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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篇第七(1)
景公飲酒命晏子去禮晏子諫第一(2)
 

景公飲酒數日而樂,釋衣冠,自鼓缶(3),謂左右曰(4):“仁人亦樂是夫(5)?”梁丘據對曰:“仁人之耳目,亦猶人也,(6)夫奚為獨不樂此也(7)?”公曰:“趣駕迎晏子(8)。”晏子朝服以至(9),受觴再拜。公曰:“寡人甚樂此樂(10),欲與夫子共之(11),請去禮(12)。”晏子對曰:“君之言過矣(13)!群臣皆欲去禮以事君,嬰恐君子之不欲也(14)。今齊國五尺之童子(15),力皆過嬰,又能勝君,然而不敢亂者(16),畏禮也(17)。上若無禮(18),無以使其下;下若無禮,無以事其上。夫麋鹿維無禮(19),故父子同麀(20),人之所以貴于禽獸者(21),以有禮也。嬰聞之,人君無禮,無以臨其邦(22);大夫無禮,官吏不恭;父子無禮,其家必凶;兄弟無禮,不能久同(23)。詩曰:‘人而無禮,胡不遄死。’故禮不可去也。”公曰:“寡人不敏無良,左右淫蠱寡人(24),以至于此,請殺之(25)。”晏子曰:“左右何罪(26)?君若無禮,則好禮者去,無禮者至;君若好禮,則有禮者至,無禮者去(27)。”公曰:“善。請易衣革冠(28),更受命(29)。”晏子避走,立乎門外。公令人糞灑改席,召衣冠以迎晏子(30)。晏子入門,三讓,升階,用三獻焉(31);嗛酒嘗膳(32),再拜,告饜而出(33)。公下拜,送之門,反,命撤酒去樂(34),曰:“吾以彰晏子之教也。”(35)

(1) 孫星衍云:“俗本以此附內篇。” ◎于鬯云:“外篇二篇,元刻本一題‘重而異者’,一題‘不合經術者’,今不復識別。且漢書藝文志雖晏子八篇,而史記管晏傳張守節正義引七略云‘晏子春秋七篇’,是外篇止一篇也。孫星衍序謂合雜上、下二篇為一,誤。” ◎蘇輿云:“此篇拾補每章具列此本次第,而著吳本缺篇于下,云:‘吳本有缺篇,且篇次不與孫本同,故具列孫本次第,使可案而補之’,云云。茲據拾補錄吳本缺篇著于章末焉。”

(2) 盧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與景公酒酣願無為禮晏子諫大旨同,但辭有詳略爾,故著于此篇。’” ◎則虞案:治要引此章屬諫上為第一篇,恐唐人所見本此章不在外篇。

(3) 王念孫云:“案治要及北堂書鈔衣冠部三、御覽人事部百九、服章部十三,並引作‘去冠被裳,自鼓盆甕’,御覽器物部三又引‘自鼓盆甕’。今本云云,乃後人依新序刺奢篇改之。” ◎則虞案:韓詩外傳九:“齊景公縱酒醉,而解衣冠鼓琴以自樂。”新序與今本晏子同,無“數日”二字。

(4) 孫星衍云:“新序作‘謂侍者’。” ◎蘇輿云:“御覽‘謂’作‘問’,治要作‘問于左右’。” ◎則虞案:外傳作“顧”。

(5) 孫星衍云:“御覽作‘仁者亦樂此’。” ◎蘇輿云:“治要作‘仁人亦樂此樂乎’。” ◎則虞案:新序與今本晏子同,外傳“是”作“此”。

(6) 蘇輿云:“治要無‘亦’字。”

(7) 蘇輿云:“治要‘奚’作‘何’,‘此’下有‘樂’字。” ◎則虞案:新序與今本晏子同。惟無“之”“夫”字,外傳作“仁人耳目猶人,何為不樂乎”。

(8) 孫星衍云:“‘趣’,新序作‘速’。” ◎蘇輿云:“治要‘曰’作‘令’,于義為長。” ◎則虞案:外傳作“駕車以迎晏子”。

(9) 孫星衍云:“韓詩外傳作‘朝服而至’,今本脫‘服’字,非。” ◎蘇輿云:“治要同,外傳各本俱奪。音義有,今據補。” ◎則虞案:外傳“晏子”下有“聞之”二字。

(10)蘇輿云:“治要無‘此樂’二字。” ◎則虞案:新序亦無“此樂”二字。外傳無“甚樂”二字,外傳是也。

(11)蘇輿云:“治要‘共之’作‘同此樂’。” ◎則虞案:外傳、新序“欲”作“願”,外傳“夫子”作“大夫”,“共”作“同”。

(12)孫星衍云:“韓詩外傳無此句,文理不貫。” ◎則虞案:趙本外傳有。

(13)則虞案:外傳無“對”“之”字,治要無此句。

(14)王念孫云:“案‘子’字涉上下文諸‘子’字而衍。諫上篇曰:‘今君去禮,則群臣以力為政,彊者犯弱,而日易主,君將安立矣。故曰:“嬰恐君之不欲也。”’今作‘恐君子之不欲’,則非其旨矣。治要無‘子’字。” ◎則虞案:外傳、新序皆無此二句。指海本刪“子”字。

