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打官司是“文化娱乐”
|
|
|
我长期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从未与人吵过架,更谈不上彼此对簿公堂。一个朋友见我遭遇到这种突发事件,安慰我道:“你年过花甲又在政法大学工作,可还未见过‘传票’,这次见到了,以后给学生讲《司法文书写作》就有了实际体验啦。像我就没有这个福分。你这次得到的告状书是号称‘文化昆仑’余大师亲自签名的,很有收藏价值,你得好好保管。”
我说:“听说余秋雨的手迹在外面卖得很贵,他这次起诉我时亲自签名,的确有一定的观赏和研究价值。”
他吸了一口烟又说:“这是名誉权官司,而不是什么贪污受贿案件,不会丢你什么面子。前几年,海南作协主席韩少功因自己写的小说《马桥辞典》受到北大张教授等人的批评而将对方告上法庭,后来五位被告集体拒绝出庭被判败诉,每人赔偿也只不过三百多元。你这个官司我看就是输了,也不过赔千把块钱,到时我赞助你好了。”
另一位人文学院的教授对我说:“余秋雨告你是件好事。如果打赢了就出一本《我是怎么打败余秋雨的》,肯定会洛阳纸贵。如果打输了,就另写一本《余秋雨是怎么打败我的》,这同样是畅销书。,你可要抓住商机呀。”
会计学院的一位教师说:“余秋雨这几年口碑太差,经常说谎吹牛。如果这回你真的打赢或打平了,我看你还是把书名定为《余秋雨为什么不是我的对手》为好。”
我平时闭门写作,一天都很难接到一个电话。自打官司后,电话铃声不断,有时还半夜响起,因而《文艺报》一位负责人建议我到上海对簿公堂时,一定要买部手机,以便和媒体联系。我接受了他这个建议,几次赴上海都带了手机,算是享受到信息现代化的乐趣。此外,由于打官司的需要,我还专门申请了一个电子邮箱。每当夜晚,我和太太一起观看从全世界各地文友发来的慰问信,真是不亦乐乎!总之,通过打这场官司,学会打手机和看电子邮箱,是难得的收获,这真应该感谢余秋雨。
我这两年还经常出席境内境外各种名目的研讨会,文友们不是问我官司进展如何,就是跟我打气,甚至把我当做取乐的对象。一位湖南学者在桂林的一次会上说:“‘余古官司’全国从大报到小报都在炒,差不多都登在《文化娱乐》版,其中长沙的《潇湘晨报》还登在《娱乐酒吧》版。你打官司可是一种‘文化娱乐’呀。”
我说:“你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这是在消遣我。不过,余秋雨居然用‘狡猾’一词来告我,这的确使整个案件带有荒诞性乃至有点娱乐性。我当时使用‘狡猾’是加了双引号的,是贬词褒用,是赞扬他狡黠、智慧和聪明的意思。他太不幽默了,连标点符号的用法都不懂,难怪法庭辩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狡猾’属诽谤词还是一般的形容词,加了引号能否认为有污辱原告的内容。”
另一位同行说:“在法庭上辩论标点符号的用法,这究竟是打官司还是考语文常识?余秋雨认为‘狡猾’是‘整个侵权事件最严重的焦点’,由此向你索赔十六万,你可是‘一字千金’——不,是‘一字万金’,你的文章真是无价呀。我看与其说余秋雨告你,还不如说在抬举你,说你的文章非常值钱。”
还有一位北大出身的博士索性再消遣我一回,希望我跟余秋雨打个电话:“余先生,要钱没有钱,要命有一条,我以身相许。”
一位戴金丝眼镜的老师连忙说:“这个电话千万不能打,因原告是男的!”
这两年因为打官司,到上海去多一些,其中2003年春天到上海参加台湾文学研讨会,碰到一位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我问他如何看待余秋雨告我,他惜墨如金地说:“笑话!笑话!”再不多加解释。
2003年底,我应台湾佛光大学文学研究所的邀请,去台北出席“两岸诗学国际研讨会”。宴请时有到“佛光”客座或专任的多位教授。他们来自东南亚和台港、大陆各地。席间,大伙都把“余古官司”当做下酒的佐料,这也许就是对那位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所讲的“笑话”的诠释吧。
我说:“我不认识余秋雨,与他没有恩怨和利害关系,故无诽谤动机。我们第一次见面是在法庭上。在法庭辩论时,他头一句话就说我研究他却从不当面采访他,可见我研究的是‘另外一个余秋雨’。我针锋相对回答说:要求研究者和研究对象见面,是违反文学常识的。难道研究李白的人也要和李白见面吗?”
一位从吉隆坡来的教授评论道:“你把余秋雨比作李白,太抬举他了!”
另一位台湾教授说:“这说明即使在法庭上,老古也没有诽谤余秋雨呀。”
又一位从香港来的学者说:“你这是把余秋雨比做死人,是对他真正的‘诽谤’”。
我说:“我决不会当着法官的面诅咒他。当时审判长只是批评原告被告双方‘谈的与本案无关,不要再争了!’”
大家几乎都对余秋雨没有什么好感,觉得他这些年太张狂,太文过饰非,为人不诚实,知错不认错,真应下点猛药让他清醒一下。
|
本书由“啃书虫”免费制作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