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之會〔一〕,晉人執衛成公歸之于周〔二〕,使醫鴆之,不死〔三〕,醫亦不誅〔四〕。
〔一〕 溫之會,晉文公討不服也,在魯僖二十八年也。
〔二〕 成公恃楚而不事晉,又殺弟叔武,其臣元咺訴之晉,故文公執之。事見周語中也。
〔三〕 鴆,鳥也,一名“運日”,其羽有毒,漬之酒而飲之,立死。傳曰:“晉侯使醫衍鴆衛侯,甯俞貨醫薄其鴆而不死。”在魯僖三十年也。
〔四〕 不誅醫者,諱以行毒也。 案:“行”上,公序本有“私”字。
臧文仲言於僖公〔一〕曰:“夫衛君殆無罪矣。刑五而已,無有隱者,隱乃諱也〔二〕。大刑用甲兵〔三〕,其次用斧鉞〔四〕,中刑用刀鋸〔五〕,其次用鑽笮〔六〕,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七〕。故大者陳之原野〔八〕,小者致之市朝〔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一0〕。今晉人鴆衛侯不死,亦不討其使者〔一一〕,諱而惡殺之也〔一二〕。有諸侯之請,必免之。臣聞之:班相恤也,故能有親〔一三〕。夫諸侯之患,諸侯恤之,所以訓民也〔一四〕。君盍請衛君以示親於諸侯,且以動晉〔一五〕?夫晉新得諸侯〔一六〕,使亦曰:‘魯不棄其親,其亦不可以惡〔一七〕。’”公說,行玉二十?,乃免衛侯〔一八〕。
〔一〕 僖公,莊公之子僖公申也。
〔二〕 隱,謂鴆也。
〔三〕 賈侍中云:“謂諸夏不式王命,以六師移之。”昭謂:甲兵,謂臣有大逆,則被甲聚兵而誅之,若今陳軍也。 案:“諸夏”,公序本作“諸侯”。
〔四〕 斧鉞,軍戮。書曰:“後至者斬。”
〔五〕 割劓用刀,斷截用鋸,亦有大辟,故周語曰:“兵在其頸。”
〔六〕 鑽,臏刑也。笮,黥刑也。
〔七〕 鞭,官刑也。扑,教刑也。
〔八〕 謂甲兵、斧鉞也。
〔九〕 刀鋸以下也。其死刑,大夫以上屍諸朝,士以下屍諸市。
〔一0〕五刑,甲兵、斧鉞、刀鋸、鑽鑿、鞭扑也。次,處也。三處,野、朝、市也。 案:“鑿”,公序本作“笮”。
〔一一〕使者,醫衍也。
〔一二〕諱殺衛侯也。
〔一三〕班,次也。恤,憂也。言位次同者當相憂也。
〔一四〕訓,教也,教相救恤也。
〔一五〕動發晉侯之志也。
〔一六〕新為伯也。
〔一七〕不可以惡,亦不可惡魯也。
〔一八〕雙玉曰?。傳曰:“納玉於王及晉侯皆十?,王許之。”
自是晉聘於魯,加於諸侯一等〔一〕,爵同,厚其好貨〔二〕。衛侯聞其臧文仲之為也,使納賂焉。辭曰:“外臣之言不越境,不敢及君〔三〕。”
〔一〕 貴其義也。
〔二〕 爵與魯同者,特厚其好貨也。
〔三〕 言臣不外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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