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究竟是谁谋杀了阿Q?

作者:曾 锋




  关键词:阿Q 冤案 军阀 司法系统
  摘 要:本文认为阿Q冤案是人为制造的:军队抢劫人民,然后授意司法系统寻找到替死鬼阿Q。阿Q冤案的根源在: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都是军阀的傀儡,军阀犯罪后可以轻易开脱,无辜的人民却陷入冤狱。
  
  一、 阿Q:缺乏诉讼能力、任人宰割的愚民
  
  阿Q不懂民国的法律,不知时世变换。他亲见满清杀革命党,深信“造反是杀头的罪名”、该当“满门抄斩”,殊不知现今“造反”者却已经是缔造新政权的先驱,处决死刑也改以枪毙,更不存在什么“满门抄斩”。清末诉讼法即已规定:原告或被告准其站立陈述,身为民国自由公民,在法庭上阿Q却自然而然“跪了下去”。他的思想、知识状态与现实严重脱节,犹如千百年前的某个古人,被造化播弄到民国来受审。新生的民国又如何呢?新的民国主政者会慨然鄙夷民主制度下“公民”阿Q的“奴隶性”,实际上他们自己却作为“无数强盗之专制”,利用了愚民阿Q的不懂法规、不谙诉讼(详见下文)。古人云“不教而杀谓之虐”,簇新的民国却是“知其不教而杀之”,“利其不教而杀之”。
  阿Q们没有公民权利观念,他们不会援法对国家权力予以置疑、抗争,只是惶恐地承受专政者的处治:“乡下人捉进知县衙门去,打完屁股之后,叩一个头道:‘谢大老爷!’这情形是特异的中国民族所特有的。”①民国政府也一直不尊重国民人权,从一九一一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一九一三年《天坛宪法草案》,再到一九三六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家宪法均缺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各项个人权利,皆由宪法所赋予之权利,在法律上可依制宪者之意志而变更,是宪法上之人权,得受国会任意之剥夺或限制……所谓人权者直等于乌有。”②
  阿Q没有诉讼能力,在审讯中只会“糊里糊涂想了一通”,另一方面,酷吏猾役则蓄意诱供:“你从实招来吧,免得吃苦。我早都知道了。招了可以放你。”民国援用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早已规定:“讯问被告人禁用威吓及诈罔之言。”著名的“米兰达忠告”规定:被讯问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必须懂得“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在法院中用来反对你”;如果被告找不到律师,有权保持沉默,直到有机会向一位律师咨询,以确保被讯问人依法保护自己。这正好比照出阿Q此案审讯者的非法诱供:处心积虑诱骗阿Q胡乱开口以便罗织。中国官箴书则与米兰达忠告居心正好相反,它教导官员在公堂上应该尽量让原被告多讲话。就“招了可以放你”来说,现代法律也规定:如果被告受到检察官宽大承诺的引诱表示服罪,检察官不应当违背诺言。
  诱供逼供过程中,审讯者利用阿Q思维的昏乱与语言能力的低下,将阿Q诱陷成自己认罪。“我本来要……来投……”阿Q想要辩解的是:自己“本来要投”革命党而假洋鬼子不准,没有参与造反,所以无罪;还想举报假洋鬼子。审讯者便接过话头罗织为想来投案自首(有人理解为审讯者误会,本文不同意此论,详见下文)。著名师爷王又槐即曾强调,即刻认罪者的口供大抵不可靠:“盗之真者,到案未必肯直招,若到案即认,其中恐有别情,不可遽信。”③当审讯者讯问“同党在那里”时,阿Q没有听懂,可是也没有及时辩诬;审讯者此问,并非一直以来所理解的他们误以为阿Q是疑犯,而是他们诱供陷害的技巧,类似于尽人皆知的陷人以过的问话:“你还没有停止殴打你的父亲吗?”审讯者不给阿Q清醒过来的时间和机会,以否认关于“同党”的推定,马上顺着话头问“打劫”的“同党”。阿Q果然说“他们没有来叫我。他们自己搬走了”,他不洗刷自己系“打劫”者“同党”的推定,浑然不觉自认了。这里尤其可见阿Q缺少诉讼能力与经验,被刑吏玩于纸笔填于沟壑。猾吏再次玩弄语言的双关,问“你还有什么话要说么”,阿Q与官吏自然“没有话”可聊,却不会知道这是当初制度设计者所规定的:最终判决前被告可以翻供,有权要求再审,“没有话”则意味着接受判决。
