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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语言的法学分析

作者:宋北平

权人”,再在其后加一“的”字,本句成为“享有所有权人的权益”也足以告诉读者:此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仅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该企业的所有权权益,而并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第二,同一个条文各款之间的混乱,如“农民”员”“村民”“农户”:
  第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上的“农民”“成员””村民”和“农户”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分别流行的语词,反映了社会的变迁,却无需在法律上表现出来。概念完全重合,应该可以统一为“成员”——王轶教授的意见。 此外,草案同时使用“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机关”“集体”“事业单位”等语,彼此交叉又存在差别,引起混乱。
  
  二、造成立法本意表达不充分
  
  “立法本意表达不充分”是已经表达了大部分的立法意图,但尚不完全、充分。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是四种。
  
  1、误用连词或标点符号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为完整、充分的一类物权,也是最基本的物权形态。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故二者合称“他物权”。民法学上为了标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的下位概念而非平行概念,又将所有权称为“自物权”,以便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上位概念“他物权”相对应。可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在概念上不是并列关系,在法学意义上有“绝对”与“相对”之分、“母体”与“派生”之别。虽然在现代法中,法律概念不必要也不能等同于法学概念,但不可以否认,二者是互相影响、互相关联的。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表述方式,以表示并列关系的顿号及连词“和”将三者置于平行的法律意义上,而没有将它们的主次轻重略分等差,因而混淆它们之间应有的差别。
  实际上,在现代汉语里,除了表示平行并列关系的顿号与连词“和”以外,还有表示主从并列关系的连词“及”“以及”,将表示次要、从属意义的并列成分放在这两个连词的后边。可见,为了充分表现这种专此轻重关系,可以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修改为“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误用否定词“未”和“不”
  草案基本上不区分否定词“未”和“不”的含义而任意使用,如:
  第一百九十二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谊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在现代汉语中,否定副词“未”有两个含义,其一是“没有,不曾”;其二是“不”,如“冻死苍蝇未足奇”之“未”。在日常生活中,多用第一义而罕用第二义。它与否定副词“不”的区别,从时间进程上十分明显,其第一个含义所表达的行为是“该做,因为时间没有到,所以没有做”,总是和“尚”连用,形成“尚未”;“不”所表达的行为是“该做,时间已到,却仍然没有做”,总是和“仍”连用,形成“仍不”。
  在以上两条中的“未履行”,显然指“债务已经到期而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偿还义务”,不是指“债务未到期因而债务人还没有履行偿还义务”。对此,立法者应该是十分清楚的。由于“不履行”含义是“客观上已到期而主观上拒绝”,“未履行”的含义是“客观上未必到期而主观上未必拒绝”。所以,只有“不履行”才能充分表述债务人的主观意志和债务所处的客观状态。“未履行”具有“或然性”,“不履行”具有“已然性”。众所周知,惩罚性规范只能适用于已然性行为,不能适用于或然性行为。
  也许有学者认为,“未履行”包含了“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和“履行延迟”三种状况,“不履行”不能涵盖这些内容。在学术上,此说或许不无道理。但在以关键词“担保、不履行、优先受偿”形成的语境中,如本例中的两条,如果“全部不履行”,全部债务都优先受偿,自属无疑;如果“部分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不需要再受偿,只能就不履行的部分受偿;如果延迟履行,则债权人和主债务人已经达成了新的履行协议,从债务人(担保人)即不需要再向债务人履行,换句话说,优先受偿已不复存在。可见,在本例中,“不履行”已足达意。
  
  3、遗漏词句
  第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现代汉语中,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分句之间的并列关系。所谓“并列”,即含义上的“相应”。本条由于使用了分号,造成了如下含义:只要不动产权利人有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行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现实生活中,除非这些施工有潜在的“危及”,否则,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必要也不可能得到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担保。对此,立法者同样是清楚的。可见,分号后所要表述的立法本意应该是“在这些施工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所以,本条分号后遗漏了“如果这些施工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这一条件分句。亦即只有在这个条件下,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才有权要求施工的权利人提供担保。相应地,本条中的分号亦应改为句号。
  
  4、违规搭配
  此处所谓“违规搭配”是指违反语法规则硬性搭配词语,以致将可以搭配词语的法律意义表达出来了,却将不能搭配的词语的法律意义没有表达出来。如: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
  第266条的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据此,“用益物权人”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从数量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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