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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与“幸福的感官化”

作者:王德胜




  把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当作人类整体文化实践的理想,是人类理性为自己设定的价值课题:人类理性顽强坚守着幸福观念的超越性价值判断,这样或那样地提供了人对于幸福和"幸福生活"的必要理解。这种对"幸福"的设定,一方面把超越性目标和某种理想观念内化为幸福本身以及"幸福地享受生活"的价值内容;另一方面,正因为幸福是一种理性要求并由理性完满性所决定,因而在理性引导下,人类的幸福理想及其价值规定便与美学任务联系到一起: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包含"快适"、欢乐和官能的愉悦(尽管这种快感并非纯粹"美感"),它在同人类理性完满性的协调过程中为幸福观念制定了一个审美目的,最终使"幸福地享受生活"在理性规定中走向最高人性境界。"人借助美的相助,才能使自己置身于幸福之中"。①这样,关于"幸福"的话题就绝不仅止于伦理学范围。在人类审美文化活动中,对幸福的理解往往决定了人的现实生存原则、生存实践的具体性,它通常可以表明人在自身行为方面对文化方向的把握和对文化价值的美学阐释。
  
  一、关于幸福的观念
  
  幸福及其可能性问题涉及:一是作为-种价值设定,幸福内含了人类理性的有效权力;二是在"幸福的可能性"上,理性话语遭受到来自人类本能的、感性的生动挑战,"幸福"的价值判断无法回避"快乐"问题;三是在人类审美文化活动领域,"幸福地享受生活"再现了一种"自由的精神"。这里,我们主要从当代审美文化理论命题出发来判定上述方面同幸福及其可能性之间的诠释性关系。
  
  (一)理性有效权力
  在传统哲学范围内,"幸福"作为一个问题的提出,同人对价值的理解和理解方式相关。而哲学的基本任务,就是理性地解释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确定现实世界、超验世界和内在意义世界之间的关系。这样,我们就不难发现,为什么人们一直试图从理性出发并由理性尺度来对幸福进行价值衡量。理性成了一把高高悬起在人类幸福之上的巨大尺子,而幸福的全部价值实现反过来则构成了理性权力的证明。于是,在幸福之上,便引出了人类理性的有效权力问题。
  显然,这个问题中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幸福必须由理性权力加以有效制约。换句话说,人类幸福与否的问题,将理性权力话语直接引入人类生活/世界的历史进程,从而再一次表达了人类理性之于价值规范的合法性。所谓"理性权力话语"同人的生存普遍性联系在一起:"自由"与"理性"的有效统一以及人类潜能的实现,把人和人的生活从具体现实推向普遍性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的最高目标是达到真正幸福并"幸福地享受生活"。然而,人的生存普遍性与作为独立实体的个人生活之间并非天然和谐。事实上,由于"普遍性"与个人生活之间经常的冲突和矛盾,才造成幸福作为一种理想状态常常与现实实践的困窘联系起来。这样,作为人的生存普遍性之实现,幸福把自身价值前景交付给理性,人类对于幸福的渴望成为某种理性话语的叙述形式。在肯定的意义上,理性话语之于人类幸福的有效权力同人的生存普遍性追求产生内在一致性,人类正是在这样的理性中一次次把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当作自我生命的永恒"太阳"。而在否定的意义上,理性话语通过拒绝一切与普遍性生存原则相对立的因素,把人的超越性冲动转化为幸福生活的前景,使"一切喜悦和幸福都来自超越自然的能力,而且在这种超越中,对自然的支配服从于生存的自由和安定"。②
  不过,关于幸福的一切理性话语又不能不考虑一个事实,即:人作为个体生存的本能要求和欲望,常常将幸福、"幸福地享受生活"与人的感性动机联系一起,并由此限制理性话语的权力实践。迄今为止,人类在幸福问题上的很多困惑,无疑都来自这种感性的冲动性要求及其对理性话语权力的抵制--它构成了理性话语权力的"合法性危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这样两点上讨论:
  第一,把人作为生存之物的本能因素、感性利益置于一种创造性文化实践过程加以理解,我们才可能坚守"幸福"的理性话语有效性。人的生存实践的本能动机、感性利益不是没有自身根据的;相反,在真正幸福中,感性的客观性、生存本能的具体性因其对于人类实际生活的效用,使人们不断产生出对"幸福地享受生活"的憧憬。只是这种生存本能、感性要求不应仅仅是某种继发性"满足"的获得,而必须成为文化价值的原创性动力,在其自身创造性展开中,通过人的全部潜能的实现而使"幸福"成为具体的实践过程,进而使幸福作为价值/理想"与我们的自我实现--既作为个体又作为类--密切相关",使幸福的价值"是每个人所特有的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整个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③如此,人类理性话语之于幸福的有效权力,既在肯定幸福价值/理想的超越性方面完善了生存本能、感性动机的具体性质,同时也在确定人的生存本能、感性动机的客观具体性方面,丰富了幸福价值/理想的创造性展开。
  第二,在人类追求幸福的实践中,理性话语蕴含着个体主体性的自觉过程,它对人类幸福的本体规定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定则。一方面,幸福虽是一种生存价值的普遍性状态,但却通过个体主体性的完整实现而实现;另一方面,在生存实践的具体过程中,个体主体性的完整性表达了人类理性和感性的共同权力。所以感性动机、生存本能非但不是幸福的"弃儿",反而是人类幸福在历史中展开的根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理性话语权力必然是一种历史性活动。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在幸福价值/理想的规定性中,人类理性话语必须顾及个体存在的具体性和客观性。于是,在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中,理性话语只有在历史地包含人类生存本能和感性动机的前提下,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这也就表明,理性并不是凌驾于人类幸福之上的"上帝之手",只有完整的人的创造性文化活动才构成了人类幸福的全部价值。
  
