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期

中国走进物权时代

作者:信 兴 牧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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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酝酿到出台前后历时13年。中间经过7次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人第一次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产权。中国的市场经济走进了物权时代。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一个公民目之所及,几乎都与物权有关。小到一张角票、一块手表。大到一栋楼房、一片林地。莫不有其归属。进一步而言,我们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种权利。他人对我们的物负有何种义务以及违背义务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均是物权法的内容。可以说,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定分止争、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今,物权法已经实施两个多月了。从各地受人关注的物权法第一案到日渐增多的围绕各类物权所产生的新型诉讼,作为一部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法。它到底对司法审判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哪些影响,公民的私权保护意识是否真正被它唤醒。每个公民是否能自觉地拿起这个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连串的问号目前还没有人能够回答。
  在物权法生效以前,曾有专家预言此法生效后定会引发一轮诉讼狂潮,事实上,他们的预言并没有成为现实,尽管各大媒体都在第一时间争先报道各地物权第一案。从目前已经走上诉讼程序的个案来看,房产纠纷居于多数,随着物权法各种新条款的生效实施,一些新型案件也渐次增多。从中可以看出。物权法出台前后,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迥然不同。
  
  房产纠纷
  
  父子争房——
  2007年10月初,天津市南开区法院法官刘建伟受理了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该案的原告是一名父亲,而被告是他的儿子。爷儿俩因为一套房子打起了官司。父亲诉称,他于1998年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屋,因当时已有一套住房,夫妻俩协商后将房屋产权所有人写为儿子。此后,一家三口一直和睦地居住在这套房内。2007年中旬,父子俩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当年7月,他的儿子以结婚为由让父母搬出此房,后又称要卖出此房。父子因此闹到法庭。作为原告的父亲。诉请法院根据此房是他出资购买,并且他与妻子自始至终都居住在该房中这一事实,确认这套房产归自己所有,要求将房屋产权转到他的名下。而儿子却坚持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父亲)及第三人(母亲)在购买诉争房时,已自愿将该房产权登记在被告(儿子)名下。原告要求重新确认产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官刘建伟运用物权法的第九条和第十七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兄弟分房——
  天津市河北区的于军老人于1997年通过房改购房政策,购买了一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另一部分所有权归他的上级单位所有。1998年,于军辞世,在继承遗产过程中,4个儿子因这套房子发生争吵。2007年10月,于军的四儿子将另外3个兄弟告上法庭。在庭审中,此子诉称,他和三被告是同胞兄弟,只有他与父亲同住。现在,父亲去世了,老大和老二希望卖掉此房,继承自己应得的份额。他要求自己独自继承房屋,然后以现金的形式给付其他兄弟补偿。此案主审法官在细致审理的基础上,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继承法》有关规定对该案做出判决:涉案房屋由于军和单位按各占50%的份额按份共有;于军的遗产归本案四兄弟共同继承;房屋归老四所有,但他要给付3个哥哥各5,5万元;从此之后,老四与单位按50%的份额对房屋按份共有。
  河北区法院的孙培军法官通过“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不同,说明《物权法》与过去法律的不同之处。《民法通则》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而所谓共同共有的物,共有人是不能单独处分的。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意思却是:“如果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而视为按份共有的物,共有人可以自己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他宣判的这个案子适用物权法的意义正在于此。
  
  房客不交租金行吗?——
  长沙市房东与房客的纠纷案被一些媒体称为全国物权第一案,此案案由是:2003年12月,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房屋政策,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巷5号2楼房屋的所有权发还给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共同所有。但此前,该房屋内西侧北向有一房间由刘某向房屋管理部门租住,落实房屋政策后。原租住户刘某既不与房屋所有人李福莲、李瑞芳等4人签订房屋续租合同,也不支付房屋租金,更拒绝退还房屋。双方多次为此交涉、协商,都没有结果。租住户刘某认为,既然他没有与李福莲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07年6月25日,李福莲等人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李福莲等人起诉时是依据合同法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该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权属登记,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房落实房屋政策发还产权前。刘某与公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公房租赁合同。其间,该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发还给原告,虽然刘某未与原告签订续租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间,合同仍然有效。而在原公房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后,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则刘某拒绝腾退该房的行为已构成恶意占有。
  10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物权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搬出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10月10日上午。该案审判长、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江涛告诉记者,原告起诉时因为物权法还没有实施,因此并没有依据物权法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中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虽然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但其行为一直连续存在至物权法施行后,即物权法生效后,刘某的恶意占有行为仍在继续,因此,该案适用物权法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不冲突。
  
  她能要回自己的房子吗?——
  2007年10月,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也受理了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该院的第一起诉讼。原告是家住成都市金牛区、出国已经多年的王女士。她诉称2006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没想到自己的房子已经成为了别人的家。“我去了一趟姐姐的家,没想到里面住了别人,一问。那个人说她已经买下了这所房子,并拿出产权证给我看。她说是从房产中介买的房。房子的主人是唐某。经过调查,我发现,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通过中介把房子卖给了现在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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