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五I学习法”: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
作者:肖永平
目标,才能对法律的学习保持持久的主动性和热情,进而达到快乐地学习法律的目的。
六、例示:“五I学习法”的具体运用
事件回放:我于2003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为本科生开设国际私法课程时,建议学生采用教师所主张的“五I学习法”。考虑到中国学生长期以来养成的被动学习的习惯,教师在开始讲课之前花1节课的时间对学生提出了明确要求:(1)课前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阅读任务;(2)课堂上老师不系统讲授,只根据学生的提问讲授难点,鼓励学生之间、师生之间讨论问题:(3)对于那些不适应这种学习方法的学生,教师鼓励或安排他们到其他班上学习。在同学们没有异议以后开始了课程学习。在第一一周,教师发现没有看书的学生就此提出警告,并在课堂上有意点名让没有看书的学生站起来回答问题。并让其中一位两次没有准备的学生离开了教室。但到第二周的时候,教师又发现一位学生没有作任何准备,就点名让他回答问题,他站起来答道:“不知道”;教师问:“看书没有?”答曰:“没有。”教师就请他离开教室。他反驳道:“你没有这个权利。”这就在我与这位学生之间产生了一个纠纷。趁此机会,教师引导全班学生讨论如何运用“五I学习法”思考这个问题。
第一个“I”,如何识别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对本案的争诉点(教师有没有权利让学生离开教室)具有决定性影响。不少学生认为:由于学生交了学费,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合同关系,老师作为教育的服务者,没有权力让学生离开教室。我认为:即使学生交了学费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也是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合格的教学服务,但学生并没有权利要求某一个特定的教师为他提供教学服务:况且,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时一方面传授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代表学校对学生行使一定的管理职责,教师和学生在这个特殊场景卜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合同关系。如果把它看成是广义上的契约关系,也应该根据第一堂课时教师和学生的约定来确定其内容,既然学生违反了约定,教师应该有权利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第二个“I”,如何正确解释有关的法律规则?我们查阅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迟到、早退、不遵守课堂纪律等行为,老师能否处理,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学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老师让学生离开教室就剥夺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我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反驳:(1)由于学校同时有4位教师开设国际私法课程,肖老师不让听课,学生完全有机会和条件到其他课堂学习,这也是事先约定了的;而且,学生下一次课如果按要求作了预习,当然可以在这个课堂学习。(2)更为重要的是,“受教育权”不是仅仅指专业知识的传授,更包括德育、体育等多方面的教育。在本案的情形下,老师如果发现学生不按要求学习而置之不理,学生就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所以,老师让学生离开教室正是该学生在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剥夺了他的受教育权。
第三个“I”,本案的关键事实有:学生交了学费:老师第一次课有明确约定:以前有让学生离开教室的做法;学生没有按要求预习。这些事实的认定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由于所有学生和老师部是亲历者,讨论时不需要证据证明这些事实。但要告诉学生的是:对于在法院诉讼的实际案件,有些事实的证明还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抓住关键事实,并充分证明它,让别人相信,常常决定~个案件的失败,也是一个成功法律人必须具备的能力。
第四个“I”,如何“追问”?就本案而言,即使证明了老师有权维护课堂秩序,有权处罚违反要求和纪律的学生,还可以追问老师为什么有这种权利。老师可能说学校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学生可以追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老师可以说这是为了其他大多数学生的利益和受教育的权利;学生还可以追问老师让学生离开教室这种处罚形式是否关于严重?老师可能辩解说上周也是这样处理的:学生甚至可以追问到:上次是男生,我是女生,你应该考虑到女生的脸面,你这样做是不恰当的。追问到这里,老师可能会觉得自己没有充分的理由采取让学生离开教室这样的处罚措施。
第五个“I”,如何得出自己的结论?只有在追问到自己无言以对的时候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比如,在这个事件中,教师开头认为自己让学生离开教室完全合法、适当。但经过追问以后,发现教师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权处罚学生,但要学生离开教室是否适当教师就没有十足的把握,因为有关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而在所有的法律领域都有所谓相适应原则,即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当事人的情况及有关的后果等多方面情形综合考虑与其相适应的处罚措施。在此情况下,老师要学生离开教室是否适当,不同的人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了。
责任编辑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