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西方文化史教学核心主线的探讨

作者:马渭源 范祖民

现代西方人民议会的理论基础。(5)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而是人民委任的官吏,甚至可以说是人民的公仆。这是西方近现代政府责任内阁和公务员制的理论基础。(6)“主权在民”的国家最好组织形式,是实行民主共和制。他提出,在民主制下,人民不仅要制定和批准法律,选择行政长官,组成政府,而且还必须建立定期的人民集会制度,经常直接行使最高权力,来监督和约束政府。他反对徒有代表人民之名、并无人民主权之实的代议制度。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极富进步性和革命性,法国大革命中人们将它庄严地写进了《人权宣言》,美国独立革命后的宪法中也吸收了卢梭的人民主权的思想,自此人民主权思想成为近现代西方宪政民主政体的精华。
  
  5.制定理性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
  在传统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从自然法权论出发,近现代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然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根据自然法的教导,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这些天赋权利,否则,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所谓“自然法”,就是理智或理性法则,“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这个法则不仅在“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而且在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后仍继续存在,它是人们制定法律的依据和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既然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是一切行为规范的准则,那么凡是与自然法相违背的一切旧制度都必须废除,必须按照自然法来重新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是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认为作为最广泛意义上的法,有自然法、人为法和神法三种基本类型,其中最基本的是自然法和人为法。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支配人们行为的惟一法则。然而,人类进入社会后,自然的自由平等消失了,战争状态开始了,这就导致了国家机关制订法律即人为法的诞生。而人为法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合乎理性地处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亦即“法治”。那么近现代西方法制的实质内涵到底是什么? (1)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确保人们的平等、自由等天赋人权。任何国家均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只有采用民主制的国家才建立理性法律和法律环境,才有法制。(2)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这是因为“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而立法权应该属于人民,行政权必须服从立法权。(3)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孟德斯鸠指出,“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一个单独的个人依据他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在那里治国”,“在这里,臣民等于零,君主就是一切。所以,君主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这样的君主就必然是暴君。因此,在启蒙学者看来,实行法治还是人治,是区分民主制制度与专制制度的重要标志。(4)只有实行法治才能维护公民的政治自由与民主权利,保障国家政体的民主化。卢梭就这么认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只有实行法治,公共的意志才能得以实现,人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才有保障。一个国家如果不依法律为治,就不是正当的国家,就没有政治自由和平等,就必然导致专制统治。那么如何实行法治,消除人治?西方思想家提出法治原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洛克。他是近代西方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和创始人,他提出的系统的法治原则有:(1)国家必须以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不能靠临时性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行使权力。(2)必须坚决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洛克法治原则的要内容,也是所有西方思想家认同和强调的一条根本原则。在他们看来,法律既是人人平等的标志,又是人人平等的保障,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即使是包括君主在内的权贵也不能超越法律。(阚西方思想家的这些法治理论,为近现代西方民主法制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指南,也是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石。
  
  6.社会契约前提下构建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其政体为君主立宪或共和制
  近代启蒙思想家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制的思想基础上,创建了新的国家学说,即“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说和以“三权分立”构筑的共和制或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说。
  (1)社会契约论;最早提出社会契约论是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他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通过“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代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上发展形成了近代社会契约学说,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奠基者。他们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自由联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形式人们把至高无上的统治权转移到一个人或少数人手里,这样国家就形成了,政府权力与宗教神学完全分离,君权神授说被彻底粉碎。但是,他们又认为统治的权力一旦通过契约而建立,人民必须绝对服从。霍布斯甚至据此公开拥护专制制度。对此洛克作了纠正,他继承和发展了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说,但反对专制制度。他认为,人们是在订立社会契约,进入了政治社会后,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人们之所以自愿放弃部分自然权利,其目的只在于更好地谋取公共幸福,保护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因此,作为缔约一方的统治者如果违背了契约,侵犯了人民的利益和应有的权利,人民有权进行反抗,甚至推翻之。但洛克却认为君主立宪制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的最好制度,这就引起了十八世纪激进的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等人的不满。卢梭是西方近代社会契约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在他的名著《社会契约论》里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契约观:(1)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人民同人民自己结成的政治共同体订立契约。(2)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都必须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并受公意的支配,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了自己的自由。这是因为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了出去,这也就等于每一个人都没有向任何人转让。因而人们在订立契约以后虽然丧失了“自然自由”,却获得了社会自由和生命财产的安全;虽然丧失了“自然平等”,却获得了社会契约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虽然需要服从国家权力,但这是服从公意,因而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至此民主平等的原则得以彰显。(3)人们通过契约而建立的国家是为着实现公意——共同意志、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统治。所以,当执政者违背公意,破坏契约,损害人民利益时,人民有权用暴力将其推翻。所以说卢梭“社会契约论”又包含人民革命思想。总之,在所有启蒙思想家中,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全面最深刻,其影响也最广泛最深远。
  (2)分权原则: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点,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阐发、演绎出社会契约论。出于对不合理的集权政治的反抗和对民主自由的向往,他们提出了对未来理性王国治理的基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权分立原则,主要代表为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
  洛克是系统阐发近现代国家分权学说的第一人,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归议会,即议会主权。行政权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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