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1期

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实施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实施中强调应根据暴力侵害的程度,追究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积极给予受害人以司法救助。近年来,一些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有关条例、意见或办法。此外,中国政府还与非政府组织积极合作,实施干预项目,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成立报警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和妇女救助站,开通反家庭暴力热线等,为受害妇女提供咨询、庇护、医疗及心理帮助等多种服务。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中国刑法1997年修订时专门修改和增设了关于拐卖、收买妇女等罪名,提高了有关犯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释,使相关法律条款更具操作性。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连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行动,建立了被解救妇女儿童中转、培训、康复中心,取得显著效果。同时,公安和司法机关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确定为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警务合作协议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同开展“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项目。
  依法保护女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国家严格实行男、女罪犯分开关押和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的制度,为女犯配备女医生、允许女犯与未成年子女共度节日,对女犯进行适合其生理、心理特点的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结束语
  
  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领域取得重大进展,成就有目共睹。
  同时,中国政府也十分清楚地看到,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女性群体的社会分层日益复杂,妇女生存、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需求呈现多样性;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妇女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比较明显;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中国,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任重道远。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政府将从国情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权益,落实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要求,努力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国政府将继续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加强与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平等、发展与和平作出积极贡献。■
  (新华社讯,8月25日《人民日报》)
  
  8月24日上午?熏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十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就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现状,白皮书发表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顾秀莲介绍了10年来中国妇女的发展状况。她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我国政府真诚恪守向国际社会作出的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从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强化运作机制等方面入手,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取得显著的效果。
  顾秀莲说,10年来,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批相关法律在内的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团体大力协同的促进妇女事业发展的组织机构体系。 顾秀莲介绍说,10年来,中国妇女的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目前有9位女性担任党和国家领导职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有25位正、副部长级女干部,397个市(地、州)中,在任的女正、副市长(专员、州长)共368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妇女就业规模扩大、结构改善、比重上升,2004年,全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社会从业人员总数的44.8%。越来越多的女性进入计算机、通讯等高技术领域。妇女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为609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45.7%。妇女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明显改善,到2004年,中国已建立覆盖城乡的妇幼保健机构2997个,全国每年有1/3以上的65岁以下已婚妇女可以得到妇科病检查,我国孕产妇死亡率由1995年的61.9/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妇女平均预期寿命为74岁,基本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 ——本刊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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