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1期
中德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关系的比较研究
作者:游文明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的现实关系
考察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从承办主体上看,经历了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校、企业办校、政府办校以及政府办校与民资办校共存的变化过程。从与企业的关系来看,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之间有校企依托关系型、校企松散合作关系型、校企股份制合作关系型三种类型的关系。2002年以来,我国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关系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主要表现在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研发基地建设等方面。事实表明,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制度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我国行业企业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尚不清晰。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关系紧密程度不同,即使是同一所高职院校,在不同时期与企业的关系也有所不同,与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关系也有所不同。
从生存方式上看,由“依托型”向“独立型”转变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企业的职工教育,成形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得到迅速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出现之初,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各种资源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协调调度使用,企业是学校名副其实的实训基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都是在主管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的,带有明显的计划指令色彩。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无论在哪方面都未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时难以跟上经济快速转型的步伐,经营上出现了许多困难,致使一些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力度大大降低,有的甚至彻底与高等职业教育分离,许多学校不得不从原先依托的行业企业中剥离出来,独立生存。这些从行业企业剥离出来的学校必须根据市场行情和与企业之间的协议合约确定新的合作关系,有偿使用相互的资源。
从合作责任上看,从“双向互动型”向“单向流动型”转变计划经济时期,大部分高职院校原本依托于某个行业主管部门,学校的招生规模、专业设置、运行经费、师资、学生的实习实验等等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包,学校只负责正常运行与管理。市场经济时期,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绝大多数学校与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脱钩,新成立的高职院校或隶属于地方政府,或隶属于某集团公司,或隶属于某本科院校。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主管部门一般起指导、协调、管理的作用,学校必须面向社会承担正常运行所需要的一切,承担学生的一切。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原先的“双向互动”逐渐变成“学校向企业提供毕业生”的单向流动的关系。
从资源利用上看,由“消耗型”向“节约型”转变在各自的资源使用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关系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建立之前,行业企业在接受学生实验实习方面纯粹是义务性的,所以实践教学活动所使用的资源,不管是谁的,往往是纯消耗性的,无须考虑成本,使用的资源由国家承担。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国家对高职院校的建设投入相对较少,有的完全需要高职院校靠自身积累来发展,高职院校必须考虑低成本运行;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几乎没有企业愿意让学校无偿使用各种人员、设备和仪器。高职院校特别是工科类学校,完全靠自身的力量满足学生的实习需求是不现实的。因此,高职院校的高质量运行离不开行业企业的支持,学校的实践教学必须与生产紧密结合,教育效益与经济效益必须相互兼顾,企业与学校必须从节约的角度构建新的“资源节约型”合作关系。
从合作的形式上看,由“外延合作”向“内涵合作”转变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不仅局限于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安置学生就业、使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等方面,而且在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包括由行业(企业)集团管理院校,由行业企业参与学校董事会,举办职教集团等。合作关系超越了人才培养范畴,逐渐向内涵方向发展,已经渗透到合作投资、技术开发合作等领域。
从合作对象上看,由“单一合作”向“多方位合作”转变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关系原来是相对稳定的,局限于在某个特定领域的合作,而现在变为相对灵活,可以同时与若干行业企业之间开展合作,而且这种合作关系随着学校的办学规模、教学模式、专业设置的变化而变化。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企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参与度比较低,导致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难以有大的突破。尽管国家提倡校企合作,但由于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责任缺失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致使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引导企业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的策略
虽然我国的文化背景、社会政治制度与德国不同,高等职业教育制度也存在差异,但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应当是基本一致的,德国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准确定位企业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多元化改革德国的成功经验表明,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制度和组织保障。德国在政府层面上建立了行业占主导地位的组织机构,并在国家、州和地区层面建立了行业培训咨询委员会体系,在制度上保障了行业企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指导以及高等职业教育与企业的有机联系。在此过程中,政府自始至终起到了关键的指导性作用。德国政府出台了具体完善、并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职业教育法》,在法律条款中确定了以企业为核心,以企业技术培训为主、学校教育为辅的联合运作机制。政府通过建立体制机制、制定政策法规以及提供经费等途径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教学保障。因此,政府出面干预、指导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与产学研结合制度化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政府在宏观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的条件下,应尽快出台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相关配套文件,加快立法步伐,树立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成为政府、企业、高职院校之间的中介组织和主导部门,使行业企业在机制上、法律上、社会角色上包括经费投入等方面,能合理合法地、有效地介入高等职业教育,并有可供操作的政策法规加以保障。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进行管理创新,切实克服政出多门的弊端,从建立一流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角度出发,设立由行业企业主导和参与的、开放多元的国家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协调管理职前职后的高等职业教育。
建立健全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使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由学校本位向企业本位转变目前,学校本位的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占主体地位,这种高等职业教育实施体系在教学内容、实训设施、专业师资上面临三个无法解决的问题:(1)无论学校的教学内容如何先进,与生产、服务一线所应用的最新知识、最新技术、最新工艺相比总有距离;(2)无论学校的实训设施如何先进,与生产、服务一线最新生产设备相比总有距离;(3)无论学校的专业课师资是“双师型”还是“三师型”,与生产、服务一线技术专家、操作能手相比总有距离。这三个方面的差距只有靠校企密切合作才能克服。企业由于文化传统、政策体制上的原因,对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普遍兴趣不大,我国大力提倡的“校企合作”、“产教合作”、“产学研结合”等,往往是政府部门与学校比较重视,而企业参与的动力不足。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政府必须整合校企双方的教育资源,融合企业职工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促使企业真正履行教育功能。要出台相关法律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主动参与高等职业教育,在政策导向上,对企业施加驱动力;在运行机制上,对企业要有驾驭力。具体而言,首先,应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高职院校共同确立标准的培训体系,融合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与高等职业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使高职院校的毕业生真正适应企业的岗位技术要求。其次,政府要逐步推进由社会、企业支撑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明确高职院校的教师要有4年以上的企业工作经验,彻底摒弃高职院校沿用普通高校的学术和论文标准的做法,提高高职院校师资职业性与技术性的准入门槛和资格标准。再次,政府有关部门要进行制度创新,出台有利于行业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的税收减免、财政资助、购买培训、招标、特殊专业补贴等政策,加大培训经费提取的力度,使企业有积极性深度参与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使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真正融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