  (二)主观体验的"快乐"与"幸福的虚假化"
  既然人类理性话语之于幸福的有效权力不可避免地联系着人的生存本能、感性动机,那么,在有关"幸福"的一系列价值判断中,就有可能为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留有一席之地。然而,问题是:第一,作为人的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只有当它成为一种与人类本质的全面丰富展开相表里的过程,才会体现幸福的价值/理想。否则,第二,纯粹沉浸于感觉的主观性中的"快乐"满足,只能为一种"虚假的幸福"开辟幻觉道路并逐渐远离幸福的本体维度。
  必须承认,放弃人的一切主观体验的幸福观念是令人可疑的。实际上,人们从未怀疑过,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便意味着一种"快乐"的诞生,而这种"快乐"又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同人的主观体验的愉快感受相联系。"无论由感官提供的乐趣或由感官和感情联合提供的乐趣以及由感官和思想联合提供的乐趣,其本身并非坏事。价值观念会告诉我们,就一般情况论,乐趣总是好的"。④在其中,人的主观体验并不一定同人类本质相矛盾。相反,如果这种主观体验真正内在于人的心灵生活,则它必定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人的本质的丰富实现过程--人的创造性实践。正是在创造性实践中,人一方面发展并不断满足着人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又不断产生并完善着人对自身本质实现的"快乐"体验。尽管这种体验过程带有强烈而鲜明的主观意图和利益,但它无疑又是激励人们连续不断地从事创造性实践的客观因素。在这样的创造性实践及其"快乐"体验中,人才渐渐把"自由"理想与"幸福地享受生活"联系起来,把人对幸福的理性要求同一种"自由"的前景相联系。由此,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在主观性中见出了客观性--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与创造性实践中产生的"自由"相一致。也许,这种"快乐"的主观体验仍然产生于个体实践及其与群体生活的相互关系之中,但又有谁能否认,人类幸福的普遍性正是同这种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特殊"快乐"相始终、相伴随呢?倘若人的幸福憧憬没有这种"快乐"的主观体验及其过程来加以充实,人类关于幸福的一切理性话语又何以能够维护自身有效性呢?
  如果问题仅仅是这样单纯的话,人类理性和感性的历史冲突就可能在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中消弥了。而我们在实际生活过程中更多看到的,恐怕主要还是人类生存本能、感性动机对严肃理性权威的抗拒,即人们在现实生存实践中往往很难抵御个体层面的感性诱惑。由于感性动机的直接性、现实满足的外在迫切性较之幸福的理性更容易慰藉人的具体欲望,使得作为主观体验价值的"快乐"往往游离人的创造性价值立场,使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演变为一场感觉游戏,进而导致"幸福的虚假化"--这一现象在当代生活中已经再明显不过了,并且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导致了幸福对幸福本身的背反。它揭明了这样一个事实:首先,人对于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的主观感受性,在冷淡了幸福观念的创造性价值内涵的同时,绝对化为一种情绪性东西留存下来,而不再是建立在人类理性之上的创造性过程的表达;幻想的原则在其中代替了创造性的过程,感觉的具体性取代了理性的全面性要求。"幸福的主观感受只是一种有关情感的思想幻觉,而与真正的幸福则全然无关"。⑤"快乐"的主观体验由此丧失了创造性行动的能力,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成了思想上的习惯--人们主要依据主观感受的满足程度来推断幸福与否,而不是依据一种创造性价值标准来衡量所获得的"快乐"。一切单纯感觉性质的"享乐主义",都与这种"幸福的虚假化"相关。
  其次,"幸福的虚假化"往往根源于、同时也强化了人在感性层面对"物质自由"的冲动。现实中,人们常常更愿意把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视为物质的自由生活占有过程,通过广泛占有物质资料来享受自由生活"快乐"。这里,作为文化创造性价值实现的幸福被简化为具体的物质生活条件,成为物质占有的可能性及其占有手段的官能享受的同义词;"幸福地享受生活"成了人在主观上对物质占有程度的自我夸耀(在《废都》里,我们听到唐宛儿对庄之蝶夫人发出的羡慕之声:"哪里尝过给粗俗男人做妻子的苦处";在《曼哈顿的中国女人》中,我们发现了周励对幸福的诠释:"创立了自己的公司,经营上千万美元的进出口贸易。我在曼哈顿中央公园边上有自己的寓所,并可以无忧无虑地去欧洲度假")。在主观感受性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快乐"中,幸福虽然还是一种"价值",却已不再体现文化的创造性要求。而实际上,离开了人的创造性实践,离开了"解放的人类"--在理性和感性上都获得自身完满性并相辅相成--的全面价值实践,幸福及"幸福地享受生活"只能是存在于物质光影下的自由"影像";在感性满足的欢悦之后,人们将重新陷入不幸的痛苦等待。这正是弗洛姆之所以区分"重占有的生存方式"和"重生存的生存方式"的原因。"在重占有的生存方式中,在我与我所拥有的东西之间没有活的关系。我所有的和我都变成了物,我之所以拥有这些东西,因为我有这种可能性将其据为己有。可是,反过来说关系也是这样,〖ZZ(〗物也占有我〖ZZ)〗,因为我的自我感觉和心理健康状态取决于对物的占有,而且是尽可能多的占有。在这种生存方式中,主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活的、创造性的过程"。⑥幸福在满足物质"自由"享受的主观"快乐"中,成了肆无忌惮的感性冲动的牺牲品;"幸福地享受生活"变为"望梅止渴"的片刻安慰性体验。
  看来,我们还是必须相信:人"既然是人,只满足本能需要并不能使他完全快乐;这些满足甚至不足以使他健全"。⑦
  
