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篇諫上第一
景公飲酒酣願諸大夫無為禮晏子諫第二(1)
 

  景公飲酒酣,曰:“今日願與諸大夫為樂飲,請無為禮。”晏子蹴然改容曰(2):“君之言過矣!群臣固欲君之無禮也。力多足以勝其長(3),勇多足以弒君,而禮不使也(4)。禽獸以力為政,(5)彊者犯弱,故日易主(6),今君去禮,則是禽獸也。群臣以力為政,彊者犯弱,而日易主(7),君將安立矣!凡人之所以貴於禽獸者,以有禮也;故詩曰:‘人而無禮,胡不遄死(8)。’禮不可無也。”公湎而不聽(9)。少間,公出,晏子不起,公入,不起;交舉則先飲。公怒,色變,抑手疾視曰(10):“嚮者夫子之教寡人無禮之不可也(11),寡人出入不起,交舉則先飲,禮也(12)?”晏子避席再拜稽首而請曰(13):“嬰敢與君言而忘之乎?臣以致無禮之實也。君若欲無禮,此是已(14)!”公曰:“若是(15),孤之罪也。夫子就席,寡人聞命矣。”觴三行,遂罷酒(16)。蓋是後也(17),飭法修禮以治國政(18),而百姓肅也。

(1) 則虞案:此篇與景公飲酒命晏子去禮晏子諫章相合,記者略異其辭耳。其事又見韓詩外傳九,蓋外傳襲晏子以說相鼠之詩。侍君小燕、三觴罷酒之禮,不見於禮經;玉藻及左氏傳有之,亦不詳其節文,獨賴此書之傳。其禮蓋嘗行乎春秋之際,秦漢後久廢,此文自非後世人所能偽託。全章大旨,亦以勇力與禮義相較,以明禮之用。然結之飭法修禮,與儒者以禮為終始者有間。

(2) 則虞案:莊子田子方:“諸大夫蹴然曰,”釋文:“本或作‘愀’。”“蹴然改容”,即上林賦之“愀然改容”,彼注云:“變色貌。” (3) 孫星衍云:“讀‘令長’之‘長’。” ◎則虞案:以下文例之,“其”字衍。

(4) 則虞案:此有二說:于鬯云:“‘而’當讀為‘如’,詩都人士篇鄭康成箋云:‘而,亦如也。’莊子人間世篇陸德明經典釋文云:‘而,崔本作“如”,’‘而禮不使也’者,如禮不使也,如禮不使,則是禽獸矣,文義自明。若以‘而’作轉語,則不可解。”此一說也。劉師培補釋云:“案‘使’字當作‘便’,‘禮不便’一語,與上‘固欲君無禮’相應,‘便’‘使’二字因字形相近而訛。”此又一說也。案:劉說是。

(5) 孫本“以”作“矣”,黃以周云:“‘矣’字誤,當依元刻作‘以’。下云‘群臣以力為政’,文與此同。”蘇輿本改從元刻作“以”。 ◎則虞案:黃蘇二君皆未見元刻,故所云有誤,元刻本、活字本、嘉靖本、吳懷保本俱作“矣”。黃之寀本、楊本、凌本、吳刻本俱作“以”,今從之。

(6) 則虞案:元刻本、活字本、嘉靖本、吳勉學本、吳懷保本、凌本俱作“曰”,楊本、吳本、指海本俱作“日”,作“曰”非。易主者,盧文弨曰:“國策‘寧為雞口’,一云當為‘雞尸’。‘尸’即主也,禽獸以彊者為主,更有彊者則易主矣,雞尤人之所常見者也。”盧說是。

(7) 則虞案:此“日”字各本無作“曰”者,益證上文作“曰”者形訛。

(8) 則虞案:此引邶風相鼠之詩。毛序:“刺無禮也。”韓詩外傳卷一、卷三、卷九,屢引此詩,皆言禮之重大。白虎通諫諍篇以為妻諫夫之詩,與毛說違。晏子引詩,多與毛合,而與齊魯之說不同,餘當文別見。

(9) 孫星衍云:“說文:‘沈于酒也。’周書曰:‘罔敢湎於酒。’玉篇:‘亡兗切。’” ◎俞樾諸子平議(下簡出姓名)云:“按此但言公之不聽耳,非必言其沈湎也。‘湎’疑‘偭’字之誤,離騷‘偭規矩而改錯’,王注:‘偭,背也,’公聞晏子言而不樂,故背之而不聽耳。‘偭’‘湎’同聲,又因本篇言飲酒事,遂誤為‘湎’矣。”

(10)孫星衍云:“說文:‘□、按也。’俗作‘抑’。”

(11)孫星衍云:“當為‘曏’。說文:‘不久也。’玉篇:‘許兩切,’‘向’乃‘曰’之誤在下耳。”

(12)俞樾云:“‘也’當作‘邪’,乃詰問之詞,古‘也’‘邪’通用,故陸德明經典釋文曰:‘“邪”“也”弗殊。’顏氏家訓音辭篇曰:‘“邪”者,未定之詞,北人即呼為“也”。’並其證矣。荀子正名篇‘其求物也,養生也,粥壽也。’楊倞注:‘“也”皆當為“邪”,問之詞。’正與此同。”

(13)則虞案:爾雅釋詁:“請,告也。”

(14)則虞案:黃之寀本“已”作“也”。

(15)王念孫云:“案‘若’當為‘善’,‘公曰善者’,善晏子之言也。‘是孤之罪也’,別為一句,不與上連讀。外篇上記景公命去禮,晏子諫之,事略與此同,彼文亦作‘公曰善也’,今本‘善’作‘若’,則既失其句,而又失其義矣。‘善’‘若’字相似,又涉上文‘若欲無禮’而誤。(諫下篇‘善其衣服節儉’,雜下篇‘以善為師’,今本‘善’字並誤作‘若’。)” ◎則虞案:指海本據王說改。

(16)則虞案:禮記玉藻:“君若賜之爵,則越席再拜稽首受,登席祭之。飲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虛爵。君子之飲酒也,受一爵而色洒如也,二爵而言言斯,禮已,三爵而油油,以退。”鄭注:“禮,飲過三爵則敬數,可以退矣。”孔疏引熊氏云:“此經據朝夕侍君而得賜爵,故再拜而後受,必知此經非饗燕大飲者,以此下云受一爵以至三爵而退,明非大饗之飲也。若燕禮,非惟三爵而已。”孔疏又云:“言侍君小燕之禮,唯已止三爵,顏色和說而油然說敬,故春秋左氏傳云:‘侍君宴過三爵,非禮也。’”疏引左氏傳者,宣公二年文。趙盾“趨登曰:‘臣侍君宴過三爵,非禮也。’”疏亦云:“是小飲酒耳,非正燕也。”

(17)則虞案:此‘蓋’字語助詞,不作疑辭解。

(18)孫星衍云:“‘禮’,一本作‘理’,非。” ◎則虞案“飭”黃本作“飾”,吳勉學本作“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