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究竟是谁谋杀了阿Q?
作者:曾 锋
国家权力、司法系统的草菅人命,与民间社会的漠视生命是互为因果的。阿Q作为死刑犯,该是罪大恶极、对社会带来极大破坏性的人,然而这样一个重犯,连姓名都无法知道。到司法当局去查询时,连案卷都没有,尽管满清法律即已规定,案件必须有记录:“如果某个案件从记录中删去,州县官将被夺常俸一年……如果他故意在记录中省去任何项目或作虚假呈报,他将被撤职。”[11]群众的态度呢,“至于舆论,在未庄是无异议,自然都说阿Q坏,被枪毙便是他的坏的证据;不坏又何至于被枪毙呢?”原来在中国,众皆曰杀之罪人是可以连名字都可以不知道,案卷都不必有,数目都没有记载一个的。
二、冤狱根源:真凶、帮凶成了审判者
阿Q的冤狱使人产生一个疑问:审讯者那样诱供、诱杀,到底是什么目的?
研究者对此有多种解释。有人认为审讯者误认阿Q为抢劫犯,一意要讯问出同党来;有人认为官吏想要审问出强盗同伙的去向,阿Q与他们无法构成对话,产生了误会。鲁迅自己似乎也曾这样理解,他给日译本里的“我正要……来投(申请加入)……”作注释时说:“因此长官误解为是来投案的。”[12]本文认为小说家在这里仍只是就字面作解释;他会“保护”、尊重自己的作品,不会引导读者的理解。许多人认为“阿Q的冤案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本文同意这种意见;但不同意他们对冤狱根源的分析:或者认为出于新政权巩固权力的需要,或者认为把总要挣回他的面子。若真有“面子”感,则应努力破案,如此急于铸定冤狱,毁去“破案线索”,似别有原因。
本文则认为抢劫系与把总关系密切的军队所为,阿Q必须充当抢劫犯的替罪羊,因为事实上审判者是真凶或帮凶。就这方面看来,《阿Q正传》与托尔斯泰《复活》中相关描写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一,专政网络本知道阿Q无能、无关系参与抢劫;也正因为如此,阿Q成了替罪羊的合适人选。阿Q赌赢却遭劫,是地道的孤独的受损害者。摆赌摊的与冒充官方查赌、打劫者,都是专政者方面的人,与衙役有联络。捉办“强盗”阿Q的“团丁”,是有时要“鱼肉乡民”的“无业游民”[13];“地保”代行巡警职务,他参与了赵太爷对阿Q的勒索。所以专政网络本就熟悉阿Q作为“瘟孙”和准良民的底细,熟悉阿Q无能、无“组织关系”参与大规模抢劫。凭审讯者、师爷们的经验,在审讯中一交手,就更清楚这是送上砧板的鱼,可以圆满制出替罪羊来。
第二,司法者为什么急于将阿Q“毁尸灭迹”?阿Q从被抓至被杀不到三天,请注意小说对时间的特别强调:“阿Q在半夜里忽被抓进县城里去了”,“到进城,已经是正午”,“他下半天便又被抓出栅栏门去了”,“他第二次抓出栅栏门,是第二天的上午”,“然而这一夜”,“阿Q第三次抓出栅栏门的时候,便是举人老爷睡不着的那一夜的明天的上午了”,随即被杀掉。这不单是指审讯、处决的草率,更主要的是暗示理案者灭口之心的迫切。只有毁尸并毁灭档案,才能灭“口”。灭口不单是怕这桩冤狱被暴露,从而不能实现“‘新政权’巩固权力的需要”,而是为了包庇真正的抢劫者以便伙吞赃物,继续安然作恶。与把总有关系的军队是真凶,关键证据之一正在立刻处决阿Q。公正理狱、特别是彻底破案并追回赃物,维持与举人的统一战线,才是符合逻辑的“巩固权力”、挣得“面子”的做法。杀掉唯一被抓获的“犯人”阿Q,看起来似乎是不可理喻地自毁眼前的破案线索,以致犯罪团伙和赃物无处可寻,这是丝毫不能挣得“面子”的;同时,又因损害举人利益而破坏官绅联盟。然而,只有这样才能“破案”以搪塞上司和社会,同时强塞失主之口,保护抢劫者安然无恙,赃物安然伙吞。
