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4期
中国古代判词的修辞蕴涵:说服与劝导
作者:赵 静
易周。”这里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上的自觉是很有代表性的。
这样的诉讼运作自然决定了中国古代判词独特的精神和风格。一方面,其基本模式是: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一番道德的说教或指责,然后引用或不引用法律条文作出裁决。所以,传诵一时的司法判决通常都是“寓教于判”的道德檄文。“法律并不超脱。县令心里始终牢记的是儒家思想。……维护儒家的道德秩序显然比抽象的法律条款更为重要。”诉讼的过程实际成了一个讲诵经义礼教的道德软化过程。像在(明公判清明集》“叔侄争业令禀听学职教诲”篇中,书判的作者胡颖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职德薄望浅,不足以宜明德化,表率士风,而使乖争陵犯之习见于吾党,有愧于古人多矣!否则威之,挞以记之,正惧有所不容但已者,而诸友乃能举责善之谊,以启其良心,使其叔侄之情不远而复,岂非区区所望于学校之士者欤?示周德成叔侄,仰即日禀听明朋友教诲,遂为叔侄如初。若或不悛,则玉汝于成者,将不得不从事于教刑矣!”唐代书法家颜真卿为抚州刺史时,有书生杨志坚“嗜学而居贫”,其妻嫌其贫穷,要求离婚。颜刺史接案后,挥毫判曰:“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靡追冀缺之妻,赞成好事;专学买臣之妇,厌弃良人,污辱乡间,伤败风教,若无惩戒,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制,乃置随军。”整个判决,除了赞扬被告苦读就是对原告作道德谴责,根本不引用任何法律条文。
另一方面,在其判决里,法官引用最多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先贤的语录和感人事迹,因为对于道德教化来说,圣人的教诲和先贤的榜样比之于法律条文显然要有力得多。所以,在判决一起改嫁之妇谋占前夫财物的诉讼时,案代法官胡颖引了汉工陈孝妇16而嫁,夫死后养姑28年不改嫁的故事进行教育。在前引颜真卿判决离婚案时,既引了正面典型“冀缺之妻”(春秋晋国人),也用了反面教材“买臣之妇”(西汉时人)。而民族英雄文天祥在一篇不足四百字的判决书里竟备引孔子、孟子、子贡及《大学》的有关学说,道德说理占据了大量篇幅。
2.情感手段。指演说者调动听众的感情所产生的说服力,亚里士多德认为听众对演说者的态度不同,他们的判断就不同,所以演说者须懂得听众的心理,以便激发或控制他们的情感。亚氏在《修辞学》第二卷用大量篇幅分析听众情感,根据听众年龄、地位将其分为不同类型,概括出每一类人的不同心理特征。他认为,“当听众的情感被演说打动的时候,演说者可以利用听众的心理来产生说服的效力,因为我们在忧愁或愉快、友爱或憎恨的时候所下的判断是不相同的”。演说者须使听者用某种态度对待他,这个办法在诉讼演说中更为有用,因为当人们抱友好态度或憎恨态度的时候,抱气愤态度或温和态度的时候,他们对事情的看法不同,不是完全不同,就是有程度之差。”也就是说,听众的态度能决定理性及信誉诉求的效果。只有了解听众的心理,才能激发和控制他们的情感,使之朝演说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亚氏情感理论的核心内容。我国先秦诸子和说客辩士们对游说对象的心理分析也很重视。法家韩非在《说难》中指出“凡说之难,非吾知之有以说之之难说,又非吾辩之能明吾之难也”,而“在知所说之心可以吾说当之”。这里“心”指的就是听话人的心理和感情。纵横家《鬼谷子》以论述谋略为主,其中《揣情篇》就是讲述如何把握别人心理,控制事态发展。
“听众”在古希腊时期指的是参加公民大会的普通民众以及论辩会和法庭上的陪审团。他们既是演说人所要诉求的对象,也是演说效果的评判者。因此亚氏提出,演说者无论进行哪一种诉求(情感、理性、信誉),都要以听众的意见、态度为出发点。
对听众的情感诉求在古代司法中也很有表现。司法者往往以普通中国人的情感与心理为基础,对当事人进行劝说。如《后汉书·仇览传》所载:
人有陈元者,独与母居,而母诣览告元不孝。览惊曰:“吾近日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养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于一朝,欲致子以不义乎?”母闻感悔,涕泣而去。览乃亲到元家,与其母子饮,因为陈人孝行,譬以祸福之言。元卒成孝子。
不孝本是十恶大罪,既有母讼,一经赴官,则陈元难逃严惩。仇览本着“以德化人”之心,恳切劝谕,终使陈母“感悔”而撤诉,且又亲往陈元家,做思想感化工作,使陈元由“逆子”变成了“孝子”。
清朝陆陇其知河北灵寿县时,每有民事案件,均传唤原告、被告到庭,开导双方“尔原、被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友必须耐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双方对这人情人理的劝解,往往感激涕零,情愿当堂止讼息争。明人张瀚《松窗梦语》记载:其为郡守时,有兄弟构讼财产,继而各讦阴私,争胜不已。县令不能决,申解至郡。张瀚鞠之曰:“两人同父母生耶?”曰:“然。”曰:“同气不相念,乃尔相攻,何异同乳之犬而争一骨之投也!”各重笞之,取一扭各械一手,置狱不问。久之,亲识数十人告曰:“两人已悔罪矣,愿姑宽宥。”唤出,各潸然泪下,曰:“自相构以来,情睽者十余年,今月余共起居、同饮食,隔绝之情既通、积宿之怨尽释。”遂释之。在司法官看来,兄弟之情同手足,倘构讼争财乃是不友不义,大干伦理,因此,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不在于财产如何划分,也不在于判明谁是谁非,关键应设法唤起他们的手足之情,使之自愿息讼。
因而,古代出现了大量入情入理,感人至深的判词。《折狱新语·欺寡事》是一道家庭纠纷判词,陈有光娶吴氏为妻,入赘岳母杨氏家。后吴氏亡故,遗下一五岁子。杨氏为媒,陈有光续娶寡妇袁氏为妻。此后,因孩子的抚养教育,杨氏与陈有光、袁氏发生了纠纷。判词在判决“从有光名下,断银五两,以给杨氏”的同时,谆谆教诲陈有光和袁氏,夫妻相爱,并把爱及于儿。这道判词为:
审得已故昊氏,陈有光前妻,而袁氏则有光
后妻也。先固有光壮年求偶,曾聘吴氏为妻,入赘岳母杨氏家。今昊氏死矣,仅余五岁儿耳。生前熨冷,徒感奉倩之多情;死后移温,谁怜伯奇之失爱。伤哉,儿也!继母食之,虽肥不泽。恐此后王冰欲寒,而闵絮不燠矣。此扬氏心念亡女,情眷遗甥,而欲择一继母之慈者以抚也。适有孀妇袁氏,则妇于杨氏之胞妹家耳。此歌无裳,彼希续弦,愿以所有,易其所无。而问媒氏为谁?杨氏实居间焉。噫!女为泉下客,母作冰上人,岂人情乎?善视我甥,不负人母。知杨氏一言泣数行下者,语止此耳。此有光所为携新妻返故庐也。嗟乎!“箧里残脂粉,留将与后人”,想昊氏生不行雁者,亦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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