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物权法(草案)》语言的法学分析
作者:宋北平
者可能会多于后者。然而,作为用益物权人的自然人是不能设立的。因为“设立”可以和非自然人的组织、法人搭配,不可以和“自然人”搭配。所以,本条的“不得损害”没有表达自然人作为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但结合草案的其它相关条款,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用益物权是同样受保护的,本条亦应如此。
可能有人会说:正确的理解不应该将“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独立出来,而是将“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视为一个整体。即划分为:(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而不是:(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过,这一“正确”理解是违反语法规则推测出来的,因为汉语以动词作定语的规则是中心词紧贴其后,尤其在动词和中心词之间不能有另一个可以充当中心词的词语,否则就会改变中心词而改变意义。因此,造成本句以文害意的原因是违反了汉语的动词和中心词的语序规则。其实,本句用“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王轶教授语),既与上文语境一致,又没有牵混,意义清楚。
三、导致法律规范不明确
《物权法(草案)》有相当的一部分规范未表述明确,以致会难以适用。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如下几种。
1、将不同条款的内容杂糅在一条之中
第四条 物权应当公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共三句,在内容上似不相干,在语境上似不一致。第一句规定物权要公示,却并未明确如何公示;第二句规定享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人是谁;第三句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
第二句是一个两重复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是“平列关系”的并列复句,二者一起与“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构成转折复句。因此,按照汉语语法理解,“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既包括对其紧邻的“动产权利人”,似也包括被隔离的前一句中“不动产权利人”。
然而,如果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考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属于恒定的法律状态。也就是说,即使出现了相反的证据证明“该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他人”才是真实的权利人,但在尚未履行完毕“异议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他人”并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人,而“该人”依然是法律上的权利人。一旦“变更登记”完毕,“他人”即时取代“该人”成为该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因此,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除外”的情形——虽然在事实上不排除此种情形的出现。
可见,本条的内容应分别规定于三条之中。如果“除外”的情形没有覆盖“不动产的权利人”,应将第一个分句后的逗号改为句号,成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如果“除外”的情形覆盖了“不动产的权利人”,则应将第二个分句后的逗号改为句号,成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遗漏法律规范的条件
第114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但没有规定“不返还”应该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第115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如何处理,第116条规定对遗失物的保管,第117条规定对遗失物保管费的支付,第118条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草案所有关于遗失物的条款均未明确规定对侵占遗失物的做何处理。虽然第117条对此有所涉及,但很不充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酬。
从本条看,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只是“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而已,并无其它法律后果。而且,既然拾得人侵占了遗失物,也就不可能去向权利人请求保管费。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又请求保管费,只能发生在遗失物被权利人追回的情形下。因此,本规范没有明确“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后又被权利人追回的”这一假设条件。当然,即使明确了这个条件,仍然没有弥补对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禁止性规范。
3、主体缺失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本条包含两个规范:第一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第二个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在第一个规范中,由于缺失了申请登记的主体,以致究竟是“建设用地出让方”还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去申请登记不明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是“建设用地受让方”而不是“建设用地出让方”申请权属登记。
即使补足了申请登记的主体,本条也会产生这种意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就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显然是歧义。因为使用权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此时还不是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关才能发放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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