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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与“逻各斯”:论诗歌翻译中的审美辩证运动
作者:陈 凌
作为中国艺术辩证形式第四个母题的“抑扬之法”,为审美主体(既可以是创作主体也可以是欣赏主体或翻译主体)所采取,使“有无”为代表的辩证组合在审美过程中显得无比活跃。较之其他对子,“有无”组合最具动态性,其主体性特征也最强,主体因此就用它来对诸种审美辩证关系进行操控,使它们进入不同的审美状态和审美境界。
以“有无”为代表的诗歌审美辩证组合又可分为两大类。名词类:言(象)意、物心、形神、文质等等;形容词类:实虚、显隐、露藏、明暗、深浅、动静、浓淡、奇正、密疏、直曲等等。
名词类的审美辩证组合,主要用来描述艺术创作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形容词类的辩证组合,则对艺术创作的结果予以描述。这个结果,对于画家来说是一幅画,对于诗人来说是一首诗,对于音乐家来说是一首曲子。当然,这些形容词类的辩证组合,有可能潜在于整个创作过程之中,却只是在创作结果中才稳定下来,因为此时创作主体对其的影响最小。
创作主体利用“抑扬之法”操纵着创作过程中每个阶段的辩证关系:从最初“感物”之际的“心物”交会开始,到成文之时的“言(或象)意”,再到文本的“文质”关系所承载的“形神”互动,名词类的辩证组合贯穿在整个创作过程之中。但是,每组辩证对子并不专属于某个创造阶段,因为即使是在创作结果,也即文本中,也存在着像“物心”这样的辩证组合。正因为如此,形容词类的辩证对子,其辩证关系都可用来描述所有名词类对子的辩证关系。
创作主体或“抑”或“扬”,让名词类的辩证关系在实与虚、显与隐、露与藏、明与暗、奇与正等之间来回摆动,抑实扬虚、抑密扬疏,或是抑奇扬正等等,反之亦然。
必须强调,无论是名词类的辩证组合还是形容词类的辩证组合,都是在主体审美经验的介入之下展开着审美辩证运动。辩证双方不会处于静止而固定的客体性状态之中,而是时刻任随审美主体的干扰而起变化。恰如创作主体和欣赏主体会影响其辩证运动,翻译主体也同样会左右其审美辩证运动。诗歌翻译之中处处充满了哲学思辨之艺术,其中最美最动人的,惟有主体审美,其辩证之力,掌握着诗性的浓淡和诗意的深浅,赋予了译诗以浓郁的诗质!
(责任编辑:水 涓)
本文为江苏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之一;基金项目:江苏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资助课题(编号202)
作者简介:陈凌,南京邮电大学外文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翻译学、英国文学。
①陈 凌. 通往巴别塔之路——论中西译学传统中的相似性[J].北京大学学报,2006,(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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