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论法律语言的简明化和大众化
作者:廖美珍
审判员: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停顿了3秒之后,又问)就是进所儿啦?
被告人:呃,4月30号。
在停顿三秒钟之后(三秒在法庭上是一个很长的时间),被告没有反应,审判长认为被告不懂法律专业术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意思,于是变换了说法。其用意和做法是好的,但是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笔者认为,“进所儿”之类的词语不宜提倡。这里用得上爱因斯坦的一句名言:“世间万事万物,都要使之尽可能地简单。但是不能简单过头,一点点都不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遵守儒家的中庸之道:不偏不倚,用“共核”成分。在分析和总结我所收集到的法庭审判的实例基础上,作者拟出下面的一个模式,供法官参照执行(询问顺序及表述):
顺序
1.姓名
2.出生时间
3.出生地
4.民族
5.文化程度
6.住址
7.职业
8.以往刑事纪录
9.本案相关问题
10.
相应问话表述
被告人叫什么名字?
——叫过别的名字吗?
出生年月日?
出生地?
民族?
文化程度?
住址?
职业?
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
—什么处分?——什么时间?
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拘留?
——什么时间被逮捕?
某某某人民检察院的起诉
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某)(指控的罪名)一案。本合议庭由(可加上职衔和职务)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组成,某某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某某某)担任庭审纪录。受(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某某某,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的委托,(某某)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某,某某某出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翻译人员(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翻译人员有中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某某某)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要求回避?
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经审判长许可后可有权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和进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事有最后陈述权利。被告人某某某,你听清楚了吗?
这个规范简洁、全面、具体,语体为“共核”体,一般人都能听得懂。当然,这个规范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这些核心语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变化。
5.简洁清晰——法律语言的灵魂
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律语言学家的诤言:边沁(1843)在谈到法律语言时认为,一个人的语言风格应该做到简洁、凝练、清晰、感人和和谐。句子越短越好。丹宁勋爵极力提倡简洁英语,在(最后的篇章)中谈到规定语言的主要原则时说:“主要原则是指在你讲话或书写时,你应该时刻想到其他人——当然是指在法庭或国会会议厅或委员会会议厅听你讲话,或者正在看你文章或你的意见书或你的著作的那些人——的时间。你尽可能使他们的任务变得轻松。有很多必须跳过去的陷阱。”著名法律语言学家DavidMelhnkog在《法律语言》(1963)一书中有一段非常发人深省的话:“法律语言要有价值(其实何止是法律语言)不仅要表达思想,而且要承载思想。就交际而言,简明这个原则要求律师使用的语言与普通语言一致,除非有独树一帜的理由。即使有理由——无论是陈旧的、修补的、替代的或者是崭新的——那么律师应该知道这个理由,这一点至关重要。这样做并非是为了满足知识的渴求。有一个至今仍然非常重要的格言告诉我们:理由不在了,规则也就终止。何时用特定的语言,何时不用,这是律师的日常要做的决定。如果有理由要用特殊语言,就选择这种语言。如果没有理由偏离普通语言,特殊的语言就令人怀疑。还有,如果特殊语言使坏,那么就应该终止,而且要快。”
6.结语
要法治,首先要立法,有法可依;要法治,还要让全体公民知道所立的法;要法治,更重要的是让全体公民能够读懂所立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务和工作,不仅是报告立了多少法,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公民知晓率有多少,这些法律的读懂率和可懂性有多少。人类从无法的社会走来,人类必将回归无法的社会,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当然这不是回到起点,而是在更高层面的回归)。最好的社会不是法治的社会,而是无需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不是法治社会,而是无需法治的社会。立法是为了废法——立法同时就是废法,司法也是为了废法——司法同时是废法,执法同样是为了废法——执法同时就是废法。法治是为了走向无需法治。所以,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法学家不是企图如何使法律永恒,而是努力让法律尽快死亡和消失——越快越好。语言学和法律语言学给那些试图建构“法律共同体”的法学家和法学工作者的建议:这个共同体越大越好,而不是反之;这个共同体的围墙越矮越好,而不是反之;这样中国的法治才有希望!一些“法律共同体”内的学者都认为:一个行业,一个专业,都有自己的特定的职位行业内的人才能懂的语言,所以法律也应该有自己的为法律人才能懂的语言。我在西北政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时,有老师就问:天文地质不是也难懂吗?我的回答是:天文地质的语言难懂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法律不行——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艺术可以成为上流社会精英和贵族的沙龙游戏,但法律万万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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