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6期

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语言程式度比较研究

作者:杨海明

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案件编号:刑事上诉案件2005年第221号CACC 221/2005)
  b.……22.原审法官亦明确表示不接纳申请人交待骗款去向的说法。他指申请人是一个贪婪的人,不放过任何机会去去骗取更多津贴,绝非所谓:‘近代罗宾汉’。原审法官的批评是有基础的。
  23.申请人强调在过去9个月自己已饱受煎熬,家人亦受苦。事件亦导致太太、子女蒙羞,亦令他们受精神及经济困苦。24.申请人及其家人因事件所受的困苦,本庭明白亦表示同情,但本更需带出一个明确讯息,任何利用公职骗取公帑的人都不能获法庭轻判。一名公职人员职位越高、责任越重,对社会大众的承担亦越大。假若该些人士渎职,破坏诚信,做出不符合大众利益的犯罪行为,判刑亦必较其它同类罪犯的判刑为重。只有这样的处理方法才能确保香港能继续成为一个廉洁、公平及公正的社会。……(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案件编号:刑事上诉案件2005年第154号CACC 154/2005)
  例(13)a直接引用当事人陈述,不避言土语。b.22转引审案法官的评语、23转引申请人(上诉人)自诉、24表明法庭的态度。这些都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允许范围内的个人风格体现。
  当事人陈述的程式度序列为:间接概约化归纳>间接概括>间接转述>直接转述>直接引用。在内地(最高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几乎不直接引用当事人的陈述而香港(最高法院)和台湾(高等法院)有时直接引用当事人陈述语。两岸三地刑事判决书的程式度序列为:内地>台湾>澳门>香港
  由此可见,内地、台湾、澳门与香港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的语言差异,除了其他原因之外,所属法系的差异是根本原因之一。
  
  四、结语
  
  当今我们强调建立和谐社会,法律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武器,内地判决书应该在保持庄重、严谨和凝练的同时汲取其他三地刑事判决书的长处:
  1)台湾地区的固定判决书的语篇标示语;
  2)澳门地区的多角度语言陈述充分展示上诉人理据;
  3)香港地区的引用上诉人陈述多样化说理。
  运用语言的“间接概约化归纳、间接概括、间接转述、直接转述、直接引用”等从而在叙述清案件来龙去脉的同时对构成事实的各要素(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人、手段、情节、后果)通过语言建立其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案情成为一个具有逻辑性的、完整的、有着自身特性的案件事实。也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等程式度极高的法律语言落到实处。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最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胜诉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败诉者也能保持对法律的信心。

[1] [2]


本文为全文原貌 请先安装PDF浏览器  原版全文

  • 整理者:绝情谷  2009年3月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