(15)劉師培校補云:“治要引作‘在今齊國之童,自?以上’,與此異,疑據故本。外傳作‘自齊國五尺以上’,亦有‘以上’二字,惟治要引杜恕體論君篇云:‘晏平仲對齊景公:“君若棄禮,則齊國五尺之童皆能勝嬰,又能勝君,所以服者,以有禮也。”’與此略合。”

(16)蘇輿云:“治要無‘亂’字。” ◎則虞案:外傳作“力皆能勝嬰與君”,新序作“力盡勝嬰而又勝君”,“然而”皆作“所以”,皆無“亂”字,“亂”字蓋衍文。

(17)孫星衍云:“今本作‘畏禮義也’,據韓詩外傳。新序無‘義’字。” ◎王念孫云:“案孫刪‘義’字,非也。此‘義’字非‘仁義’之‘義’,乃‘禮儀’之‘儀’,周官大司徒‘以儀辨等,則民不越’,鄭注曰:‘儀,謂君南面臣北面,父坐子伏之屬。’故曰:‘不敢亂者,畏禮儀也。’古書‘仁義’字本作‘誼’,‘禮儀’字本作‘義’,後人以‘義’代‘誼’,以‘儀’代‘義’,亂之久矣(說見經義述聞禮記)。此文作‘義’,乃古字之僅存者,良可寶也。韓詩外傳、新序無‘義’字者,言禮而儀在其中,故文從省耳,不得據彼以刪此。各本及治要皆有‘義’字。” ◎則虞案:指海本有“義”字。

(18)蘇輿云:“治要‘上’作‘君’。”

(19)則虞案:新序“維”作“唯”。

(20)則虞案:禮記曲禮“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鄭注:“聚,猶共也。鹿牝曰麀。”

(21)蘇輿云:“各本‘所’下無‘以’字,治要有。” ◎黃以周云:“元刻有,今據補。治要句上有‘夫’字。” ◎則虞案:說苑、御覽四百八十六所引並有“以”字,元刻本、活字本“以貴”二字互倒,吳懷保本改。

(22)蘇輿云:“治要‘其’下有‘一’字。” ◎則虞案:御覽引無“嬰聞之”三字,下句作“君無禮,何以臨下”。

(23)孫星衍云:“‘邦’、‘恭’、‘凶’、‘同’為韻。”

(24)孫星衍云:“韓詩外傳、新序‘蠱’作‘湎’。” ◎則虞案:外傳“敏”作“仁”,新序無此二字。元刻本、活字本“左右”二字互倒。

(25)則虞案:外傳作“請殺左右”,下有“以補其過”四字。

(26)蘇輿云:“治要‘何’作‘無’。”

(27)蘇輿云:“治要有‘矣’字。” ◎則虞案:新序無“君若無禮”三句,下有“君若無禮,亦將如之”八字。外傳作“君好禮,則有禮者至,無禮者去;君惡禮,則無禮者至,有禮者去”。

(28)蘇輿云:“治要無‘革’字。”

(29)則虞案:外傳作“乃更衣而坐,觴酒三行,晏子辭去”,新序作“請革衣冠,更受命,乃廢酒而更尊,朝服而坐,觴三行,晏子趨出”,均與此異。

(30)王念孫云:“案‘召衣冠’三字文不成義。且‘易衣革冠’,已見上文,不當重出‘衣冠以迎’四字,乃後人所加,當從治要作‘召晏子’。” ◎俞樾云:“按此本作‘召晏子,衣冠以迎’。上文景公曰‘請易衣革冠,更受命’,故此云‘衣冠以迎’,王云‘易衣革冠’已見上文,不當重出,非也。下云‘公下拜,送之門’,有迎乃有送,可知此四字之非衍。特傳寫奪去,而補者誤著之‘召’字之下,則文不成義,治要因刪此四字矣。” ◎蘇輿云:“俞說是。” ◎則虞案:指海本刪此四字。

(31)王念孫云:“案治要作‘用三獻禮焉’,于義為長。” ◎則虞案:指海本增“禮”字。

(32)孫星衍云:“說文:‘嗛,口有所銜也。’” ◎蘇輿云:“此與諫上篇‘辟拂嗛齊’之‘嗛’異,引說文亦可通。治要無此句。”

(33)蘇輿云:“治要無‘告饜’二字。”

(34)蘇輿云:“治要無‘門,反,命’三字,非。‘撤’作‘徹’,浙刻據治要改‘徹’。”

(35)則虞案:晏子春秋言禮,多合禮制,惟此有違,非饗、非燕、非食禮,“迎晏子”與“送之門”,尤謬悖。此恐後人因外傳、新序文妄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