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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语言程式度比较研究

作者:杨海明

判其刑……、二、原判决、并已经叙明……、四、公诉意旨又称、如前述、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条/项、判决如主文、如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书状、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例(7)“主文”部分用“维持、撤销、原判决、处有期徒刑x年/月”等语陈述判决结果。“事实”部分则用“一、上诉人/被告人×在×××年×月×日/平时。二、……三、……”、“案经×侦察起诉”等陈述法院所采信的事实与证据。“理由”则用“一、讯据、经查、采信、无可采”等说明判决依据及理由。
  2.4澳门 1)形式固定。由概述(案情)、理据(事实、法律)、决定(裁决)为语篇段落分类固定提示语,必现。2)陈述语言庄重正式。如:
  (8)一、概述、合议庭、裁定、被告、触犯、刑法典第×条规定、处罚的×罪、判处监禁×年、判决、提起了上诉、作出裁判、裁定、上诉败/胜诉、刑罚降为×年监禁、上诉理由阐述、作出如下总结、二理据、(一)×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法院认定事实如下、未经证明之事实:没有尚待证明之事实、(二)理据中存在无法补正的矛盾、(二)忽略审理——没有审查另外两个减轻罪行、(四)违反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五)量刑、[二、事实、各审认定的事实如下、三、法律、1要解决的问题、2×的重要性、3×问题]、三/四、决定、综上所述、裁定、拒绝本上诉、胜诉、撤销、命令发还重审。例(8)“概述”交待案件来源,充分展示上诉人理由。“理据”(也可分解为“事实”与“法律”两部分)重视上诉方提出的新事实与证据。“认定事实”、“未经证明之事实”、“理据中不/存在矛盾”等。“决定”简洁陈述判/裁决结果,用“拒绝”、“撤销”、“胜诉”、“命令”、“发还重审”等表述。
  2.5香港形式上并不固定,但基本按“案情一上诉理由一结论”程式进行陈述。段落提示语无硬性规定,一般根据不同案情与内涵而自定提示语,具体操作中则因人因事而异。语言庄重,重在说理与解释,其间注重条理性,每条理由都用数字标明。如:
  (9)上诉法庭、法官、颁发、判案书、1申请人、认×罪、被判监×年、2不服、判刑/定罪、提出、上诉许可申请、要求、批准、就判刑/定罪上诉、3承认、指刑期过长、4列出、背景、5求情理由、6希望法庭轻判、7量刑基准×年、8折扣、9考虑剑、10故应获、11扣减、×年/月、12因此本庭、批准、上诉许可申请、并视之为正式上诉、判申请人上诉得直、原判之×年/月刑期、减至×年/月。
  例(9)以“法官颁发判案书”开头,以“1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陈述理由,以分析“5求情理由……、9考虑到”核准量刑,以“12因此本庭”作出判决,香港的程式性词语。
  
  三、程式度差异探源
  
  准确原则语言最根本的原则,而法律语言中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庄重、严谨、凝练就是判决书的基本风格。西方两大法系虽都采用诉辩式庭审方式,有比较完整的举证、质理和认证过程,但有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反映在刑事判/裁决书上,就有不同的语言特征。(潘庆云.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研究[J].法学1998(10).)
  3.1内地内地应当属于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体系,就其法理分析来讲,一般都重视逻辑严密、论证无隙可击,重视详尽地阐明判决的原因,讲究从法条出发进行类推。其实用性与法条性决定了大陆判决书语言一般不要求有个性,也就更遑论个人的语言风格和特色了。因此大陆刑事判决书即使在引用当事人陈述时也采用间接引语,注重语言的庄重与严谨。如:
  (10)a.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在刘涌指使下,他们伙同刘凡将刘燕、刘淑贤、崔军砍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刑提字第5号)
  例(10)“在…指使下、伙同、将……砍伤”是经过加工的书面语,而不是当事人的直接陈述。在内地最高法院的判/裁决书中我们几乎没有见到直接引用当事人的直接陈述。这是内地刑事判决书的一大特点。
  3.2台湾属于大陆法系体系,这与大陆是一脉相承,只因自20世纪40年代末,法律界缺少交流而有所不同。其刑事判/裁决书的“主文、事实和理由”三大部分的基本结构在民国初年业已形成。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现在又不断细化与完善,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颇似大陆法系德国刑事判决书的风格(潘庆云,1998)。在此框架下,在引用当事人口语的同时也用书面语加以解说。如:
  (11)……另外被告于鉴定时描述:‘当时神智模模糊糊,头脑一片空白’,与临床经验及相关学术资料描述吸食强力胶后,有精神恍惚,意识状态不清楚,行为鲁莽之情形相符合。(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九十三年度上诉字第八四六号)
  例(11)“当时神智模模糊糊,头脑一片空白”是当事人的直接陈述,而“精神恍惚,意识状态不清楚,行为鲁莽”则为符合判决书程式性语言的书面语。这在台湾最高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也比较常见。
  3.3澳门 属于大陆法系体系,这与欧洲大陆一脉相承,自16世纪起虽远离母国但受葡萄牙司法管制,其刑事判/裁决书的“概述、理据(事实、法律)、决定”三大部分的基本结构刑法条全文,颇似大陆法系德国刑事判决书的风格,(潘庆云,1998)但又有自己的特色。如:
  (12)嫌犯在审判听证中承认了实施了被归责的事实,但解释因发前曾服用大量(约5、6克)的可卡因而神智不清。嫌犯声称已服用可卡因7至8年。嫌犯声称在事发两日前乘船偷渡进入澳门。嫌犯声称被羁押前无业。嫌犯声称具小学五年级学历。(澳门终审法院刑事诉讼程序上诉第14/2006上诉案)
  例(12)“因事前曾服用……而神智不清、事发前两日、偷渡进入澳门、被羁押前无业、具小学五年级学历”等均为书面语较强的间接引语,而非当事人的直接陈述,这是为了适应判决书语言的程式性。这在澳门刑事判决书中常见的语言转述。
  3.4香港香港属于判决即为法源的英美法系体系,判决理由的法理分析奉行个案思维方式即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从概念出发进行推断,在语言上崇尚雅致优美且颇具个性的文风,用以阐释法官的独到见解(潘庆云,1998)。一般来说,因此这一风格在香港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案书/理由书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如:
  (13)a.……稍后警员53842以强奸罪名拘捕申请人,在警诫后申请人回答:“我头先系有同拒搅过嘢,佢系我女朋友,又喘喘饮咗酒,一时忍唔住味搅咗。男同女嘅嘢,阿Sir,都唔使点讲喇。”申请人同意上述警诫下的声明是自愿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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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理者:绝情谷  2009年3月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