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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财政和财政制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作者:方 芳
(2)拨款模式方面:1952年7月12日教育部颁布的《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中等技术学校的经费,按财政制度由各主管业务部门分别编入各该部门的预算内开支报销;私立中等技术学校中办学成绩好而经费确实有困难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补助,此项补助费应按财政制度一并编入预算内。
1963年9月20日,《教育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职业学校经费、编制的暂行规定》颁布,该文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包括委托厂矿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所需经费,和中等技术学校一样,列入各部门的教育事业费预算。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转批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该报告规定:职业教育应有专项经费开支。
1986年6月23日颁布的《关于职业中学经费问题的补充规定》:职业教育经费应列入地方教育事业费预算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支出指标中。
1991年10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定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
1992年7月14日颁布的《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技工学校经费标准的通知》:技工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目前技工学校的实际需要和国家财力可能负责制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2002年8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主要用于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中央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和多媒体教育资源建设以及骨干和示范职业学校建设。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
2004年8月19日颁布的《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04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进行扶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2005年10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及成人教育发展。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综上所述,我国职业教育经费的拨款模式主要为:(1)综合定额标准。确定额度的标准是将包括职工工资、补助工资、学生奖学金、公务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加总再分摊在每一个学生头上,形成的综合生均经费;(2)专项补助。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的扶持,对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的建设,对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的推动等;(3)国家根据每年的财力安排一定数量的一次性补助。
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教育经费拨款制度是一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它虽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调动了国家现有财力,避免了有限资金的分散和浪费,但仍带有这种管理模式不可克服的弊端。在这种体制下,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由教育部门做出,教育经费分配权分别由财政和计划部门掌握,财权、事权的分离,造成教育事业发展和经费供给相脱节。
职业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虽可以保证经费来源,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支出水平与结构不同,势必造成职业教育经费在地区之间的较大差别。因此,教育经费来源和比例需用法律予以保证。
另外,职业教育经费核拨中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方法是一种相对科学的管理方法,这种补助的性质是纯粹调剂性的、机动的。但定额的测算仍需不断完善,并须逐步引进自我约束的机制。[5]
(3)学费收取方面:1991年7月20日,国家教委、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发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各地教育、物价、财政、审计、劳动等部门应对学费收入加强监督与审计。
综上所述,我国职业教育学费的收取依据主要为:根据职业教育的产品属性将其界定为非义务教育,从而财政制度规定职业教育应当适当收取一定学费。学费标准则根据学校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支付能力、专业特点来规定。采取属地化原则,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世界银行统计表明,学费占社会直接成本的合理比重很难看出,但总的趋势是,随着教育规模的扩大和公共教育经费的短缺,学费及其占成本比重呈上升趋势。作为非义务教育的职业教育,因为可以获得预期经济收益,又非同龄人都能接受到的教育,所以受教育者有必要分担一部分教育成本。对于学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首先它是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其次它必须为多数居民所接受。[5]
从表1的例子可以看出,我国职业教育预算内生均学费远远高于普通高中,但是国家预算内事业性拨款却不足普通高中的数额。这种收支的不协调同样可能抑制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学校的成本显著高于普通教育,因为职业学校需要实训基地、实验设施设备以及大量的材耗,而且专业技术是动态的,教学设备设施需要根据技术和市场变化不断更新,但是从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拨款的角度来确定职业教育的学生分担成本比例应当更加合理。
(4)学生资助方面:1991年10月17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其内容为: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2002年8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