会犯罪‘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思想。然而,当犯罪团伙没有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候。把它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来打。打的到底是犯罪团伙还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不能不是一个问题。正如同鸡蛋在没有孵化成小鸡之前毕竟是蛋而不是鸡。因此。吃蛋也决不能等同于吃鸡。尽管在每一只蛋中都潜存着一只鸡。”但他同时也强调。“并不认为当前中国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但远远没有我们想象得那么多。我们更应当把黑社会性质组织当作一种组织而不是当作一种犯罪。因此。我们应当在法律上建构一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确认程序,确认以后予以公布,而不是像目前所做的那样在认定犯罪的同时确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陈兴良指出,犯罪集团的存在是为了单纯地实施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因此。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可以说。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武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不完全等同于黑社会组织。而是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如不及时打击,其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黑社会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始阶段。
  综合多数专家的研究结果。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其间差异有五个方面:一是其社会化程度尚不完备。只是初步具备黑社会单一组织形式;二是组织规模与反社会的能量不够强大,其人数有限,尚未完全脱离暴力犯罪阶段;三是经济实力不雄厚。经济再生能力和抗御社会打击风险的能力不高:四是自我保护系统不稳固。危害作用主要在局部和基层,且存续时间较短;五是活动范围和空间不广阔。以某一地区、行业或特定场所为活动半径,跨境跨国犯罪尚不突出。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掉以轻心。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适宜条件下,就会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继而形成黑社会。
  
  制度漏洞
  
  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以黄金荣、杜月笙、张啸林等乱世枭雄为代表的黑社会势力曾经猖獗一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政局。因为它是蒋介石实施反动统治的一支依靠力量。得到了他的大力扶植。在天津、武汉、广州、重庆等大中商埠,也同样各有盘踞一方的为虎作伥的黑社会势力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涤荡了一切旧中国的污泥浊水。对黑社会活动进行了毁灭性的打击,残余势力不得不将活动范围转移到了境外,在大陆上销声匿迹。这个巨大变化固然与共产党、国民党所代表的群体利益根本不同有关,与共产党不同于国民党的执政理念有关。与共产党铲除反革命残渣余孽的彻底手段有关。如果从更深层次的社会体制、经济体制来考察,黑社会现象的滋生与灭除是与所处社会的整个体制发展变化息息相关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产生并适于它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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