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3)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三类。技术秘密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者技艺中研究,总结出来的,能在工业生产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者技术知识。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的经营管理方法、手段及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信息和情报。管理秘密是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如管理模式、管理诀窍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与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的流动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公布的“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举例
2001年初,金莱克公司二分厂厂长潘辉跳槽到金育电器有限公司任总经理,组织人员盗用金莱克公司的技术资料,生产与金莱克公司开发的JC302产品相似的PRINCESS牌手持吸尘器。苏州市工商局依法认定金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金育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5.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呈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
法律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并且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典型案例是“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举例
1999年2月,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的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新大洲公司于1999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大洲2000之旅”促销活动,活动奖项设置为超级大奖——欧洲游40名等。海南省工商局经调查认定新大洲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特别提醒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工商行政部门有权给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
但是对于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等行为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这些降价行为是经营者根据商品的实际状况或经营的现状而做出的,其目的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外。
7.搭售行为
搭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销售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二是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向购买者提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主要是增加购买者的附加义务。如某复印机销售公司在其客房购买复印机时,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复印纸,否则不予供货;再如某商店在销售紧俏香烟时,规定每销售一盒紧俏香烟,附带销售一盒滞销香烟。
经营者在交易中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往往是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经济优势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独特的性质,或者其本身居于相对支配地位,能够使交易相对人对其有很大程度上的依赖性,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在经营者垄断和交易相对人无替代选择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搭售行为往往容易实现。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经营者是不可能实现搭售的。如果经营者在交易中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不是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而是采用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的手段进行交易的,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范围。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情况下才被法律所禁止,如果购买者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安排和附加条件,且不违反平等、公平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则属于合法的合同行为。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