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11期

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积极参与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谈判,并力主将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和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纳入公约范畴,最终促成公约成为一个真正全面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
  作为公约原始缔约国,中国为有效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及增进其普遍性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国内履约法律体系和国家履约措施,加强国家履约机构能力建设。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和本国国情,中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履约机构,形成了覆盖全国、管理有效的履约体系。在部分化学工业发达地区,还建立了市、县级履约机构。中国根据公约规定,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截至2005年6月底,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95次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义务。
  中国政府不断推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2004年,香港特区完成了有关履约立法,特区政府通过中央政府提交了宣布,履约工作已经启动。澳门特区相关的履约筹备工作,包括履约立法正在有序进行。中国政府重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实施问题,将继续努力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寻求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1999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目前,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作已由研究论证阶段转入建设实施阶段,中日双方已就销毁技术、销毁设施选址等达成一致,专项环境标准已基本制定完成,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挖掘回收与销毁设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正按计划进行。
  中国积极参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各项活动,与该组织联合在华举办了三次地区履约会议和两次视察员培训班。中国还致力于促进各缔约国在化学领域的经济、技术发展及用于和平目的的化工贸易及其他国际合作。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积极推动国际社会重视并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防止外空武器化问题,主张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设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特委会,谈判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作为第一步,裁谈会应尽早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开展实质性工作。
  2000年,中国向裁谈会提交了题为“中国关于裁谈会处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的立场和建议”的工作文件,指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应成为裁谈会最优先议题之一,建议重建特委会,谈判缔结一项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2002年6月,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叙利亚、越南、津巴布韦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关于“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国际法律文书要点”的工作文件,就未来国际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
  2004年8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现有国际法律文书与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核查问题”两份专题文件。
  2005年3月,中国、俄罗斯、联合国裁军问题研究所、加拿大西蒙斯基金会在日内瓦联合举办了“确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国际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2005年6月,中国与俄罗斯在裁谈会联合散发了关于“防止外空武器化法律文书的定义问题”专题文件。
  导弹问题
  中国支持联合国等多边机构在处理导弹及其相关问题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在导弹防扩散方面建立一项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公正、非歧视性的多边机制。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是联合国框架内第一个专门处理导弹问题的机制,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加了专家组工作。
  中国赞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的防扩散宗旨,积极参加了草案的讨论。中国虽未加入该准则,但一直与包括准则成员国在内的各方保持沟通,共同致力于防止弹道导弹扩散。
  常规武器问题
  中国认真履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义务,致力于加强公约有效性和普遍性。中国历来重视地雷、特别是杀伤人员地雷的不当使用对平民造成的伤害,赞成对地雷的使用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以防止地雷滥杀滥伤平民。
  自加入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严格履行议定书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履约宣传和教育,根据议定书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军用标准,对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老、旧地雷进行了全面普查,并分批分期改造或销毁,迄今已销毁了数十万枚老、旧地雷。自1996年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经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以来,中国一直恪守承诺。上世纪90年代,中国在边境地区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基本消除了境内雷患。
  
  中国理解和同情其他国家面临的雷患问题,积极致力于国际扫雷援助与合作。从1998年至今,中国通过捐款、援助扫雷装备、扫雷技术培训等方式,积极参与近10个亚、非国家的扫雷工作。2004年,中方与“国际禁雷运动”澳大利亚分会在昆明联合举办了“人道主义扫雷技术与合作国际研讨会”。
  中国虽未加入《渥太华禁雷公约》,但认同其人道主义宗旨和目标,不断加强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沟通与交流。
  中国重视反车辆地雷问题,认为反车辆地雷与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人道主义关切程度不同,处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应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实际承受能力,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反车辆地雷问题。
  
  中国以建设性态度参与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谈判缔结,支持议定书早日生效,目前正积极准备批准该议定书。
  中国支持打击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多边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的有关工作。中国为《枪支议定书》的谈判缔结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并于2002年12月签署《枪支议定书》。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识别和追查非法轻、小武器国际文书”的谈判,认真落实联合国轻、小武器《行动纲领》,及时向联合国提交国家报告。2005年4月,中国与联合国、日本、瑞士在北京联合举办了轻、小武器问题国际研讨会。
  
  四、致力于国家和区域裁军
  
  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在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中国始终将军队的数量和规模控制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最低限度内,多次主动采取单方面的裁军行动。
  中国高度重视亚太地区的安全、稳定与发展,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和“睦邻、安邻、富邻”的政策,努力探索建立信任措施的有效途径,积极参加地区安全机制建设,致力于建立一个对话而非对抗的亚太安全框架。
  大幅裁减军队员额
  中国于1985年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到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员额由423.8万减到323.5万。之后,又作了进一步裁减。至1990年,全军总员额减到319.9万,共裁减103.9万。
  
  1990年以后,中国军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军队规模进一步缩小。1997年,中国决定在三年内再次裁减军队员额50万,使中国军队规模降至250万的水平。2003年,中国决定在两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20万,使军队总规模降至230万。
  在较短时间内,中国单方面裁军行动的范围之广、裁减幅度之大为国际军控与裁军史所少见,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军控与裁军事业的坚定信念和爱和平、求发展的真诚愿望。
  
  维持较低水平国防费
  中国一贯注重控制国防费规模,按照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合理安排国防费。改革开放以来,为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中国政府严格控制国防支出。1979年至2004年,中国国防费占同期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1979年为17.37%,2004年为7.76%,2004年与1979年相比,下降近10个百分点。
  中国国防支出的总体水平在世界上相对较低。中国国防支出的低水平,不仅反映在国防费的绝对值上,也反映在国防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上。2004年,中国的国防费为2199.86亿元人民币,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61%和7.76%。2004年中国的国防费仅相当于美国的5.77%、英国的41.03%、法国的75.65%、日本的63.97%。2005年,中国的年度国防费预算为2477.56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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