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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与“逻各斯”:论诗歌翻译中的审美辩证运动

作者:陈 凌




  关键词:诗歌翻译 翻译主体 审美辩证
  摘 要:本文从哲学的三个维度:翻译审美辩证思想的确立、语际审美辩证和文本审美辩证,以及主体审美经验对审美辩证运动的操纵,阐明了诗歌翻译中的审美辩证运动是诗质和诗性的保证。
  
  诗歌翻译伊始,翻译主体就着手把翻译置于原文和译文的二元张力关系之中。从这个始发的辩证关系起,翻译主体会遭遇到种种辩证对子。譬如西方译论中的“信”和“美”,认为“翻译就像是女人,忠而不美,美而不忠”(陈凌,2006(6):140)。“忠实”和“美”成了不可调和的一对矛盾,必先除去一方,翻译才能顺利进行。问题的实质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运动,恰恰是翻译得以顺利完成的重要因素,是推动译文达到更高审美境界的至真法宝。
  所有的辩证对子,其在审美过程中所做的辩证运动都与翻译主体的审美经验密切相关,因其是在译者与原文、译者与译文之间构成的互动关系框架内所呈现出来的辩证运动,所以离不开翻译主体的经验参与。翻译的成败、好坏,取决于翻译主体驾驭翻译中各种辩证对子的程度。
  翻译,特别是诗歌翻译,不是对原文中诸如意美、音美、形美这些客体性内容的还原式呈现,更不是对翻译主体及其审美经验的全部取消。因为如果把原文的美的内容完全客体化、在场化和概念化,译者作为审美主体的身份也就不复存在,翻译的创造性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最终会取消“信”和“美”的辩证关系,所以,只有在“美”的产生具有主体性这个前提下,这个辩证对子才会有意义。从客体性的“美”到主体性的“美”,这种转变体现了对“美”的认识的提高。这种提高,并不是片面拔高“美”的主体性内容之结果,而是注重主体和客体的互动所产生出来的“美”。
  从古到今,从片面强调“美”的客体性特征,到逐渐重视“美”的主体性特征,人类对“美”的认识都在不断变化,不断提高。柏拉图提出了西方最早的美学观念“摹仿说”,认为“美”是对现实事物的模仿;然后是毕达哥拉斯的“和谐说”;柏拉图后又主张“理念说”,黑格尔又将其发展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亚里士多德提出“客观说”,认为“美是客观事物的属性”。文艺复兴之后,关于“美”的客观性论调逐渐低微,强调“美”的主观性特征逐渐占了上风:休谟认为“美”没有客观标准,康德也认为“美”在人心,克罗齐把“美”看成是人心的力量,马克思更认为“美”是实践这个主体性活动的产物(张世英,2002:145)。
  诗歌翻译的主体审美,其特征除了体现在审美思维、审美意向、审美感应和审美介入上,审美主体性还体现在审美辩证上。须知,翻译中所出现的辩证运动只有相对于翻译主体才会有意义,因其是翻译主体参与的结果,也是翻译主体审美经验的原动力。综观中国的翻译理论发展史,大多数观点都具有正反两面的对立关系。严复的“信达雅”——相对于不信、背离和低俗;鲁迅的“信和顺”——相对于不信和艰涩;傅雷的“神似论”——相对于形似论;以及钱钟书的“化境说”——相对于移境说。然而,不幸的是,所有这些对立双方,其另一方却总是受到片面排斥,从而否定了对立双方的辩证运动。
  
