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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晉語七
1、欒武子立悼公
 

  既弒厲公,欒武子使智武子、彘恭子如周迎悼公〔一〕。庚午,大夫逆于清原〔二〕。公言於諸大夫曰:“孤始願不及此〔三〕,孤之及此,天也〔四〕。抑人之有元君,將稟命焉〔五〕。若稟而棄之,是焚穀也〔六〕;其稟而不材,是穀不成也〔七〕。穀之不成,孤之咎也;成而焚之,二三子之虐也。孤欲長處其願,出令將不敢不成〔八〕,二三子為令之不從,故求元君而訪焉〔九〕。孤之不元,廢也,其誰怨〔一0〕﹖元而以虐奉之,二三子之制也〔一一〕。若欲奉元以濟大義,將在今日;若欲暴虐以離百姓,反易民常,亦在今日〔一二〕。圖之進退,願由今日〔一三〕。”大夫對曰:“君鎮撫群臣而大庇廕之,無乃不堪君訓而陷於大戮,以煩刑、史〔一四〕,辱君之允令〔一五〕,敢不承業。”乃盟而入〔一六〕。

〔一〕 武子,欒書也。智武子,荀罃也。彘恭子,士魴也,食邑於彘。悼公,周子也,時年十四。

〔二〕 清原,晉境。

〔三〕 及,至也。

〔四〕 引天以自重。

〔五〕 元,善也。稟,受也。

〔六〕 穀,所仰以生。

〔七〕 不材,不可用。不成,謂秕也。

〔八〕 不敢為秕政。

〔九〕 訪,謀也。為民不從大夫之令,故求善君而謀之。

〔一0〕廢,以不善見廢。

〔一一〕制,專制。

〔一二〕反易民常,謂下不事上。

〔一三〕悼公承篡弒之後,嫌臣不從,故以此約厲。

〔一四〕刑,刑官,司寇。史,太史。掌書法。 案述聞卷二一:“ ‘司寇’者,典刑之官,不得直謂之刑。太史非掌刑之官,不得與司寇並舉。韋說非也。刑史謂刑官之史,掌刑書以贊治者。”

〔一五〕允,信也。

〔一六〕承,奉也。業,事也。

  辛巳,朝于武宮〔一〕。定百事,立百官〔二〕,育門子,選賢良〔三〕,興舊族,出滯賞〔四〕,畢故刑,赦囚繫〔五〕,宥閒罪,薦積德〔六〕,逮鰥寡〔七〕,振廢淹〔八〕,養老幼〔九〕,恤孤疾〔一0〕,年過七十,公親見之〔一一〕,稱曰王父,敢不承。〔一二〕

〔一〕 武宮,武公廟。

〔二〕 議定百事,而立其官使主之。謂改其舊時之非者。

〔三〕 門子,大夫之適子,周禮曰:“其正室皆謂之門子。”育,長也。長育其才,選用賢良。

〔四〕 舊族,舊臣之子孫也。滯賞,謂有功於先君未賞者,謂呂相之屬。

〔五〕 故刑,若今被刑居作者。畢之,不復作矣。囚繫者赦之,傳曰“宥罪戾”是也。

〔六〕 閒罪,刑罰之疑者。宥,赦也。薦,進也,積德之士進用之。

〔七〕 逮,及也。謂惠及也。

〔八〕 振,起也。淹,久也。謂本賢人,以小罪久見廢,起用之也。

〔九〕 養有常餼。

〔一0〕無父曰孤。疾,廢疾也。

〔一一〕謂賢知事者。

〔一二〕稱曰王父,尊而親之,所以盡其心也。故不敢不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