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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提高城镇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快完善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对城市社会救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三条保障线。1994年国家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原来由企业单位负责的生育保险改变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截至2004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参保职工达4384万人,约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60%。1999年10月国家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截至2004年底,包括城镇妇女在内的2205万城镇居民领取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发挥妇女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占农业劳动力60%以上的妇女是农村生产活动的主力。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积极政策措施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大农业投入力度,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妇联组织合作开展“双学双比”活动,引导农村妇女学文化、学科技,比发展、比贡献,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振兴、发展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维护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减少和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着力解决工资拖欠、职业安全、同工同酬、社会保障等问题,减少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在户籍管理、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积极维护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通过建立培训学校、成立维权工作站和宣传典型侵权案例等途径,提高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权利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权能力。
  为积极促进劳动就业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近年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了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目前,中国政府正从国情出发,加快联合国《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在中国的批准进程。
  
  三、妇女与消除贫困
  
  缓解和消除贫困是中国政府矢志不渝的目标。中国政府通过实施大规模的、富有成效的专项扶贫开发计划,使妇女占多数的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994年的8000万下降到2004年的2610万,减少了5390万。
  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倾斜政策。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了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的主要目标,要求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国家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动员贫困地区妇女兴办家庭副业,发展庭院经济;实施劳动密集型和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组织妇女学习实用技术,提高脱贫致富能力。2004年在中国上海召开的全球扶贫大会上,中国政府发表缓解和消除贫困的政策声明,强调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贫困妇女参与实施扶贫项目,妇女参与人数占所有参与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农村妇女贫困。从2001年起,中国政府将性别指标作为农村贫困监测的一项工作内容,强调关注扶贫工作中的性别平等。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扶贫资金投入力度,2004年中央财政投入扶贫资金达122亿元,地方政府也相应增加扶贫资金投入。同时,各级政府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采取开展小额贷款、劳务输出、对口帮扶等渠道和方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帮助农村妇女摆脱贫困。2001—2004年,国家扶贫贴息贷款中用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总量达到135.2亿元,其中半数以上的承贷人为妇女。从2001年开始,中国政府把参与式扶贫作为“整村推进”工作的主要方法,在全国14.8万个贫困村普遍推行。
  支持和倡导非政府组织开展帮助妇女脱贫致富工作。近年来,在中国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各级妇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小额信贷、连环脱贫、劳务输出、拉手结对以及东西互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巾帼扶贫行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开展了以救助贫困母亲为宗旨的“幸福工程”,募集资金帮助贫困母亲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健康和文化水平。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启动“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为西北缺水地区募集资金修建9万多眼蓄积雨水的水窖,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1100处,受益的贫困人口近百万。此外,妇联等非政府组织还多方争取国际资金及物资援助,积极实施扶贫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妇女发展。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政治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实现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保障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妇女参政的具体目标。这些为提高妇女参政水平奠定了法律政策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重视发挥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作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十年来,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各级人民代表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女常委占全国人大常委总数的13.2%,比上届增长0.5个百分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3位是女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友党。妇女在中共党员中占有一定比例,2004年,中共党员中的女党员人数为1295.6万人,占党员总人数的18.6%,比1995年增长了3个百分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女性占18%,比上次代表大会提高了1.2个百分点;十六届中央委员会中,女性占委员和候补委员的7.6%,比上届提高了0.3个百分点。在中国八个民主党派中,女性占有较高比例,其中有七个党派女党员比例超过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目前,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4位是女性,十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分别占16.7%和11.7%,比上届一次会议提高了1.2和1.7个百分点。
  国家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一大批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截至2004年底,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中女干部分别占同级干部总数的16.9%和12.6%,比1995年增长了4.3和4.5个百分点;女正、副市长(专员、州长)共368人;省(部)级以上女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9.9%,比1995年增长2.8个百分点。目前,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中各有1位女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有25位正副部长级女干部。2003年,全国新录用公务员的女性比例为27.8%,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7.7%。此外,中国还重视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注重提高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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