  (三)自由精神
  人类对于自身幸福的客观追求,决定了一切关于"幸福"的理性话语必须真正顾及感性价值的利益;人的生存本能、感性动机之于"快乐"的主观性体验,也只有作为一种创造("生产性")力量才可能真正进入人类"幸福地享受生活"过程。因此,对于人来说,幸福作为一种文化价值/理想所产生的,是植根现实而又超越现实状况的人的心灵慰藉,是人的现世生活希望及其在未来之中展开的过程。在幸福与"幸福地享受生活"中,人的现实的不满足、不自由的消退与自由、满足的生存诱惑的增长,随着人对于自身不断深入的认识而不断进行。在文化价值维度上,真正幸福总是意味着人的理性能力的深刻化和感性动机的升华,"幸福地享受生活"则意味着自由生活的可能性以及人对于自由生活的内在喜悦。这种文化价值的理想性,即便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完全认可,也必定以它的美学价值而产生出文化创造上的阐释力。
  实际上,就人类的个体实践活动而言,文化创造的根本价值目标,是争取实现个体实践的特殊利益和人类历史/文化的普遍性之间的融洽和睦,以个体生存自由的广泛化来最终完成人类普遍的幸福追求。因此,对于个体实践来说,其理性原则和感性利益都应当服从于这一价值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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