  一、“道”:消解“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至真法宝
  
  西方一贯认为“翻译就是叛逆”、“美而不忠,忠而不美”。导致这种观点的正是西方传统的“逻各斯中心主义”:原文先于译文而诞生,原文因此是译文的最终参照标准,“不忠”之罪因而要大于“不美”之罪,“忠实于原文”要比“‘美’化译文”来得更为重要。
  无论是汉诗英译还是英诗汉译,前者(原诗)永远高于后者(译诗),后者只是前者的派生物、次生品。严复的翻译标准“信达雅”,所用三个字虽然都是形容词,却都有着及物动词的“及物性”,也就是说,都把原文作为“信守”“达切”的目标,并且,译文不能“俗化”,必须“雅化”,才对得起原文。可见,翻译惯有的标准里面,竟埋藏着如此根深蒂固、此高彼低的“逻各斯中心主义”思想!不消除这一思想,翻译理论就只能在原地打转。
  但是,翻译不是将原文中的“有”强行拉进译入语中成为译文中的“有”就万事大吉的简单过程,翻译是生成的过程,是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的化与生的转化过程。这种转化符合自然界所有的生成转化规律。用中国哲学的“道生万物”来解释翻译最贴切不过,在“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过程中,“万物负阴而抱阳”,“一阴一阳谓之道”,“阴”和“阳”,既对立又统一,“冲气以为和”,均衡化生出自然万物。翻译过程也一样,原文和译文,不论“忠与美”“虚与实”“无与有”“隐与显”,相互矛盾又相互调和,辩证运动、和谐契合。
  将原文中的一切都变为客体性的东西,甚至将原作者不确定和不确指的东西都设定为确定的、确指的东西,并让这些客体性的东西制约、控制和监视主体性的东西,特别是译者的主体能动审美,是“逻各斯中心主义”在翻译中的典型表现。所以,翻译,尤其是诗歌翻译,其首要任务就是消解“逻各斯中心主义”,而“道”,其对立统一的辩证思想,无疑是消解“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至真法宝。
  
  二、超越:诗质和诗性的保证
  
  原文和译文,翻译伊始就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这种对立,对于英语和汉语而言,其实质就是逻各斯和道、先验和经验、介体和本体、客体性和主体性的对立。这些辩证对子的双方,都分别体现着各自语言的特征,因此,语际性辩证关系的处理,会直接影响到文本中的言(象)意、有无、虚实、抑扬、隐显等文本性及互文性的辩证关系。
  譬如上述辩证对子的双方,就具有英语和汉语与生俱来的辩证关系:对于英语这种理念性即逻各斯式的语言而言,由于其强烈的先验性和客体性特征,在汉诗英译的认知修辞关系中就充当着介体的角色;汉语却天生就是“道”的化生之物,是通过“近取诸身,远取诸物”而获得的主体性的经验结果,所以在汉语原文与英语译文的认知修辞关系中就扮演着本体的角色。
  对原、译文所固有的这些语际性辩证关系的处理,会直接影响到文本性辩证关系的表达。
  譬如在英诗汉译中,如果所强调的是英语这门西方语言的本体性特征,就会导致翻译生成的文本仍然保持原有的文本性辩证关系,即把原文中在场的仍处理为在场的,不在场的仍是不在场的,表现极端的话,就会导致译文的生硬僵化。这种显著的“逻各斯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把原文奉为至上的圭臬,使“美”成为确定不变的客体性存在,翻译主体所做的只是“移花接木”式的工作——将“美”直接移植到译文之中。具有这种观念的译者,缺乏提升译文审美价值的自觉性,认为原文中的“美”离开了原先的土壤仍然可以在译文中存活。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诗歌翻译不需要翻译主体的审美介入,只需要翻译主体能够欣赏、意识到原文中的“美”这种客体性存在,继而把这种客体性存在嫁接到译文的树木上就万事大吉了。
  反之,若翻译主体偏重的是汉语的本体性特征,对于“美”的理解,就不会只局限于将“美”看成是客体性构成的东西,而是采取主体性、经验式的翻译策略,积极投入自己的审美经验,以构建完整的“美”。在这样的译者眼里,与其说“美”是客体性存在,毋宁说“美”是主体性构成,因为只把原文中“美”的客体性内容还原到译文中去是远远不够的,况且,这种“移花接木”式的还原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个问题。译文的审美价值,需要翻译主体的意向性构成和充实,需要翻译主体用自己的审美意识,甚至审美存在,去“面对事物本身”,面对“美”本身。译文的审美生成,决不单是面对原文文本固有的,所谓的在场的“美”!须知,翻译不仅得“及物”,还得“及人”,这样才符合中国“天人合一”的大审美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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