  阿Q受审,等于被诱入死所,审讯的目的似乎在一意置他于死地。刑吏两次诡问阿Q“还有什么话么”,又教他画押,每次都不清楚告知犯人被判处的是团伙抢劫罪(阿Q至死都以为自己“想造反”才有罪),将被就地正法;阿Q早已因恐惧丧失了理智,根本不知道这三次都是表示犯人接受死刑立决,看起来就像是对自己即刻将被处死“无冤无悔”。而现代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认罪必须是在被告人理解这种答辩的意义的情形下作出的。一直到行刑前游街,阿Q联想到亲见过的革命党被杀头的情景,这才猛然觉到“这岂不是去杀头吗”,因而魂飞魄散。可见,没有诉讼能力的阿Q是被刑吏诱骗至死刑场的。最终回顾整个审讯过程,阿Q们糊涂了,似乎自己确实是无罪的,可是确实又是有罪的,那些双关的语言、诉讼程序是那样模糊,同时又那样确凿。民国援用的《大清新刑律暂行章程》规定:犯强盗罪并侵入第宅、结伙三人以上者“处死刑”;此类案情严重者立决。执行死刑立决虽须批复,但“委员会审者,不过公禀销差,道府复讯者,不过空详塞责”④。这样,阿Q被处死刑一案,字面上、表面程序上并无太大破绽。到一九一四年,更有《惩治盗匪施行法》规定对拿获的盗匪各犯,也由军警长官立即审判执行;一九一四年又规定县知事享有逮捕、审讯和执行判决的权力。此时,阿Q们的活路便几乎没有了。
  制造冤狱的“智囊”是师爷、书吏、讼师之流,师爷、书吏之辈不但舞文,亦擅玩法。清朝法律规定“强盗得财皆斩”,然而同时强调“赃记明确”。民初各地多有这样的告示:“倘有无知匪类,藉端滋扰街邻;一经本军查获,就地格杀勿论。”但为免冤滥,一九一二年三月大总统令、司法部咨文指出:“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⑤;清末民初的《刑事诉讼条例》规定被告虽经自白,仍应调查必要之证据。刑名师爷们也都强调:贼凭赃定,赃真则盗确。阿Q以“团伙抢劫罪”致死,然而无赃记、证据,更无一个同伙。实际上,即使口供、赃记、同伙一应俱全,也可能是冤狱,更何况三者均缺。如明代的“假盗真赃”一案,赃物、口供、同伙俱全,然而终究是冤案⑥;鲁迅的同乡,著名师爷汪辉祖听审的盛大一案,“凡起意纠伙,上盗伤主,劫赃表分,各条无不毕具”⑦,然而终究是假案。
  阿Q的供词更像书吏、师爷的杰作:“书吏们常常在文书案牍中做手脚……他们可能会在原始文档中抽出一张,通过粘贴修补加进已经篡变的内容。”⑧可以设想,“我本来要……来投……”以及当讯问同党,阿Q表示没听懂时的供词“什么?……”均似被剪除掉一些内容了。所以汪辉祖质疑任何仅仅以口供为依据的判决的可靠性:“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⑨
  这一案,阿Q唯一出于自由意志的话似乎只是“我想造反”。然而,由于诉讼能力的近乎全无与语言能力的贫弱,这阿Q唯一出于自由意志的话终究还是违背了他的意志。而且,他终无能力和命运知悉,语言、文字、思维是他无能把握的;他终无能力和命运知悉,出于自己嘴中的话会送掉自己的命。造反是十恶不赦之罪,要被“杀头”,民众是恐惧至极的,他为何爽利地承认呢?其实,他爽利地承认的并不是口中的“我想造反”,这又是一句半截子话。他心里想要说的是“我想造反,但假洋鬼子不准,没造成反,所以我没罪”——所以感到爽利;“不仅没罪,我还要告假洋鬼子造反,满门抄斩”——呼呼,瞻望前程,仇人喋血,何等快意!这是一种低级幼稚的诉讼心理:在狱讼巨压下理性丧失,轻信幻觉以求得焦虑的稀释。
  阿Q们不会知道,司法者在审讯一开始时的有罪推定就是违法的。清末民初的刑事诉讼法已引入“无罪推定原则”。现代诉讼法规定被告在未判决前是无罪的;不独禁止有罪推定,也不允许合理怀疑:控方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然而,阿Q在被捕和受审的过程中,没被呈示任何证据与证人,本应“疑罪从无”,但自始至终被咬定犯有团伙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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