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目的原则视野下的刑事辩护词研究

作者:张 清

作一份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还应当具有可信度、有吸引力、有朴实的语言、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开宗明义,没有含含糊糊、拐弯抹角。(廖美珍,2004)具体来说,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要准确使用辩护人的自我称谓
  实践中,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对自己的称谓主要有四种:本律师、本辩护人、本代理人、“我”。但是,从辩护人制作辩护词的目的及各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身份及诉讼地位来看,应当以辩护人称谓较妥。
  2.要准确有效地运用语言
  辩护的艺术就是语言的艺术,辩护的成功就是语言的有效运用。像下列这样的排比句就加深了听者的印象,突出了重点,起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如果偷鱼人不跳水遣窜;如果偷鱼人跳水逸窜时不拒绝呼唤;如果偷鱼人拒绝呼唤后不误入深水区中;如果偷鱼人误涉深水区时稍有一定的水性;如果稍有一定水性的偷鱼人在深水中不穿带那么多的衣物、鞋袜并在腰上系个蛇皮袋,那么,本案中的偷鱼人意外死亡的后果就不会发生了。”(靳万森,徐景和,1997)(斜体为笔者所加)
  此外,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特别注意选词用语,不能出现语句不通的现象,也不能自造生词,同时还要忌用方言土语,毕竟辩护词属于一种规范的正式文体,辩护人在法庭发表辩护词时不能使用口语化的表达方式。此外,辩护人也要忌满口“法言法语”,语言应当朴实才能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3.要使用礼貌语言
  中华民族以礼仪之邦而著称,尽管辩护词用在法庭上,作为发表意见的辩护人也应当以“理”服人,以“礼”待人。一名优秀的辩护人应当是一名讲究礼貌的人,这样才能体现其个人魅力,才能更具有说服力。如千岛湖特大抢劫杀人案的被告人之一吴黎宏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词的序言部分中说道:
  “本辩护人首先在这里对本案中被害的32位死难的大陆同胞和台湾同胞表示深切的衰悼,对32位死难同胞的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李辛,董服民,1994)
  这种表示歉意的礼貌语言,不管对被害人,还是对法庭以及旁听的被害人家属,都起到了一种非常好的缓解仇恨气氛和平抑情绪的作用。该辩护律师在对被害人表示同情的基础上,接着说:
  “出于律师的良心和职业道德,对犯罪不能熟视无睹,但是,对被告人的正当要求、合法权益也不能视而不管,以至于损害了法律赋予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这是奉辩护人承办本案的基本态度。……”(李辛,董服民,1994)
  这样,当辩护律师再提出辩护理由时就不会让人从情理上难以接受了。总之,在制作辩护词时,辩护人在依据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要特别注重语言的规范运用。正如有些学者所声称的那样:法律就是语言,故此,研究辩护词的规范就应当研究辩护词的语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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