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五I学习法”: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
作者:肖永平
关键词:法律学习;法律争诉问题;法律解释;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为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必须创新教学方法,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参与度;注重增加教学的多样性,提高教学活动对不同学生的适应性。因此,创新教学方法必须强调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的统一,因为教学方法离开了学习方法就成了无源之水:学习方法离开了教学方法还可以独立存在。教学方法与学习方法越相接近、相适应、相配套,就越能促进学生有效地学习。但现在的理论界往往只注意讨论和研究法律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创新,忽视了对学习法律方法的引导,这对提高教学质量同样是不利的。因为教学是教与学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又是相互独立完成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本文专门探讨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
大家知道,每个人可能有自己长期形成的学习方法,而不同学科也可能有适合于该学科特点的不同方法。对于法律学习来说,也许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学习要求和方法。但我根据本人学习、研究、教学的经验和心得,把有效学习法律的方法概括为“五I学习法”,也就是“吾爱学习法”,或者说是“快乐学习法”。它取自5个英文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即Identification、Interetation、Investigation、Inquest和Idea,下面分别解释其含义和要求。
一、正确识别法律问题(Idelltification of the Iegal issues)
尽管各国法律体系都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而法学理论也是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学,但这些法律部门和法学部门是立法者和法学家人为分割的结果,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法律创制、法律适用、法律学习、宣传和编纂等。而客观发生的事实常常是综合性的,可以从不同的法律视角来分析和定性。可以说,正确识别法律问题,从客观事实或者事件中发现有没有法律问题,是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具体的关键争诉点是什么是法律学习和研究的第一步,也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大量的分门别类的法律规则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时,需要法律适用者找出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和内在联系,把一个具体的事实正确归类到一个法律部门,正确决定该法律问题的性质,正确厘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点是本文所谓“正确识别法律问题”的主要内容。
举例来说,我国新闻媒体曾经广泛报道过这样一件事情:武汉A学者在美国购买了2000年12月31日从纽约经停东京到北京的日本航空公司机票,希望在新年之夜与亲人团聚。但在北京时间31日下午,飞机到北京上空后因为天气原因无法降落,被迫返回东京。到东京机场以后,日本航空公司为同机的其他国家的部分乘客安排了其他飞机飞往北京,但没有安排中国乘客,也没有为70多名中国乘客免费提供食宿。A在东京机场度过了一个痛苦的难熬的新年之夜。回到武汉后,A想起诉日本航空公司。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把它归类到一个法律部门当中去,它很显然是合同法问题,而且是国际旅客运输合同问题;其次,要正确把握A能否胜诉的关键点在哪里,由于日本航空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其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的责任,这是各国合同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共同规定的原则,本案的争诉点就不是笼统地说日本航空公司有没有违约,而是要具体到日本航空公司在飞机误点4小时以上有没有免费提供食宿的义务,才算找到了本案的关键点。
由于乘客和日本航空公司之间并没有就免费提供食宿作出明确约定,有的人提出以侵权或者违反不歧视待遇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这实质上把该问题归类到侵权法或国际法领域。我认为这种识别是不适当的,因为仅仅根据飞机误点又没有提供免费食宿就提出侵权是难以成立的,而不歧视待遇原则是针对国家的立法等公行为,并不能针对私人的具体歧视行为提起诉讼。
所以,对于本案的正确识别应该是国际旅客运输合同法问题,具体的争诉点是日本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免费提供食宿。怎么解决这个争诉点?下面结合其他的要求再分析。
由此可见,正确识别法律问题要求学生善于从客观发生的事实中发现法律问题,找到正确的法律争诉点,这是法律人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训练才能够形成,因此是学习法律的第一个“I”。
二、准确解释法律规则(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of law)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主要是对具体法律规则的学习、研究和解释,现在的司法考试也深受“条文主义”的影响。不可否认,现代的法律学习必须以法律条文为基础,但这绝不是学习法律的全部,只是学习法律的最基本要求。因为法律的灵魂,不仅在于条文的解释,更要注重精神的伸张。但在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中,法律学子将主要精力放在司法考试的准备上,对社会现象漠不关心,也无暇顾及。只要不是司法考试范围内的知识,不仅是人文精神的基本科目,如历史、艺术、哲学,法律学子不关心,连法律领域中未被列入司法考试的科目,也一样沦为弱势。法律人,于上失去了立诸于历史、哲学层面的价值关心,把自己工具化为“法匠”;于下连狭义的法律知识也被“国内法”所限制,缺乏国际观。但对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说,会“考试”没有太大的用处,要立身社会做个有用的人,必须有人文的情操关心,必须有国际的宏观视野。
我以为:要准确解释法律规则,至少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找到适当的法律规则。不管是面对一个具体的事实,还是需要回答一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首先要发现适当的法律规则。发现法律的一般规则是:先找强制性的法律(mandatory authorities),再找非强制性的法律(persuasive authorities)。只有在没有主要法律渊源(primary sources)时,才可以依赖次要法律渊源(secondary sources)。但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具体方法。例如,在上面提到的日本航空公司案件中,当我们确定了日本航空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免费食宿是主要争诉点以后,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表现在机票上面)有没有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裁决就行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要看日本航空公司提供免费食宿是否构成了隐含的法定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这就需要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国内立法中寻找相应的法律根据;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