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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篇第七
晏子使高糾治家三年而未嘗弼過逐之第二十三(1)
 

  晏子使高糾治家,三年而辭焉(2)。儐者諫曰(3):“高糾之事夫子三年(4),曾無以爵位而逐之,敢請其罪(5)。”晏子曰:“若夫方立之人,維聖人而已(6)。如嬰者,仄陋之人也(7)。若夫左嬰右嬰之人不舉,四維將不正(8)。今此子事吾三年,未嘗弼吾過也。吾是以辭之(9)。”

(1) 盧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與景公欲見高糾章旨同而辭少異,故著于此篇。’”

(2) 孫星衍云:“‘糾’今本作‘’,即‘糾’字壞也。說苑作‘繚’,音之轉。” ◎劉師培補校云:“書抄三十二引作‘高僚仕於晏子三年,無故,晏子逐之’,與此異。” ◎則虞案:說苑臣術正作“仕於晏子,晏子逐之”。

(3) 則虞案:書鈔“儐者”作“左右”,與說苑同。

(4) 則虞案:書鈔作“高僚事子三年”。

(5) 則虞案:說苑、書鈔俱作“其義可乎”。

(6) 則虞案:說苑、書鈔無此二句。

(7) 孫星衍云:“‘仄’,俗本作‘反’。” ◎則虞案:說苑無“如”字。元刻本、活字本皆作“反”。

(8) 孫星衍云:“說苑作‘有四維之,然後能直’,今本‘四’訛‘曰’。說文:‘維,車蓋維也。’” ◎黃以周云:“元刻‘四’作‘曰’。”

(9) 則虞案:說苑“過”下無“也”字,“辭之”作“逐之也”。