第三,可以再考察赵家遭抢那夜的情形:“阿Q站着看到自己发烦,也似乎还是先前一样,在那里来来往往的搬,箱子抬出了,器具抬出了,秀才娘子的宁式床也抬出了……抬得他自己有些不信他的眼睛了。但他决计不再上前,却回到自己的祠里去了。”这样的团伙持枪抢劫,策划、组织之严密,规模之大,声势之凌厉,做过小偷的阿Q都不敢上前去看——似只有大规模的抢匪、只有当时的军队才能做到。小说中说阿Q看到的是许多“白盔白甲”的人,这也是一个关键的暗示,即进行抢劫的正是“革命党”。“白盔白甲”是传说“反清复明”的革命党“穿着崇正皇帝的素”,——冠冕堂皇的革命,实则肆行抢劫与嫁祸杀人,乃是与异族侵略者一样的虐杀家。
第四,民初的军队抢劫很严重。不过,鲁迅自己有些文字于此却是反证,他多次表彰民元的光明:“待到革命起来……革命党人也大概竭力想给本族增光,所以兵队倒不大抢掠。”[14]但从他于民元后在《越铎日报》上发表的文字可以看出,他对革命政府和军队的横暴腐化的根性和行径予以了痛切的批评,这是他构思阿Q案的现实触媒。革命军人“……宿娼寻欢者有之,捉赌私罚者有之”。民元二月二号《越铎日报》有文指斥革命政府:“高楼夜宴,倚戟卫门;两曹登堂,只梏加足;雄师捉人,提耳流血,保费计以百金”;民元二月三日的文章批评革命政府:“处理政务不以公理法律为根据,任凭一己之意见以决之。”[15]翻看绍兴民元时的这些记载,可以想见,阿Q孤苦不幸的背影已开始渐渐出现于其间。
当时军队抢劫的严重,也可以从许多文件看出来。一九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临时大总统严加约束士兵令》:“江宁光复以来……城乡内外盗贼充斥……或有不肖兵士,借稽查为名,私入人家,擅行劫掠……此皆兵士约束不严,警察诘奸不力所致。”[16] 一九一二年一月陆军部临时军律:“宁省自光复以来,军队云集……在外滋扰者亦复不少……如假托长官名义,擅自查封房屋,搜抄家产等……一处如此,他处可知;都会如此,外省外州县更可知。”[17]一九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卫戍总督及各军警告示》:“近日南京地方抢劫之案层见迭出,自是不肖匪徒假冒军人之所为,而军队人数众多,亦难免一、二害群之马败坏名誉。”[18]
军队向来出土匪,民初的军队更是大量地蜕变为土匪:“根据一九一二年十月颁布的‘剿匪法令’,军队中恶劣的条件意味着‘安置一个士兵就是造就一个土匪’。后来估计,全国军队开小差的人数在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之间。……由于军队的待遇很差,军饷很低,那里实际上成为出产土匪的工厂……同一个人甚至可以今天当土匪,明天当兵。”[19]
因此,本文认为赵家系遭军队抢劫。
第五,当然,团伙抢劫案很难侦破,即使破了案也难以处分,因为会与地方恶势力发生冲突,打破现有的各派势力的平衡。这样棘手的大案,只有杀替罪羊敷衍塞责才是最佳处理方式。这样主政者虽不是真凶,但也是帮凶。官匪本来一家:一般官员与地方土匪之间有明显的交易,官员可以参与分赃,甚至为土匪提供武器弹药。“事实上,几乎所有捕役都与盗贼有勾结,也与窝赃分赃者有勾结……捕役依靠盗贼作为供给途径,盗贼则依赖捕役获得保护。……有盗贼前科者或无辜平民常常被捕并被迫承认一桩盗案。有时,还会制造一些‘盗赃’作为被诬盗罪的证据。”[20]在不能继续拖延下去的时候,地方官员通常采取的方法是,抓一些土匪冒充首领,然后向上报告完事。被当作土匪同党拘捕起来的无辜者发现自己进了监狱,除非有适当的贿赂,否则就别指望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