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西方文化史教学核心主线的探讨
作者:马渭源 范祖民
“神法”和“人法”的体系,都说明即使是黑暗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通过和神学的联姻折射出自己的生命之花,并为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法学的登台照亮了道路。近代以降,自然法思想不断地被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用作反抗封建专制的武器,并被广泛地阐述且传播于西欧各国。这种自然法思想在继承古希腊罗马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理性、自然法与正义的一致性、自然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以及自然法与神的意志的统一性等基本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从而演绎出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制和三权分立等具有近代启蒙意义的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和政治文明精神,构建理性的西方民主与法治社会。
1.自由即人们“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以自然法为基础承继西方传统文化中的自由思想,阐发了具有近现代意义的自由观。其内涵为:第一,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第二,自由必须受理性法律的约束,而不是随心所欲。对近代自由观论述较早且较完整的要数洛克了。洛克认为,人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然的自由”,即在一定的自然法的调节下自由自在地生活着。当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后,就失去原本自由,得到了社会自由。但这种自由与自然自由不同,它必须受一定的法律约束,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支配自己财产和人身的自由。洛克又强调,自由是人人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就是政府侵害了人民的自由,人民也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建立新政府。洛克作为近代西方启蒙思想的先驱,他的自由观为后来西方自由思想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随后,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和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佛逊等人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自由观,将自由的内涵扩大到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选举自由等等。它不仅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被载入各国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如自由作为天赋人权载入著名的《人权宣言》中),而且这种“自由”观念内化于西方国家人民的心理和行为之中,成为近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和特征。
2.平等即以自然法为基础的社会契约下的平等观
平等和自由一样,也是近代西方思想家从“自然法权论”出发追求的政治理想,他们从设想中“自然状态”作为理论基点,阐发人的“自然权利”,追求一种“合乎自然”的理想社会原则。在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卢梭的平等观最有特色,也最富系统性和深刻性。卢梭从自然法权理论出发,探寻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最幸福的自然状态下,不存在什么不平等,自然赋予每个人以不可剥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人们在自然法的调节下,过着自由、平等和幸福的生活。但是后来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人类社会就开始不平等。卢梭分析和阐述了人类社会不平等发展所经历的三个阶段,且认为这种不平等必然要向它的对立面转化,重新变为平等,即用暴力手段推翻封建暴君,重建新的社会契约,走向新的比自然状态更高级的平等。西方思想家的这些自由平等观统括起来被称为天赋人权,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或革命后被写进新国家的宪法中。
3.人权即人们拥有不可剥夺和转让的“自然权利”
人权,又称“天赋人权”。在西方传统文化中自然法思想里原本就有人人平等、自由等权利的内容,如亚里士多德在《修辞卷》中曾引用过智者派的这样一句名言:“大神令全人类全都自由,自然从不曾强迫谁当奴隶。”中世纪后期随着西欧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崛起,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特权的意识日益强烈,又由于受传统思想的熏陶,他们提出近代意义的人权理论。而“人权”概念最早是由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但丁等人首先提出的,后来许多人文学者都表达了人权思想和人权要求。其内容侧重于要求重视人的价值和个人地位;要求自由意志和个性解放;反对禁欲而提倡纵情享乐等等。他们的思想后来被近代启蒙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从而形成了具有真正近现代意义的“天赋人权”论。而最早提出近现代意义上的“天赋人权”论的是荷兰政治思想家格老秀斯,随后经英国的霍布斯等人的发挥和洛克全面系统的论证,又在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狄德罗、霍尔巴赫等人那里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使这一学说达到更加完备的地步。“天赋人权”论的基本内容,就是认为人人都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人身安全权、反抗压迫权和追求幸福权。这些权利是自然赋予人的,是永恒的、普遍的权利,不能转让和剥夺。“天赋人权”论是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西方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的人权条款几乎原版复制法国启蒙思想。1789年大革命爆发不久,法国资产阶级在其政治纲领《人权宣言》的开篇庄重宣布:“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从此西方人权理论成为西方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西方近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之一,其基本原则和内容得到了普遍的肯定和广泛的确认,成为近现代西方甚至世界文明进步的奋斗目标。
4.民主的核心在于“主权在民”
根据自然法理论中自然状态下人人自由平等的原则,在进入社会状态后,人与人之间就构成社会契约关系,组建国家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既然国家是依据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那么国家就有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既然国家是由人民组建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应该属于人民。这就引出了西方近现代民主政治的至关重要话题——民主政治。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民主最重要、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国家主权应当归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其中卢梭“主权在民”的激烈民主主义思想影响最深远、意义最重大、内涵最丰实。(1)国家的主权应属于人民。卢梭认为既然国家是由众人约定而产生,那么人民理应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属于人民的主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即人民公共意志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权力可以转让,而公意不能转让,从而主权也不可转让。同样,主权也不可分割。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如果分割了,就不成其为公意了,就不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所以卢梭反对“三权分立”学说,认为一切权力都应归人民所有。这对近现代西方部分国家如欧洲的瑞士等国的直接民主产生深远的影响。(3)人民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4)立法权属于人民。卢梭认为,主权主要是通过立法权表现出来,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就是法律的创立者。他说:“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有创制、批准、修改和废止法律之权。只有人民成为立法者,才能有民主和自由,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这种思想是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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