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桓公擇是寡功者而謫之〔一〕,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獨寡功?教不善則政不治〔二〕,一再則宥〔三〕,三則不赦。”桓公又親問焉,曰:“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桓公又問焉,曰:“
於子之屬,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桓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悌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五屬大夫於是退而修屬,屬退而修縣,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政既成矣,以守則固,以征則彊。
〔一〕 謫,譴責也。
〔二〕 治,理也。
〔三〕 宥,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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