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氏、高氏(1)欲逐田氏、鮑氏(2),田氏、鮑氏先知而遂攻之。高彊曰:“先得君,田、鮑安往(3)?”遂攻虎門(4)。二家召晏子,晏子無所從也(5)。從者曰:“何為不助田、鮑?”晏子曰:“何善焉,其助之也(6)。”“何為不助欒、高?”曰:“庸愈于彼乎(7)?”門開,公召而入(8)。欒、高不勝而出,田桓子欲分其家,以告晏子(9),晏子曰:“不可!君不能飭法,而群臣專制,亂之本也。今又欲分其家,利其貨,是非制也。子必致之公(10)。且嬰聞之,廉者,政之本也(11);讓者,德之主也。欒、高不讓,以至此禍,可毋慎乎!廉之謂公正,讓之謂保德,凡有血氣者,皆有爭心,怨利生孽(12),維義可以為長存(13)。且分爭者不勝其禍,辭讓者不失其福,子必勿取(14)。”桓子曰:“善。”盡致之公,而請老于劇(15)。(1) 孫星衍云:“欒施字子旗,高彊字子良。” (2) 孫星衍云:“田無宇,諡桓子;鮑國諡文子。” ◎蘇輿云:“‘逐’舊刻誤‘遂’,今從浙刻正。” (3) 則虞案:事見左昭十年傳。左傳“君”作“公”,“田”作“陳”。 (4) 孫星衍云:“杜預注左傳:‘公門。’” ◎則虞案:左傳“攻”作“伐”,下有“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門之外”句,元刻本、活字本、嘉靖本“攻”字缺,空一格。景元鈔本亦空,顧廣圻先加“伐”字,後又改“攻”字。 (5) 則虞案:左傳作“四族召之無所往”,四族者,欒、高、陳、鮑,與此異。下分言陳、鮑、欒、高,是作“四”者是也。 (6) 則虞案:左傳作“其徒曰:‘助陳、鮑乎?’曰:‘何善焉。’” (7) 則虞案:左傳作“‘助欒、高乎?’曰:‘庸愈乎。’”下又有“‘然則歸乎?’曰:‘君伐焉歸’”兩句。 (8) 則虞案:左傳作“公召之而後入”。 (9) 則虞案:左傳作“公卜,使王黑以靈姑?率,吉,請斷三尺焉而用之。五日庚辰,戰于稷,欒、高敗,又敗諸莊,國人追之,又敗諸鹿門,欒施、高彊來奔,陳、鮑分其室”。原委始明,晏子文約也。 (10)則虞案:左傳作“晏子謂桓子,必致諸公”。 (11)孫星衍云:“‘廉’,今本作‘禁’,非。” ◎則虞案:各本皆作“禁”。 (12)孫星衍云:“左傳‘怨’作‘蘊’,杜預注:‘蘊,畜也;孽,妖害也。’‘蘊’與‘怨’聲相近。然據此文‘凡有血氣者皆有爭心’,則當竟作‘怨利’,直是‘怨惡’之‘怨’。左氏取此書,改其文,顯然可見。” ◎王念孫云:“案孫說非也。爭利而相怨,可謂之怨人,不可謂之怨利,若以怨為怨惡,則‘怨利’二字義不可通矣。左傳作‘蘊利’,本字也。此作‘怨利’,借字也(大戴記四代篇‘委利生孽’,‘委’,亦‘蘊’也。‘蘊’、‘怨’、‘委’一聲之轉)。前諫上篇‘外無怨治,內無亂行’,言君勤于政則外無蘊積之治,內無昏亂之行也。是晏子書固以‘怨’為‘蘊’矣。荀子哀公篇‘富有天下而無怨財’,楊倞曰:‘怨,讀為蘊。’言雖富有天下而無蘊畜私財也。彼言‘怨財’,猶此言‘怨利’,乃淵如皆不之省,而必以‘怨’為‘怨惡’,蓋淵如之意,必欲謂晏子春秋在左傳之前,凡左傳之文與晏子不同者,皆是左氏誤改晏子,故必訓‘怨’為‘怨惡’,以異于左氏,而不知其說之不可通也。其音義中多有此論,皆不足深辨。” ◎劉師培校補云:“左傳釋文本作‘蘊利’,說文引同,此用假字。” (13)王念孫云:“案當作‘維義為可以長存’,今本‘為’字在‘可以’下,則文義不順。” ◎則虞案:指海本從王校改。 (14)則虞案:左傳作“讓,德之主也。讓之謂懿德,凡有血氣,皆有爭心,故利不可強,思義為愈。義,利之本也,蘊利生孽,姑使無蘊乎,可以滋長”。 (15)孫星衍云:“左傳作‘莒’,與‘劇’不同。括地志:‘故劇城在青州壽光縣南三十一里,故紀國。密州莒縣,故莒子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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