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中国法律言语行为研究的若干问题

作者:胡范铸

现其中存在的对于立宪语言技术的误用,从而提出改进我国立宪语言技术的准则,那才真正具有了法律语言学的价值。
  在我们看来,法律语言学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运用语言学的方法,处理法律语言,直接关注法律领域中的语言运用问题,直接为法律行为中的语言交际问题提供解释模型,以有效提高法律语言生活的质量。也就是帮助法律语言的说话者更有效地说话,帮助法律言语行为的听话者更有效地听话。”简单的说,法律语言研究根本的目的不应该是解决(一般意义上的)语言学的问题,而是解决法律生活的问题。
  由此,法律语言学首先就应该把语言看作是一种言语行为。
  
  三 “法律语言学”如何为
  
  既然法律语言首先应该看作是一种言语行为,那么,对这种言语行为的分析应该如何展开?每一类言语行为为了实现其交际的功能,都需要遵循相应的一系列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又应该如何获得呢?
  有人在分析“法律调解行为”时认为:
  “根据言语交际的基本理论,结合民事调解的基本情况,概括出调解语言的五项基本原则,即:目的性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策略性原则和礼仪性原则,并对其理论渊源、内容要求、价值作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司法过程中的民事调解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活动,任何言语行为都有其使用的原则。可是,这些原则是怎么得来的,这些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这些原则又是如何逻辑地得来的?作者却语焉不详。我们认为:
  (1)任何言语行为在根本上都是人类行为的一种,任何言语行为都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任何言语行为都仿佛是一种游戏,任何游戏要实现游戏的目的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则。
  (3)任何游戏的规则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构成性的规则,谁破坏了这些规则也就等于破坏了游戏本身;另一类规则是策略性的,或者说是选择性的,为了提高游戏的效率,可以选择这一种策略,也可以选择那一种策略。
  (4)言语行为要实现自己的目的所要遵循一系列规则,同样有构成性与选择性的分别。只不过典型的游戏的规则是事先规定的,而言语行为这一“游戏”的规则通常是“一边玩一边形成”的。
  (5)任何言语行为的规构成性则都是由其这一行为的本质所内在地规定的。
  (6)因此,要分析一种言语行为,首先就要从分析这一行为的规定性开始。
  中国语言学界历来没有从行为出发研究言语行为的习惯,这不仅仅是一个学术兴趣问题,也是一个教育制度的问题,中国语言学的训练从来不关心语言学以外的知识,而正如我们曾经说过的:不懂广告行为,就无法作出广告人觉得到位的广告语言研究;不懂新闻行为,就无法对法律言语行为作出贴切的说明;而不懂法律行为,同样也就无法让法学界接受你的法律语言研究。
  因此,我们提出这样一种分析方法:“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法”。这一方法意味着:作为言语行为的研究来说,面对一种话语,我们需要做的也许就是:
  第一,确定这是一种什么“行为”,或者说是这种行为的规定性要素是什么?
  第二,这一“行为”决定了其在“言语行为”上的构成性要素是什么?
  第三,在充分理解其“构成性规则”的基础上,了解其种种“策略性规则”。
  由此,对于法律语言研究来说,我们只有首先对“法律”这一行为充分加以定义,才能获得“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得到“法律言语行为”的充分定义,才能逻辑性地提出“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和策略性规则。
  
  四 分析“法律言语行为规则”的意义何在
  
  法律语言研究的内容应该取决于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而法律言语行为的本质则是由法的本质内在地规定的。
  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法学界历来有各种认识:择其主要者亦不下数十种之多。
  我们以为:所谓法,它是一套规则,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并且,它并不是规范社会的个别成员的行为,而是规范社会全体成员行为的一套社会规则。既然是一套规则,其内部就应该彼此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没有冲突的。
  而这套规则从何而来?社会的规则从来都是人制定的,法律这一套规则是由被赋予一定的话语权的说话者制定的。而这些说话者制定法律时行为一定要经过一个事先被确定并且认可的程序。
  而这套规则一旦明确,就得有具有相应话语权的来加以执行。
  由此,我们也许可以说:
  法律言语行为就是“被赋予相应权力的说话者依据一定程序把社会行为规则语言化,把语言化后的社会行为规则系列化;再由在被确认具有相应权利的说话者(司法人员、律师、当事人、利益相关者)经过规定的程序用系列化语言化的社会行为规则衡量具体社会行为的过程”,前者是立法行为,后者是司法行为。
  由此,我们也许就推导出法律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
  
  1.法典准则——这也可以叫做“法的渊源准则”。
  这一准则意味着:
  第一,在法律言语行为中,一切言语行为都要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的一切从概念出发,一切概念均需要加以定义,一切概念的定义均需要一定的程序方可确认,一个定义一旦被确认则非经同样的或者更严格的程序不得更改。一切定义在常识层面都可以理解,一切定义彼此不能互相冲突。
  第三,法规以法律为自己合法性的渊源,法律以宪法为自己合法性的渊源,宪法以人民的长久利益与根本目标为自己合法性的渊源。一旦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程序是一般法服从特别法,具体法服从根本法。
  
  2.证据准则
  一切行为都以可以被证明的证据为依据。
  
  3.话语权准则
  一切言语行为都必须与说话者的身份相关。法律活动中,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必须考虑说话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话语权。
  
  4.一致性准则
  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是一致性。其中包括:
  第一,不同法律文本之间立法规定的一致性(相同的情况就一定是相同的规定,相同的规定就一定是相同的表述;相同的表述就一定是相同的规定,相同的规定就一定是适用于相同的情况)若有矛盾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一般法服从特别法,一切服从宪法。
  第二,不同法律活动之间司法行为的一致性(相同的行为一定援用相同的法律规定,请求一定与证据一致,证据一定是前后衔接的证据链)。
  第三,法律活动与法律文本的一致性(一种情况适用法律文本的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则必须同时有效,否则为无效)。
  法律语言批评某种意义上就是“一致性批评”。
  
  5.程序准则
  一切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认定(必须在一定的程序中说话,否则,即使法官也无司法权)。
  
  6.时间准则
  一切行为的认定都有时间的限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并不确切。法律认可的事实是在一定时间限度内被没有矛盾的证据链证明的事实)。
  
  7.易读准则
  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关系和利益,因此,必须能够尽可能地为绝大多数社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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