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原告在撕毁和解协议(2)



  答:我表示歉意的前提是“相关内容”的史料误差。其中有的我在官司一开始时就向记者坦白承认过的。我在答《羊城晚报》记者问时,还承认过自己在“文革”中写过大批判文章。  

  问:余秋雨对上海《新闻午报》记者说:他注意到,“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不实之词的来源”,这来源是指什么?  

  答:我有大量的证据是上海市委驻原写作组工作组所编印的《清查报告》,这在当年清查工作中是做了结论的,难道是“不实之词”吗?这里要郑重说明的是:并非我要翻陈年老账,是余秋雨自己要我“拿出证据来!”法院也一再催促我去取证,故我的取证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不打官司,这些材料我也不可能弄到。这就是前面说的余秋雨打官司逼我拿证据是“他自己跟自己过不去”也。  

  问:既然你说原告参加过写作组并写过大批判文章这一基本事实没有错,为什么不把官司进行到底?  

  答:还是宽大为怀好。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不同的看法何必非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呢?法律不是万能的,笔墨官司还是笔墨打的好!

 

本书由“啃书虫”免费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