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目的原则视野下的刑事辩护词研究

作者:张 清




  提 要 目的原则指出人的行为是具有目的导向的,辩护词作为刑事审判中一种重要的言语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本文运用目的原则从刑事辩护词的构成来分析其语言规范。
  关键词 目的原则 刑事辩护词 语言规范
  辩护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诉和辩解,反驳控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一般是由辩护人在法庭论辩之前撰写,并在法庭上当庭读出,因此既具有书面语的特征,又具备口语的特点。
  辩护词一般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除了文书的名称和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外,一般包括三个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辩护人开庭前的准备情况;三是辩护人明确表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对公诉人的意见作概括性的总评论。正文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辩护人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抓住关键问题进行反驳,确立自己的论点,为结尾部分打下基础。结论部分也称结尾部分,是辩护人对自己的辩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可以提出裁判与量刑建议。
  
  一、目的原则与刑事辩护词的序言
  
  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而法庭审判活动更是具有明显的、强烈的目的导向下的活动。而这种目的,其下又可以分解为多个子目的及子子目的。(廖美珍,2003,2004)从总目的来看,辩护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驳辩性,是针对公诉书而制作的,是针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诉和辩解,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此,辩护词总的目的就是要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免除刑事责任。在这个总目的支配下,有各种子目的。下面按照辩护词的基本构成来看辩护词的目的性:
  序言部分即开头部分在辩护词的制作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序言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辩护的整体效果。按照语言学家的研究表明,语言的开头和结尾是最重要的。(廖美珍,2004)本来,法庭上的发言就在于说服,具有说服力的辩护词就是成功的辩护词。因此,一篇成功的辩护词,序言部分的目的就是要抓住听众的注意力,特别是法官,引导其尽快进入辩护人的思路,为达到辩护人的总目的服务。故此,辩护词的序言部分不应机械地重复规范性的开头语,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不同的场合,巧妙地穿插一定的内容,使规范性开头语在结构上适度地变化,从而达到特定的辩护效果。
  为此,在制作辩护词的序言部分时要注意:
  1.形式多样,避免千第一律
  一般认为,辩护词的序言部分只是一种固定的格式,但是无论大案、小案,一律套用一种格式,未免像喝白开水一样索然无味,让人听起来没有兴趣: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x x x的委托,受x 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担任他的辩护人。在出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走访,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这种开场白,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但仔细分析,短短的几句开场白,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让人感到千篇一律,没有新意。因为根据我国(律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阅读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都是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在法庭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正确地适用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每位律师在接受案子之后都要做上述工作的。因此,法庭上每位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都重达一遍,就使得参与法庭审理活动的人员以及旁听群众觉得千篇一律,没有新鲜感,势必影响到辩护效果。此外,也违背了整个辩护词围绕一个总目的宗旨。其次,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如果律师是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不应当在辩护词中说“我接受被告人x x x的委托,受x 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而应当说“x 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当然,上述的固定开场白不是不能用,只要有节制地运用,并且运用得法,还可达到简单明了、避免重复的效果。如可将上述开场白修改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 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 x 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 x x x的辩护人。庭前,我做了深入细致的准备工作,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 x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除了固定的开场白之外,在实践中,我们还可以充分地运用语言艺术的技巧,采用单刀直人式开场白、自然开场白、意外性开场白、艺术性开场白等多种方式。正如《雄辩之美》一书的主编林正在书中序言中所说:“律师的辩护技巧在法庭演说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他必须像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法庭演说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段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变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获得有利裁决所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例如美国著名辩护律师克莱伦斯·丹诺在《洛杉矶时报》爆炸案中的自我辩护的开场白是这样说的: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先生:我以前从来没有这样的经历,当然,我也说不出我会怎样度过它。我确信没有几个人会有这样的经历,但是我相信,各位先生,在你们这几周耐心地倾听此案之后,你们或许愿意听听我的想法,……(林正,2000)
  如下列这个开场白挺有新意:
  审判长、审判员:曾轰动一时,影响很大,又极受上级领导重视的我国执行刑罚录像资料泄密案,今天开庭了。(李辛,董服民,1995)
  2.讲求语言的技巧性,讲究语言的感情色彩
  辩护人在制作辩护词时一定要讲究语言的技巧性、艺术性,注意语言的感情色彩。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辩护人用语言伤人,既不道德,又达不到辩护的目的,还会适得其反。例如:
  有一个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x驾驶一辆“解放”牌大卡车出车拉货,车子刚走不远,便被素不相识的李x等7人拦住,强行要求搭车,王x开始不同意,但经不住李x等人多势众,最终被迫同意。因雾大,能见度差,卡车行驶到一个急转弯处时翻下了十米深的沟里,司机王x跳车遇救,李x等7人均被扣在车下,造成二死五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王x的辩护律师在辩护词序言中这样说道:“……我认为,案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被害人咎由自取,被害人李x等7人无力纠缠,蛮横霸道,强行乘车,死有余辜……。”(刘金华,2001)
  这样的开场白当时就激起了旁听席上被害人家属的愤怒,导致法庭不得不暂时休庭,而辩护律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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