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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篇諫上第一
景公貪長有國之樂晏子諫第十六
 

  景公將觀于淄上(1),與晏子閒立(2)。公喟然歎曰(3):“嗚呼!使國可長保而傳于子孫(4),豈不樂哉?”晏子對曰:“嬰聞明王不徒立(5),百姓不虛至。今君以政亂國,以行棄民久矣,而聲欲保之(6),不亦難乎!嬰聞之,能長保國者,能終善者也。諸侯並立,能終善者為長;列士並學(7),能終善者為師。昔先君桓公,其方任賢而贊德之時(8),亡國恃以存,危國仰以安,是以民樂其政而世高其德,行遠征暴,勞者不疾,驅海內使朝天子,而諸侯不怨(9)。當是時,盛君之行不能進焉(10)。及其卒而衰,怠于德而并于樂(11),身溺于婦侍而謀因豎刁(12),是以民苦其政,而世非其行,故身死乎胡宮而不舉(13),蟲出而不收(14)。當是時也,桀紂之卒不能惡焉(15)。詩曰:‘靡不有初,鮮克有終(16)。’不能終善者,不遂其君(17)。今君臨民若寇讎(18),見善若避熱(19),亂政而危賢,必逆于眾,肆欲于民,而誅虐于下(20),恐及于身(21)。嬰之年老,不能待于君使矣(22),行不能革(23),則持節以沒世耳(24)。”

(1) 王念孫云:“‘將’字後人所加。‘與晏子閒立’,即謂‘於淄上’也。則上句本無‘將’字明矣。群書治要及太平御覽人事部六十九皆無‘將’字。” ◎淄上者,孫星衍云:“‘淄’當為‘?’,地理志:‘泰山萊蕪,?水所出,東至博昌入泲,幽州?。’括地志:‘淄州縣東北七十里原山,淄水所出,俗傳云禹理水功畢,土石黑,數里之中,波若漆,故謂之淄水也。’”

(2) 則虞案:治要、御覽四百二十八引無此句。

(3) 則虞案:治要引無“公”字。

(4) 則虞案:治要引無“于”字,御覽“于”作“之”。

(5) 則虞案:治要“聞”下有“之”字。

(6) 王念孫云:“案‘聲’字義不可通,蓋衍文也。群書治要無。” ◎于省吾云:“按王說非是。治要不解‘聲’字之義而刪之也,不可為據。聲、猶言也,大戴記子張問入官‘發乎聲’,注‘聲、言也’,鬼谷子反應‘以無形求有聲’,注‘聲即言也’。呂氏春秋論人‘聽則觀其所行’,‘聽’‘聲’字通,謂言則觀其所行。”

(7) 則虞案:治要“學”作“立”。

(8) 則虞案:治要“方”上無“其”字。

(9) 孫星衍云:“‘存’、‘安’為韻,‘德’、‘疾’、‘怨’為韻,‘怨’急讀得之。”

(10)盧文弨云:“言不能有加也。”

(11)于鬯云:“‘并’本有‘從’義,故其字從‘從’,從,持二也。說文從部云:‘并,相從也。’然則‘并于樂’猶云‘從於樂’也。問下篇云:‘從南歷時而不反謂之流,從下而不反謂之連,從獸而不歸謂之荒,從樂而不歸謂之亡,’彼四‘從’字正可解此‘并’字。‘并于樂’,猶彼言‘從樂’也。又後章云‘是以從欲而輕誅’,‘從樂’即‘從欲’也。後章又云‘今君嗜酒而并于樂’,放此。或云‘并’讀為‘屏’,或為‘庰’。‘屏’‘庰’皆訓‘蔽’,見說文尸部、?部。謂為淫樂所蔽,故云‘蔽于樂’。”

(12)孫星衍云:“治要‘因’下有‘于’字,‘刁’,古作‘刀’。” ◎王念孫云:“案‘因’下亦有‘于’字,與上句對文,而今本脫之。群書治要有。” ◎顧廣圻云:“‘因’當作‘困’。” ◎錢熙祚云:“‘因’為‘困’誤。” ◎則虞案:指海本據補“于”字。

(13)孫星衍云:“胡宮,史記正義引顏師古云:‘身死乎壽宮,’‘胡’之言‘胡壽’,蓋一宮二名。” ◎則虞案:史記正義引顏師古曰云者,乃顏氏引呂氏春秋知接篇文,亦作“壽宮”。張純一云:“胡宮即齊先君胡公靜之宮,胡公壽考,故亦稱‘壽宮’。”此說似是而非之也。齊世家言胡公都薄姑,獻公徙臨淄,地非一處,壽宮自非胡公之宮明矣。且古亦未有以先公之號名宮室者,所云不足信。

(14)孫星衍云:“管子小稱篇:‘堂巫、易牙、豎刁、公子開方,四子作難,圍公一室不得出,乃援素幭以裹首而絕死。十一日,蟲出於戶,乃知桓公之死也,葬以楊門之扇。’史記齊世家:‘桓公尸在床,六十日尸蟲出於戶。’” ◎則虞案:呂氏春秋知接作“蟲流出於戶上”。

(15)孫星衍云:“不能更惡於此也。”

(16)孫星衍云:“大雅蕩之篇。”

(17)則虞案:治要“君”作“國”。

(18)則虞案:御覽四百二十八引“若”作“如”。

(19)則虞案:御覽四百二十八引下有“不亦難乎”四字。

(20)王念孫云:“‘誅虐’,本作‘虐誅’,‘虐誅’與‘肆欲’對文,倒言之則文義不順。群書治要正作‘虐誅’。” ◎則虞案:治要“于”作“其”。

(21)則虞案:治要“身”下有“矣”字。

(22)王念孫云:“案‘于’字涉上文四‘于’字而衍。外上篇曰‘嬰老不能待君之事’,文義與此同,則本無‘于’字,明矣。群書治要無。” ◎于省吾云:按‘使’字不詞,本應作‘事’,金文‘使’‘事’同字,外篇第十五‘嬰老不能待公之事’,義與此同。”

(23)孫星衍云:“倉頡篇:‘革,戒也。’說文;‘□,更也,’‘革’省文。”

(24)則虞案:治要“耳”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